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齊齊哈爾市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共五章三十二條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7月1日
齊齊哈爾市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促進餐廚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飲食服務、單位供餐行業在生產和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廢棄果蔬、廢棄食用油脂和泔水等固體、液體廢棄物。
第三條本市市區範圍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等活動以及相關的監督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餐廚廢棄物的治理,實行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的原則,採取統一收運、定點處置的方式。
第五條餐廚廢棄物的管理採取市、區兩級的管理模式:市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各區落實餐廚廢棄物管理制度,協調處置跨區域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工作。發展和改革、財政、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工商、公安、畜牧獸醫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七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餐廚廢棄物管理通用信息平台。城市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環境保護、畜牧獸醫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日常管理活動中獲取的下列相關信息共享:
(一)餐飲服務單位的經營場所、經營範圍、經營主體、許可期限等信息;
(二)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情況;
(三)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理情況;
(四)投訴、舉報的處理情況。
各有關部門應當充分運用餐廚廢棄物管理共享信息加強監管,及時查處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的違法行為。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對餐廚廢棄物治理工作的資金投入,鼓勵開展對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理的科學研究和工藝改良,促進餐廚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倡導勤儉節約、文明餐飲。
第九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相關媒體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管理的宣傳,普及相關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餐廚廢棄物減量、分類意識。
第二章餐廚廢棄物的產生
第十條餐飲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制度,督促會員單位加強餐廚廢棄物產生與收運單位交付活動的管理。
餐飲服務單位應當提醒用餐人員避免過量點餐,引導用餐人員文明用餐,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
第十一條按照全程管理、系統銜接、科學分類、適應處理的原則建立餐廚廢棄物分類制度,對餐廚廢棄物和其他垃圾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
產生餐廚廢棄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餐廚廢棄物:
(一)餐廚廢棄物應當單獨收集、存放,禁止與一次性餐飲具、酒水飲料容器、塑膠檯布等其它固體生活垃圾混合;
(二)餐廚廢棄物統一採用標準收集容器,由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配備;
(三)餐廚廢棄物由產生單位定時、定點碼放至餐廚收運車輛可以到達的地點,便於收運作業。
第十二條 本市實行餐廚廢棄物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餐廚廢棄物分類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二)公共建築,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委託管理單位管理的,由管理單位負責。
(三)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餐飲服務、沿街商鋪等經營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餐廚廢棄物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十三條餐廚廢棄物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餐廚廢棄物分類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責任範圍內開展餐廚廢棄物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垃圾分類;
(三)根據餐廚廢棄物產生量和分類方法,按照相關規定分類投放餐廚廢棄物,並保持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美觀;
(四)明確餐廚廢棄物的投放時間、地點;
(五)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收運單位集中收集運輸,並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契約,契約示範文本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並公布;
(六)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的餐廚廢棄物的行為;
(七)國家和省市的其他規定。
第三章 餐廚廢棄物的收運和處置
第十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企業,並與中標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契約。
第十五條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具備分類收集功能的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
(三)有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遺漏功能的餐廚廢棄物運輸專用車輛;
(四)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五)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處理設施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取得規劃許可;
(三)有至少五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
(四)採用的技術、工藝符合相關標準;
(五)有可行的廢水、廢氣、廢渣等污染物處置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六)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契約,按照契約的約定將餐廚廢棄物及時交給收集、運輸企業,並將契約在30日內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餐飲服務許可證等許可時,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主動出示服務契約。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應當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範,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收集餐廚廢棄物後,應當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並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運送到指定場所。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車輛應當統一標識,實行全程密閉化運輸,運輸過程中不得撒漏。
第十八條餐廚廢棄物的處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進行。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應當設定符合要求的餐廚廢棄物處置、計量、監控設施設備,保持設施設備處於良好運行狀態,並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要求處理餐廚廢棄物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九條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應當保持餐廚廢棄物處置場地和周邊環境清潔衛生。
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管理納入市容環境衛生綜合考評體系,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理設施的性能進行檢測、評價,並向環境保護、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檢測、評價費用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第二十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應當建立管理台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內容。管理台賬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少於兩年。
第二十一條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過程實行聯單監管制度。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將餐廚廢棄物交給運輸企業時,應當如實填寫聯單,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接收餐廚廢棄物時應當對聯單核實確認。聯單管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核准後,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餐廚廢棄物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廢棄物裸露堆放或者任意傾倒、拋灑、丟棄;
(二)將餐廚廢棄物及其加工產品作為食品銷售或者作為食品加工原料;
(三)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或者提煉作為食用油銷售、使用;
(四)將餐廚廢棄物用作飼料原料;
(五)使用廢棄食用油脂、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廢棄食物殘餘餵養畜禽;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實施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的登記排放工作。登記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個人現有餐廚廢棄物、廢棄油脂處置情況;明確餐廚廢棄物產生數量、餐廚廢棄物存放地點、餐廚廢棄物收運時間。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由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和許可權實施行政處罰,必要的時候可以採取幾個部門聯合執法的方式。
第二十六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契約備案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按要求建立管理台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兩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擅自停業、歇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因違反本辦法規定被依法處理的,作為不良信用記錄,納入社會誠信機制管理。
第三十條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工作人員在餐廚廢棄物監督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各縣(市)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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