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梧州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旨在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促進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合理利用,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身體健康;《辦法》共五章二十七條 ,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梧州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9月1日
梧州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促進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合理利用,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餘、食品加工廢料、過期食品和廢棄食用油脂。
本辦法所稱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是指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單位。
本條第一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支持,鼓勵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科學研究和創新,促進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
城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餐廚垃圾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並負責本辦法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負有食品行業管理、食品安全監督、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等職能的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做好餐廚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規範行業內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行為,推廣餐廚垃圾減量化方法,督促餐飲企業做好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置工作。
第七條本市餐廚垃圾管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
本市倡導通過淨菜上市、改進加工工藝、合理膳食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量;鼓勵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逐步實現統一收集、運輸、處置。
第二章 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八條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餐廚垃圾相關管理制度,設專人負責管理,建立餐廚垃圾收集處理情況台賬,並保存至少兩年。
(二)餐廚垃圾實施單獨收集、存放,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設定油水分離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將餐廚垃圾進行固液分離和油水分離處理。
(三)將餐廚垃圾交由取得相關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收集運輸。
(四)使用符合標準的容器對餐廚垃圾進行密閉性存放,並保持容器、設施及周邊環境的乾淨整潔。
第九條餐廚垃圾產生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垃圾和其他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將餐廚垃圾裸露存放。
(三)將餐廚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水域和公共廁所等。
(四)將餐廚垃圾交由個人或未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特許經營許可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置。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個人和未取得相關特許經營的單位,不得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第十一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並與中標單位簽訂協定,明確約定經營內容、區域、範圍、期限及服務標準等內容。
第十二條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餐廚垃圾專用密閉運輸車輛及餐廚垃圾處置工藝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監測和計量統計管理制度。
(四)安裝、使用線上視頻監控設備並與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聯網。
(五)具有可行的餐廚垃圾處置過程中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六)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機械設備及車輛停放場所。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與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簽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契約,並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範,及時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垃圾。
(三)建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相關管理制度,設專人負責管理;建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和產品台賬,載明接收處置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及其加工產品的種類、數量、流向等事項並保存至少兩年。同時,在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收集、運輸的交接台賬報送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四)用於收集、運輸餐廚垃圾的交通工具、容器應當標有“餐廚垃圾專用”字樣,保持交通工具、容器完好、整潔,確保收集、運輸全程密閉化;同時應當按規定分類收集、運輸餐廚垃圾。
(五)處置餐廚垃圾時應當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設施,確保處置設施安全、持續、穩定運行。
(六)在處置過程中應當採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四條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裸露、泄漏、撒落餐廚垃圾。
(二)將餐廚垃圾和其他生活垃圾相混合。
(三)餐廚垃圾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飼餵畜禽。
(四)將餐廚垃圾或其加工產品銷售給食品生產或經營者。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制定餐廚垃圾污染突發事件防範的應急方案,並報市容和環境衛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餐廚垃圾在產生、收集、運輸、處置中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查處。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向負有食品行業管理、食品安全監督、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等職能的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舉報或投訴。
第十八條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需停業或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停業或歇業。
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停業或歇業前,落實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垃圾等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餐廚垃圾處置單位因設施檢修、調整等事由需要暫停處置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啟動處置應急處理措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屬於經國務院或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範圍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機關實施。
第二十一條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禁止行為之一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並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拒絕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執行監督檢查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本市所轄縣(市)可以參照本辦法對餐廚垃圾實施管理。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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