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瀋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城市餐廚垃圾的管理,防治環境污染,促進資源循環利用,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共二十六條,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17年11月29日 
  • 施行日期:2017年12月1日 
  • 發布機關:瀋陽市人民政府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解讀,

辦法發布

瀋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 69 號
《瀋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業經2017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姜有為
2017年10月12日

辦法全文

瀋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餐廚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防治環境污染,促進資源循環利用,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瀋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包括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
餐飲垃圾是指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和單位供餐(以下簡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產生的食品廢料、食品殘餘、過期食品以及檢驗檢疫不合格畜禽產品等廢棄物。
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內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地區的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管理活動。實行城市化管理地區的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其他地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餐廚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餐廚垃圾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
區人民政府是本轄區內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定點投放和收集的日常監管工作。
規劃、發展和改革、財政、食藥監(市場監督)、環保、公安、城市管理執法、交通、質監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餐廚垃圾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區域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的原則。
餐廚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違法行為投訴和舉報。
第七條 餐廚垃圾實行單獨投放、定點收集、統一運輸、集中處置和自行就地處置相結合的管理方式。
第八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有償服務,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
第九條 倡導通過淨菜上市、改進加工工藝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量。鼓勵餐廚垃圾處置技術、設備的研究、開發和套用。鼓勵有條件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投資建設餐廚垃圾就地處置設施。鼓勵社會單位參與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一體化經營,促進餐廚垃圾的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十條 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鄉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餐廚垃圾治理規劃,統籌安排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布局、用地和規模。制定餐廚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廣泛徵求公眾意見。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餐廚垃圾的種類、產生量、流向等資料。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定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單獨收集和存放餐廚垃圾,收集容器應當配有電子標籤,封閉完好、外觀整潔,並保持收集容器周邊環境整潔;
(二)設定符合規定要求的油水分離裝置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廢棄食用油脂應當單獨設定收集容器,不得與其他餐廚垃圾混合收集、存放;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從事經營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許可。未取得許可的單位,不得從事經營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從事經營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依法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取得特許經營權。
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與取得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許可的單位簽訂收集運輸協定,並對交付的餐廚垃圾種類和數量進行確認。
第十五條 從事經營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配備符合本市規定要求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專用車輛,密閉運輸,防止遺撒,並按照規定安裝使用車輛定位儀、行駛記錄儀、裝卸計量等必要系統;
(二)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三)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四)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從事經營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收集運輸協定約定的時間和頻次清運餐廚垃圾;
(二)將廢棄食用油脂與其他餐廚垃圾分別收集、運輸、儲存;
(三)保持運輸車輛整潔,密閉運輸,運輸過程中不得遺撒;
(四)保持車輛定位儀、行駛記錄儀、裝卸計量系統準確完好,接受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監督;
(五)建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電子台賬,定期報送所在地的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條 從事經營性餐廚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取得規劃許可檔案;
(二)餐廚垃圾處置工藝和技術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
(三)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四)具有可行的餐廚垃圾處置過程中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及噪聲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並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線上監控設施設備;
(五)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從事經營性餐廚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接收收集運輸單位運送的餐廚垃圾;
(二)按照規定及相關技術標準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儲存和處置符合國家、省和本市的環境保護要求;
(三)實施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
(四)保持場所線上監控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接受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線上監督;
(五)建立餐廚垃圾處置電子台賬,每月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處置餐廚垃圾的來源、處置量、處置產物去向等資料;
(六)設施設備停產、檢修需要中斷作業的,應當提前15個工作日書面報告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自行就地處置的,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處置設施,並保持處置設施的正常運行,其產生的廢氣、廢水、噪聲和最終產生物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的環境保護要求。
第二十條 自行就地處置餐廚垃圾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處置台賬,記錄餐廚垃圾種類、數量、產生物去向等資料,台賬記錄結果保存期不得少於兩年。應當接受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經檢查發現自行就地處置質量達不到要求的,將停止自行就地處置改為集中處置。
第二十一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經營性處置單位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置餐廚垃圾的,應當使用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有關環境安全管理要求的微生物菌劑,並採取嚴格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六個月向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並批准同意後,方可停業、歇業。
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停止運行的,應當立即向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並啟動應急預案進行妥善處置。
第二十三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處應交餐廚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申報餐廚垃圾的種類、預測數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將餐廚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中投放或者將其他垃圾作為餐廚垃圾投放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實施餐廚垃圾就地處置不符合相關標準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經營性許可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活動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將廢棄食用油脂與其他餐廚垃圾分別收集運輸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使用密閉車輛收集運輸餐廚垃圾,或者在運輸過程中有遺撒行為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餐廚垃圾處置經營性許可擅自從事餐廚垃圾處置活動的,處三萬元罰款;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違反規定拒絕接收收集運輸單位運送的餐廚垃圾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按照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垃圾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採取有效措施預防控制病媒生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未保持線上監控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未按照規定記錄餐廚垃圾來源、處置量、處置產物去向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讀

《瀋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由瀋陽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批准,將於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辦法》共二十六條,主要規定了餐廚垃圾的定義、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及處置管理等方面內容。
“《辦法》的實行將規範我市餐廚垃圾排放、收集和運輸、處置行為,打擊非法收運和利用行為,防止‘地溝油’‘垃圾豬’等違法行為對食品安全的威脅,並逐漸消除餐廚垃圾造成的環境污染。”瀋陽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宋坤赤說。
餐廚垃圾在城市生活垃圾中所占比重較大,目前,瀋陽市的生活垃圾日產生量已達7000餘噸,其中日產生餐廚垃圾約600餘噸,為提高城市環境衛生水平,消除餐廚垃圾非法收運處置亂象,實現餐廚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瀋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應運而生。
《辦法》規定了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餐飲店、食堂、食品加工企業等)的責任和義務,餐廚垃圾要依法排放,要建立餐廚垃圾台賬,並與取得收集運輸許可的合法收運企業簽訂收運協定,交其收集運輸。還規定從事經營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依法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取得特許經營權,宋坤赤表示,這樣規定有利於對餐廚垃圾的監督管理,避免餐廚垃圾回流餐桌。
此外,《辦法》對餐廚垃圾的處理渠道進行了拓展,其鼓勵有條件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投資建設餐廚垃圾就地處理設施,通過製成沼氣進行再利用等方法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餐廚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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