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版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餘和廢棄食用油脂。
前款所稱的廢棄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市城管局是本市餐廚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各區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管理。
本市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處理單位的環境監督管理;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的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餵動物的違法行為; 質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加工而成的產品的質量標準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商、旅遊、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衛生、工商、環境保護、質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本市食品油市場管理,建立健全監管制度和體系,防止廢棄食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場。
第五條 本市倡導通過淨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文明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
本市鼓勵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
第六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設定符合標準的容器,用於存放餐廚垃圾,並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設定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用於收集廢棄食用油脂。
第七條 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可以自行收集、運輸其產生的餐廚垃圾以外,其他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委託所在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收集、運輸餐廚垃圾,並按規定繳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費。
受委託的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至市城管局公布的處理單位。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費具體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管局制定。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可以自行收集、運輸其產生的餐廚垃圾:
(一)餐廚垃圾日產生量1噸以上;
(二)擁有符合規定要求的收集、運輸的車輛和設備;
(三)已落實經市城管局公布的餐廚垃圾處理單位。
需要自行收集、運輸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持相關資料向所在區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餐廚垃圾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第十條 自行收集、運輸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各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餐廚垃圾運輸記錄台帳,及時記錄餐廚垃圾來源、數量和處理單位情況。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處理單位接收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或者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送交的餐廚垃圾時,應當對其數量予以確認。
第十二條 從事餐廚垃圾處理的單位,應當符合相應的條件並依法經市城管局許可。
從事餐廚垃圾處理的單位包括餐廚垃圾資源化處理場所和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所。
市城管局應當向社會公布經批准的餐廚垃圾處理單位的名稱、處理種類、經營場所等事項。
第十三條 餐廚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餐廚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並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在處理過程中採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餐廚垃圾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部門和衛生防疫部門的有關規定,使用符合規定的微生物菌劑,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處理單位應當建立處理記錄台帳,每季度向有關區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上季度處理的餐廚垃圾來源、數量等情況。
第十五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垃圾中的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後作為食用油經營性使用或者銷售;
(二)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
(三)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餵動物;
(四)將餐廚垃圾提供給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收集、運輸、處理;
(五)將餐廚垃圾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十六條 市城管局和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過程的監督檢查。
市城管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餐廚垃圾的處理情況,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集運輸單位、處理單位違反規定的情況予以通報。
第十七條 市城管局和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活動的投訴和舉報。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後,市城管局和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處理。
第十八條 對經營性活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按規定設定符合標準的容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將餐廚垃圾提供給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收集、運輸、處理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將餐廚垃圾直接排入下水道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對非經營性活動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將餐廚垃圾中的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後作為食用油經營性使用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將餐廚垃圾中的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後作為食用油銷售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餵動物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餐廚垃圾處理過程中不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防疫要求的,由環境保護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市縣(市)的餐廚垃圾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8年版
發布
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3號
《寧波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改善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寧波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浙江省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鎮建成區,建成區以外的經濟開發區、產業園區、旅遊景區、風景名勝區,以及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內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前款規定區域內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攤販產生的餐廚垃圾,由區縣(市)人民政府確定按照本辦法或者按照廚餘垃圾進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餘和廢棄食用油脂;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四條餐廚垃圾管理應當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單獨投放,統一收運與集中處置為主、自行收運與自行就地處置為輔的原則,實行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五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按照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協調推進和組織建設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設施和運行體系。
第六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垃圾管理工作。
區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日常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餐廚垃圾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簡稱信息平台),設定電子台帳功能,採集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相關信息,歸集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相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及其監督檢查、信用管理等信息,實現餐廚垃圾管理網路化、精細化。
第八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的數量、規模及其地域分布等實際,建立健全餐廚垃圾收運、處置運行體系。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實行收運、處置一體化經營服務,確保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能力與餐廚垃圾產生量相匹配。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集約利用的原則,統籌規劃、協商確定區縣(市)之間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設施和收運體系的建設事宜以及相應的協作補償機制,實行跨行政區域協作收運、處置餐廚垃圾。
第九條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和養殖戶收運、處置餐廚垃圾。
禁止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餐廚垃圾飼餵畜禽。
第十條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活動應當具備國家、省規定的條件,取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運、處置服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收運、處置餐廚垃圾。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投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運、處置服務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核發許可證;對從事餐廚垃圾處置活動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特 許經營方式核發許可證。
實行餐廚垃圾收運、處置一體化經營服務的企業,應當遵守本辦法關於收運企業、處置企業的規定。
第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取得許可證的餐廚垃圾收運企業(以下簡稱收運企業)、餐廚垃圾處置企業(以下簡稱處置企業)簽訂收運、處置經營協定,並把收運、處置經營協定作為許可證的附屬檔案。
收運、處置經營協定,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收運或者處置範圍、服務費用、相關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
收運、處置經營協定示範文本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垃圾自行收運、自行就地處置備案管理制度。
具備下列條件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報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可以自行收運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以下簡稱自行收運單位):
(一)自備符合國家規定的全密閉車輛,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二)對餐廚垃圾進行固液分離和油水分離處理,並約定餐廚垃圾處置企業;
(三)通過信息平台建立餐廚垃圾自行收運電子台帳。
具備下列條件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可以自行就地處置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以下簡稱自行就地處置單位),並將處置方案報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處置設備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
(二)處置場所和處置過程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三)確保設備、工藝、處置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四)通過信息平台建立餐廚垃圾自行就地處置電子台帳;
(五)符合國家、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規範、公布餐廚垃圾收運車輛及容器外部的標示、標識的樣式、規格,由餐廚垃圾收運企業、自行收運單位負責製作。
第十四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收運企業、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共同協商確定餐廚垃圾收集點或者收集場所。
第十五條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對餐廚垃圾進行固液分離和油水分離處理後,將食物殘餘和廢棄食用油脂分別投入相應的收集容器,不得交由未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個人收運或者處置。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範圍內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將餐廚垃圾實施固液分離和油水分離處理產生的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並依法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排入城鎮排水設施的污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六條餐廚垃圾收運企業、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約定統一收運交接餐廚垃圾的時間、頻次。
實行統一收運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收運企業,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頻次在餐廚垃圾收集點或者收集場所交接食物殘餘、廢棄食用油脂,並對其數量和交接雙方的有關信息相互予以確認。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不得在餐廚垃圾收集點或者收集場所長時間放置收集容器,並保持收集容器外部的清潔和餐廚垃圾收集點或者收集場所環境衛生的整潔。
第十七條收運企業、自行收運單位,應當採取密閉化運輸的方式,將餐廚垃圾運輸到收運經營協定約定或者自行收運備案約定的處置企業進行處置,不得交由未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個人進行處置。
處置企業應當與收運企業、自行收運單位對交接的食物殘餘、廢棄食用油脂的來源、數量,以及交接雙方、收運車輛駕駛人等信息相互予以確認。
第十八條處置企業、自行就地處置單位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的設施、工藝、材料及運行,應當符合餐廚垃圾處理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採用微生物菌劑處置工藝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處置企業、自行就地處置單位處置餐廚垃圾時,產生的噪聲、排放的廢水和廢氣,以及廢渣的處理等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杜絕二次污染。
第十九條收運企業、處置企業和自行收運單位、自行就地處置單位,因設施檢修、調整等事由暫停收運、處置的,應當提前十五日報告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並提交收運、處置應急處理方案;因突發事由暫停收運、處置的,應當及時報告並採取應急處理措施。
收運企業、處置企業需要終止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的,應當按照收運、處置經營協定的約定辦理;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落實承接收運、處置的企業。
自行收運、自行就地處置單位需要終止餐廚垃圾自行收運、自行就地處置的,應當提前十五日報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備案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由收運企業進行收運。
第二十條在餐廚垃圾收運、處置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收運過程中摻入水等液體或者混入非餐廚垃圾;
(二)擅自設定餐廚垃圾收運中轉、接駁站(點);
(三)自行收運、自行就地處置單位收運、處置非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
(四)法律、法規和《浙江省餐廚垃圾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一條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運企業、處置企業和自行收運單位、自行就地處置單位,應當通過信息平台建立電子台帳,如實記錄投放、收運、處置食物殘餘和廢棄食用油脂的來源、數量、去向等信息,並通過信息平台上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照市、縣(市)人民政府關於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的規定,向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繳納與餐廚垃圾收運和處置相關費用。收取的費用統一上繳地方國庫。
自行收運單位、自行就地處置單位可以分別免繳餐廚垃圾收運或者收運和處置相關費用。
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計費、繳費方式等具體規定,由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二十三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收運企業、處置企業實際的收運、處置量和收運、處置經營協定的約定,向收運企業、處置企業支付餐廚垃圾收運或者處置服務費。收運、處置服務費列入財政預算。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測算餐廚垃圾收運、處置運營成本,按照合理盈利的原則,確定收運、處置服務費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四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運用信息平台,加強對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各環節的實時監控,監督收運、處置經營協定履行情況,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查處處置企業、自行就地處置等單位的環境違法行為。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與餐廚垃圾管理相關單位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以及監督檢查中產生的信息,應當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平台與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實行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落實餐廚垃圾收集點或者收集場所,加強對收集點或者收集場所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指導、督促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義務。發現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勸阻、制止,並及時報告有權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餐飲服務、環境衛生等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規範行業內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活動,推廣餐廚垃圾源頭減量化方法,將餐廚垃圾管理納入行業激勵和誠信建設範圍。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環境保護、食品安全、市容和環境衛生、城鎮排水等法律、法規和《浙江省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自行收運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未實行密閉運輸餐廚垃圾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將餐廚垃圾運輸到備案約定的處置企業處置,或者交由未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個人處置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自行收運單位、自行就地處置單位暫停收運或者處置餐廚垃圾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告或者未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收運企業在收運過程中摻入水等液體或者混入非餐廚垃圾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收運企業擅自設定餐廚垃圾收運中轉、接駁站(點)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自行收運、自行就地處置單位收運、處置非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餐廚垃圾產生單位、自行收運單位、自行就地處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電子台帳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收運企業、處置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電子台帳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食堂未按規定將餐廚垃圾交由收運企業統一收運,或者交由未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個人收運、處置的,除依法給予處罰外,由有權機關追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寧波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0號)同時廢止。
辦法解讀
《辦法》共34條,主要內容,包括適用範圍、管理原則、管理主體、收運和處置許可、自行收運和自行就地處置備案、以及單獨投放、統一收運、集中處置的行為規範、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等。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擴大《辦法》的適用範圍。為了有效管理全市範圍內餐廚垃圾的投放、收運、處置活動,杜絕餐廚垃圾污染環境、危害食品安全的隱患。《辦法》第二條規定的適用範圍,由修訂前的市本級城區範圍,即“市六區”擴大到了全市的城市、鎮建成區和建成區以外的經濟開發區、產業園區、旅遊景區、風景名勝區,以及市、縣(市)政府確定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同時,根據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攤販點多、面廣的特點,且其每天產生的餐廚垃圾數量較少,環衛部門統一收運難度較大的實際,《辦法》授權區縣(市)政府確定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攤販點產生的餐廚垃圾,按照餐廚垃圾管理或者廚餘垃圾管理,杜絕該部分餐廚垃圾失控失管現象的發生。其中,按照廚餘垃圾管理,就是按照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寧波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管理。
(二)實行餐廚垃圾精細化、規範化管理。為了防止餐廚垃圾流失,危險食品安全,《辦法》規定:一是建立全市統一的餐廚垃圾管理信息平台,設定投放、收運、處置電子台賬功能,實現餐廚垃圾監督管理網路化、精細化;二是根據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的數量、規模及其地域分布等實際,健全餐廚垃圾收運、處置運行體系,實現統一收運、集中處置全覆蓋;三是區縣(市)政府協商確定餐廚垃圾跨行政區域收運體系、處置設施建設和補償機制;四是市容環衛部門依法實行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許可制度,規範訂立收運、處置經營協定,建立餐廚垃圾自行收運、自行就地處置備案管理制度,杜絕違法收運行為;五是統一規範、公布餐廚垃圾收運車輛及容器外部標示、標識,確定餐廚垃圾集中收集點或者收集場所,提高收運效率。
(三)規範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行為。為了規範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行為,《辦法》規定:一是餐廚垃圾必須經固液分離和油水分離處理後投入相應的收集容器,不得交由未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收運或者處置;二是餐廚垃圾產生單位與收運企業按照約定的時間、頻次在餐廚垃圾集中收集點(收集場所)交接、確認其數量和有關信息;三是收運企業、自行收運單位必須採取密閉方式將餐廚垃圾運輸至處置企業,不得交由未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處置;四是處置企業與收運企業、自行收運單位對交付處置的餐廚垃圾種類、數量、來源等信息進行確認登記;五是按照餐廚垃圾處理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六是建立收運企業、處置企業和自行收運單位、自行就地處置單位暫停或終止收運、處置的預先報告制度,並明確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應急處理責任;七是禁止收運企業在收運過程中摻雜非餐廚垃圾、擅自設定中轉或接駁站(點)和其他非法收運、處置行為;八是建立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收運、處置企業電子台賬制度,全面、實時監控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的數量、種類等信息。
(四)全面實行餐廚垃圾處理收費制度。餐廚垃圾處理費包括收運費、處置費。《辦法》按照財政部發布的《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將餐廚垃圾處理費列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市容環衛部門統一收取,收取的處理費全部上繳地方國庫管理。餐廚垃圾處理費的收取標準,包括計費、繳費方式,由市、縣(市)價格管理部門會同市容環衛部門制定,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同時,要求市、區縣(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收運企業、處置企業實際的收運、處置量和收運、處置經營協定的約定,向收運企業、處置企業支付餐廚垃圾收運或者處置服務費。
(五)強化對餐廚垃圾的日常監督管理。為了加強對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辦法》規定:一是市容環衛主管部門運用信息平台,加強對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各環節的實時監控,監督收運、處置經營協定履行情況,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二是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部門依法查處處置企業、自行就地處置等單位的環境違法行為;三是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通過行政執法信息共享,形成監管合力;四是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對餐廚垃圾收集點(收集場所)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指導、督促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履行法定義務;五是餐飲服務、環境衛生等協會協助有關部門規範行業內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活動。
(六)明確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一是對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活動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環境保護、食品安全、市容環境衛生、城鎮排水等法律、法規和《浙江省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查處。二是對自行收運、自行就地處置單位違反《辦法》的行為,由市容環衛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三是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食堂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處罰外,由有權機關追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四是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辦法》規定的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