紹興市區餐廚垃圾管理辦法(試行)

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紹興市區餐廚垃圾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於2012年2月20日由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紹政辦發〔2012〕23號印發。《辦法》分總則,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監督管理,責任追究,附則5章22條,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紹興市區餐廚垃圾管理辦法(試行)
  • 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時間: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 隸屬: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通知公告,辦法內容,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通知公告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紹興市區餐廚垃圾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紹政辦發〔2012〕2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紹興市區餐廚垃圾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紹興市區餐廚垃圾管理辦法(試行)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區餐廚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維護市容環境整潔,促進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飲食服務等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餘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第三條 市區範圍內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於本辦法。
第四條 市區範圍內餐廚垃圾的處置,遵循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的原則,實行統一收集、運輸、集中定點處理。

第二章

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
第五條 餐廚垃圾專業收集、運輸單位,在辦理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從事垃圾清掃、收集的企業註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註冊資本不少於300萬元人民幣;
(二)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機械清掃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裝車輛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
(三)垃圾收集應當採用全密閉運輸工具,並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四)垃圾運輸應當採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隻,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六)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七)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隻停放場所。
第六條 餐廚垃圾專業處理單位,在辦理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於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註冊資本不少於500萬元人民幣,規模大於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註冊資本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焚燒廠的註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取得規劃許可檔案;
(三)採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並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線上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並與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聯網;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餘物達標處理排放;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七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及其周邊環境的整潔;
(二)餐廚垃圾實施單獨收集、處置或者委託餐廚垃圾專業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收集和處置,不得任意處置,並按照有關規定,設定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三)餐廚垃圾污染防治設施保持正常運行和使用,並保持周邊環境整潔;
(四)禁止將餐廚垃圾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庫、溝渠和公共廁所;
(五)禁止將餐廚垃圾中的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後作為食用油經營性使用或者銷售;
(六)禁止擅自將餐廚垃圾提供給餐廚垃圾專業收集、運輸、處置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收集、運輸和處置;
(七)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餵動物或提供給市民;
(八)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八條 從事餐廚垃圾專業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要求在收集點配置符合標準、統一標識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並保持完好;
(二)按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作業標準和作業規範,在規定時間內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垃圾,保證日產日清;
(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收集的餐廚垃圾運送至指定的餐廚垃圾處理單位;
(四)收集、運輸餐廚垃圾後,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周邊環境的衛生整潔;
(五)用於收集、運輸餐廚垃圾的車輛應當統一標識,並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六)建立台帳,每日記錄收集、運輸餐廚垃圾的來源、數量、處理去向等情況,並於每月10日前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上報;
(七)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九條 餐廚垃圾專業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餐廚垃圾;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垃圾;
(三)按照要求設定餐廚垃圾計量、監控等設施設備,並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四)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並向市環保、建設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依法做好餐廚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場監管制度和體系,防止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進入餐飲消費和食品生產流通環節。
越城區城市管理局和各相關開發區(新區)具體負責督促落實,做好本區域內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等工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建立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貯存、處置通用信息平台,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有關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檢查。
市發改部門負責研究完善相關政策和措施,推進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積極扶持相關企業發展;負責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費和相關的收費標準,並做好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價格成本檢測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對納入城市公用事業管理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運行與建設的資金進行監督管理。
市農業部門負責對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加工成的肥料產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餵養畜禽的行為。
市商務部門負責餐飲業行業管理,督促無收集、運輸、處置能力的餐飲服務企業將餐廚垃圾交給取得收集、運輸和處置許可的企業收集、運輸和處置;引導餐飲服務企業誠信經營,並將餐飲垃圾的處理情況與企業的等級評定掛鈎;加強對生豬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的畜牧殘渣油脂的監督管理。
市環保部門負責對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貯存、處置利用等相關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質監部門負責對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加工企業的產品質量、標準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食品生產、加工單位使用利用餐廚垃圾加工的油脂製作食品的違法行為。
市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經營食用油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銷售、加工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用油的違法行為。
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監督餐飲服務企業建立並執行食用油採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依法查處餐飲服務、集體供餐活動中以餐廚垃圾為原料製作食品的違法行為。
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貯存、處置過程中的有關違法行為。
市公安機關負責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利用餐廚垃圾加工的油脂危害人身健康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二條 飯店餐飲業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規範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垃圾的方法,將餐廚垃圾的管理工作納入飯店餐飲企業等級評定範圍,督促飯店餐飲企業配合有關單位做好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
第十三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垃圾處置違法活動的投訴和舉報,並為投訴人或者舉報人保密。
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實行申報登記,產生單位應按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要求,按期如實填報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委託處理情況。
第十五條 餐廚垃圾的產生單位委託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的專業單位的,應簽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契約,按照規定交納餐廚垃圾有償服務費。餐廚垃圾有償服務費的具體標準,由市發改部門會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許可決定,並向社會公布;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協定,約定服務範圍、服務期限、服務標準、履約保證等內容。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餐廚垃圾專業收集、運輸、處置單位不得擅自歇業、停業。如遇不可抗拒原因確需歇業、停業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落實好處置措施和單位,確保餐廚垃圾日產日清。
第十八條 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餐廚垃圾處置過程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複製有關檔案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十九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並對其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式,核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
(二)不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縣(市)餐廚垃圾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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