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鄉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 施行時間:2016年7月1日
瀋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條例的說明,審查情況的說明,相關報導,
瀋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2015年10月30日瀋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5年11月27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2015年11月27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鄉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廠礦、院校等單位產生的餐飲垃圾,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等活動中產生的建築垃圾,企業事業單位等產生的危險廢物,不適用本條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將生活垃圾管理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標,統籌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規劃布局和建設,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資金投入。
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標,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資金投入。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動員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工作。
第四條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指導檢查和監督管理。
區、縣(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市)發展和改革、建設、服務業、農業、規劃、財政、環境保護、房產、公安、交通、衛生、食品和藥品監督、工商、行政執法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城鄉一體、統籌規劃、科學治理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屬地管理,逐步形成全市布局合理、設施完備、運行順暢、處置得當的生活垃圾管理體系。
第六條鼓勵生活垃圾處理先進技術的套用和研發,綜合運用焚燒處理、衛生填埋、生化處理、土壤修復等方法處理生活垃圾。
第七條實行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排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建立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制度。區、縣(市)人民政府需要跨區域處置本區、縣(市)所產生的生活垃圾,應當根據跨區域處置的生活垃圾量,向接納生活垃圾的區、縣(市)人民政府交納生活垃圾異地處理生態補償費用。
第八條本市農村地區生活垃圾的管理,實行村收集、鄉(鎮)轉運、縣(市)處置的基本制度。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市和區、縣(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鄉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城鄉生活垃圾治理規劃。
城鄉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包括生活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的現狀分析;生活垃圾產量預測;生活垃圾治理的指導原則和目標任務;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重大設施的布局、用地和建設時序;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等。
制定城鄉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廣泛徵求公眾意見。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應當符合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技術標準。已經按照有關規劃確定的用地,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農村地區應當配備與實際情況相適應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
第十一條單位和居民小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配備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造和住宅小區開發的建設單位,以及機場、車站、公園、廣場、景區、體育娛樂場所、商場等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建成後,應當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依法受到保護,任何單位不得擅自關閉、閒置、拆除或者改變其用途。因規劃和建設確需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准,並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十三條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規劃、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根據生活垃圾治理規劃,設定生活垃圾焚燒處置場所,推進生活垃圾焚燒處置設施建設,提高生活垃圾焚燒處置率。
第三章減量與分類
第十四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生產以及銷售企業回收廢舊有害物品,促進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實現從源頭上減少、控制生活垃圾的產生量。
第十五條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再生產品和可重複利用產品,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
鼓勵淨菜上市和合理包裝產品。
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體系和相應管理制度,對生活垃圾逐步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第十七條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指未污染的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廢棄物,主要包括紙類、塑膠、玻璃、木材、金屬和布料等;
(二)餐廚垃圾,指食品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機類廢棄物,主要包括剩菜剩飯、骨頭、菜根菜葉、果皮、廢棄食用油脂等;
(三)有害垃圾,指含有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重金屬、有毒的物質或者對環境造成現實危害或者潛在危害的廢棄物,主要包括廢電池、廢電子產品、廢燈管燈泡、廢水銀溫度計、過期藥品、過期日用化學品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去可回收物、餐廚垃圾、有害垃圾之外的所有垃圾的總稱。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環境保護、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主管部門根據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需要,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定期修訂並公布。
第十八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行責任人制度。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有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由業主自行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社區居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二)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場所,本單位為責任人。
(三)機場、車站、公園、廣場、景區、體育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商務寫字樓、集貿市場、商場、超市、賓館、飯店、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五)河流、湖泊水面及其沿岸地帶,河湖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定責任人。
第十九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責任範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生活垃圾分類;
(三)根據生活垃圾產量和分類方法,按照相關規定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並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丟失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分類收集、貯存生活垃圾;
(五)將生活垃圾交由專業服務單位運輸;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賬,記錄責任範圍內實際產生的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運輸者、去向等情況,主動接受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單位和個人在投放生活垃圾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公示的時間、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二)可回收垃圾、居民家庭生活中產生的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其他不可回收垃圾分別投入標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
(三)體積較大的廢舊家具、廢舊家用電器等廢棄物品,單獨堆放在指定的地點,另行處理;
(四)居民在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按照管理責任人規定的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並向管理責任人申報,按照規定承擔處理費用,不得混入普通生活垃圾;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四章運輸與處置
第二十二條市和區、縣(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選擇承擔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運輸和處置服務的企業。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運輸、處置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農村地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隊伍,或者通過招投標等方式委託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單位,負責農村地區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
第二十四條生活垃圾運輸車輛應當密閉、完好、整潔,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揚撒、遺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第二十五條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置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保證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排放達到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防止二次污染;
(三)設定化驗室或者委託專業化驗機構,對生活垃圾、滲瀝液等處置過程中常規參數進行檢測,並建立檢測檔案;
(四)按照要求建設生活垃圾處置線上監測管理信息系統,定期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生活垃圾處置設施運行相關數據和監測結果;
(五)建立生活垃圾處理台賬,並按照要求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數據以及相關情況;
(六)按照要求公開設施污染控制監測指標和運行數據;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市和區、縣(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全過程的監管,發現不符合規定的,督促改正。
監督檢查過程中需要對生活垃圾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情況進行監測的,市和區、縣(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
第二十七條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處置機制,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八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管理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意識,鼓勵公眾參與生活垃圾管理的監督活動。
第二十九條市和區、縣(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信箱和電子郵件地址,依法處理有關生活垃圾管理事項的舉報和投訴。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對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未組織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經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准,單位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單位有此行為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此行為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生活垃圾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揚撒、遺漏生活垃圾,單位有此行為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此行為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妨礙、阻撓生活垃圾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圍堵生活垃圾運輸車輛,阻礙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和正常運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鄉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廠礦、院校等單位產生的餐飲垃圾,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等活動中產生的建築垃圾,企業事業單位等產生的危險廢物,不適用本條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將生活垃圾管理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標,統籌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規劃布局和建設,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資金投入。
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標,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資金投入。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動員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工作。
第四條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指導檢查和監督管理。
區、縣(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市)發展和改革、建設、服務業、農業、規劃、財政、環境保護、房產、公安、交通、衛生、食品和藥品監督、工商、行政執法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城鄉一體、統籌規劃、科學治理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屬地管理,逐步形成全市布局合理、設施完備、運行順暢、處置得當的生活垃圾管理體系。
第六條鼓勵生活垃圾處理先進技術的套用和研發,綜合運用焚燒處理、衛生填埋、生化處理、土壤修復等方法處理生活垃圾。
第七條實行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排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建立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制度。區、縣(市)人民政府需要跨區域處置本區、縣(市)所產生的生活垃圾,應當根據跨區域處置的生活垃圾量,向接納生活垃圾的區、縣(市)人民政府交納生活垃圾異地處理生態補償費用。
第八條本市農村地區生活垃圾的管理,實行村收集、鄉(鎮)轉運、縣(市)處置的基本制度。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市和區、縣(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鄉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城鄉生活垃圾治理規劃。
城鄉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包括生活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的現狀分析;生活垃圾產量預測;生活垃圾治理的指導原則和目標任務;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重大設施的布局、用地和建設時序;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等。
制定城鄉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廣泛徵求公眾意見。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應當符合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技術標準。已經按照有關規劃確定的用地,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農村地區應當配備與實際情況相適應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
第十一條單位和居民小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配備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造和住宅小區開發的建設單位,以及機場、車站、公園、廣場、景區、體育娛樂場所、商場等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建成後,應當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依法受到保護,任何單位不得擅自關閉、閒置、拆除或者改變其用途。因規劃和建設確需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准,並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十三條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規劃、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根據生活垃圾治理規劃,設定生活垃圾焚燒處置場所,推進生活垃圾焚燒處置設施建設,提高生活垃圾焚燒處置率。
第三章減量與分類
第十四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生產以及銷售企業回收廢舊有害物品,促進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實現從源頭上減少、控制生活垃圾的產生量。
第十五條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再生產品和可重複利用產品,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
鼓勵淨菜上市和合理包裝產品。
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體系和相應管理制度,對生活垃圾逐步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第十七條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指未污染的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廢棄物,主要包括紙類、塑膠、玻璃、木材、金屬和布料等;
(二)餐廚垃圾,指食品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機類廢棄物,主要包括剩菜剩飯、骨頭、菜根菜葉、果皮、廢棄食用油脂等;
(三)有害垃圾,指含有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重金屬、有毒的物質或者對環境造成現實危害或者潛在危害的廢棄物,主要包括廢電池、廢電子產品、廢燈管燈泡、廢水銀溫度計、過期藥品、過期日用化學品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去可回收物、餐廚垃圾、有害垃圾之外的所有垃圾的總稱。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環境保護、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主管部門根據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需要,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定期修訂並公布。
第十八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行責任人制度。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有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由業主自行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社區居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二)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場所,本單位為責任人。
(三)機場、車站、公園、廣場、景區、體育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商務寫字樓、集貿市場、商場、超市、賓館、飯店、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五)河流、湖泊水面及其沿岸地帶,河湖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定責任人。
第十九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責任範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生活垃圾分類;
(三)根據生活垃圾產量和分類方法,按照相關規定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並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丟失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分類收集、貯存生活垃圾;
(五)將生活垃圾交由專業服務單位運輸;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賬,記錄責任範圍內實際產生的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運輸者、去向等情況,主動接受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單位和個人在投放生活垃圾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公示的時間、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二)可回收垃圾、居民家庭生活中產生的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其他不可回收垃圾分別投入標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
(三)體積較大的廢舊家具、廢舊家用電器等廢棄物品,單獨堆放在指定的地點,另行處理;
(四)居民在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按照管理責任人規定的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並向管理責任人申報,按照規定承擔處理費用,不得混入普通生活垃圾;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四章運輸與處置
第二十二條市和區、縣(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選擇承擔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運輸和處置服務的企業。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運輸、處置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農村地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隊伍,或者通過招投標等方式委託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單位,負責農村地區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
第二十四條生活垃圾運輸車輛應當密閉、完好、整潔,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揚撒、遺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第二十五條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置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保證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排放達到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防止二次污染;
(三)設定化驗室或者委託專業化驗機構,對生活垃圾、滲瀝液等處置過程中常規參數進行檢測,並建立檢測檔案;
(四)按照要求建設生活垃圾處置線上監測管理信息系統,定期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生活垃圾處置設施運行相關數據和監測結果;
(五)建立生活垃圾處理台賬,並按照要求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數據以及相關情況;
(六)按照要求公開設施污染控制監測指標和運行數據;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市和區、縣(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全過程的監管,發現不符合規定的,督促改正。
監督檢查過程中需要對生活垃圾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情況進行監測的,市和區、縣(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
第二十七條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處置機制,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八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管理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意識,鼓勵公眾參與生活垃圾管理的監督活動。
第二十九條市和區、縣(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信箱和電子郵件地址,依法處理有關生活垃圾管理事項的舉報和投訴。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對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未組織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經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准,單位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單位有此行為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此行為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生活垃圾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揚撒、遺漏生活垃圾,單位有此行為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此行為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妨礙、阻撓生活垃圾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圍堵生活垃圾運輸車輛,阻礙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和正常運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瀋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5年10月30日經瀋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為了便於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了解和審議《條例》,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是事關民生和環境保護的重要社會事業,直接反映一個城市的建設和管理水平。隨著我市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人口不斷增長,生活垃圾的產生量每年都在持續上升,截至去年,我市城區垃圾日產生量已達7000多噸。我市自2003年以來開始實施垃圾無害化處理,目前,基本實現了“分類收集、區間倒運、密閉轉運、集中處理”,但是在生活垃圾管理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沒有地方性法規作為依據。城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各個環節需要通過立法加以規範,我市多年來在城區生活垃圾管理中取得的經驗需要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確定下來。二是實現垃圾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需要通過立法來引導、推動。進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推進生活垃圾焚燒處置設施建設等項工作,需要立法加以推動。三是農村地區生活垃圾管理需要立法加以規範。為了建設優美的農村環境,近年來,我市在農村地區投入資金和力量,對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予以管理,其好的經驗及相關措施需要通過立法加以確定。因此,為了推進我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步入規範化、法制化軌道,有效改善城鄉生態環境,制定本《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條例》的簡要過程
制定《條例》是市人大常委會2014年和2015年立法計畫的項目之一。市人民政府於2014年10月11日以議案的形式將該《條例(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於2014年10月28日至29日召開的第十三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第一次審議後,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條例(草案)》在《瀋陽日報》上全文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和市民的意見;將《條例(草案)》分送給部分市人大代表、立法顧問、立法顧問單位和區、縣(市)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於2015年6月23日至24日召開的第二十一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常委會第二次審議後,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分別召開省和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的座談會,立法顧問和立法顧問單位參加的論證會,就《條例》的調整範圍、生活垃圾焚燒處置設施規劃與建設、生活垃圾分類及其管理責任人的設定、農村地區生活垃圾管理等問題,充分聽取意見。在認真綜合分析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條例(草案)》做了認真修改。形成《修改稿(草案)》之後,又相繼徵求了市人大環資委、市法制辦、城建局、發改委、財政局、建委、農委和環保局的意見;徵求了省人大法制委和市人大常委會駐會組成人員的意見。法制委員會於8月12日召開第十八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提出了《條例(草案修改稿)》和審議結果的報告。
2015年8月24日至25日召開的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法制委員會提出的《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第三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時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我市實際情況,質量較高,是可行的,並提出了幾處具體的修改意見;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為了保障《條例》頒布後能夠得到有效貫徹實施,需要做好相關準備工作,建議表決前與市政府就有關準備工作做進一步溝通,然後再提請表決。會議期間,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十九次會議,認真研究、分析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進一步的修改,並將有關情況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主任會議認真研究了修改意見,形成了《條例(草案表決稿)》,同時決定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條例(草案)》暫不表決,會後與市政府就《條例》頒布實施前的準備工作進行會商,然後提請下次常委會會議進行表決。
2015年10月28日至30日召開的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經表決,通過了《條例》。
三、制定《條例》的法律、法規依據
制定《條例》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參照了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的規定,借鑑了北京、杭州、廣州等市的相關立法經驗。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條例》適用的範圍。為了明確調整的範圍,《條例》第二條對“生活垃圾”的定義進行了規範。《條例》本條第一款規定:“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同時在第二款中規定不將單位產生的餐飲垃圾、建築垃圾、危險廢物納入本法調整的範圍。
(二)關於建立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制度。為了保護生態環境,《條例》第七條規定了建立生態補償制度的內容。《條例》本條規定:“建立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制度。區、縣(市)人民政府需要跨區域處置本區、縣(市)所產生的生活垃圾,應當根據跨區域處置的生活垃圾量,向接納生活垃圾的區、縣(市)人民政府交納生活垃圾異地處理生態補償費用”。
(三)關於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制度。為了從源頭上實現生活垃圾的減量化,《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了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制度的內容,明確了生活垃圾分類的方式和單位、個人在投放生活垃圾時應當遵守的規定。
(四)關於農村地區生活垃圾的收集與運輸。為了保障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與運輸體系的有效運行,針對農村地區生活垃圾的實際情況,《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農村地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隊伍,或者通過招投標等方式委託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單位,負責農村地區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
(五)關於法律責任。《條例》第六章是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本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各條款設定的處罰的行為、種類、幅度符合《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是事關民生和環境保護的重要社會事業,直接反映一個城市的建設和管理水平。隨著我市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人口不斷增長,生活垃圾的產生量每年都在持續上升,截至去年,我市城區垃圾日產生量已達7000多噸。我市自2003年以來開始實施垃圾無害化處理,目前,基本實現了“分類收集、區間倒運、密閉轉運、集中處理”,但是在生活垃圾管理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沒有地方性法規作為依據。城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各個環節需要通過立法加以規範,我市多年來在城區生活垃圾管理中取得的經驗需要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確定下來。二是實現垃圾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需要通過立法來引導、推動。進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推進生活垃圾焚燒處置設施建設等項工作,需要立法加以推動。三是農村地區生活垃圾管理需要立法加以規範。為了建設優美的農村環境,近年來,我市在農村地區投入資金和力量,對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予以管理,其好的經驗及相關措施需要通過立法加以確定。因此,為了推進我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步入規範化、法制化軌道,有效改善城鄉生態環境,制定本《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條例》的簡要過程
制定《條例》是市人大常委會2014年和2015年立法計畫的項目之一。市人民政府於2014年10月11日以議案的形式將該《條例(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於2014年10月28日至29日召開的第十三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第一次審議後,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條例(草案)》在《瀋陽日報》上全文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和市民的意見;將《條例(草案)》分送給部分市人大代表、立法顧問、立法顧問單位和區、縣(市)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於2015年6月23日至24日召開的第二十一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常委會第二次審議後,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分別召開省和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的座談會,立法顧問和立法顧問單位參加的論證會,就《條例》的調整範圍、生活垃圾焚燒處置設施規劃與建設、生活垃圾分類及其管理責任人的設定、農村地區生活垃圾管理等問題,充分聽取意見。在認真綜合分析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條例(草案)》做了認真修改。形成《修改稿(草案)》之後,又相繼徵求了市人大環資委、市法制辦、城建局、發改委、財政局、建委、農委和環保局的意見;徵求了省人大法制委和市人大常委會駐會組成人員的意見。法制委員會於8月12日召開第十八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提出了《條例(草案修改稿)》和審議結果的報告。
2015年8月24日至25日召開的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法制委員會提出的《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第三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時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我市實際情況,質量較高,是可行的,並提出了幾處具體的修改意見;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為了保障《條例》頒布後能夠得到有效貫徹實施,需要做好相關準備工作,建議表決前與市政府就有關準備工作做進一步溝通,然後再提請表決。會議期間,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十九次會議,認真研究、分析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進一步的修改,並將有關情況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主任會議認真研究了修改意見,形成了《條例(草案表決稿)》,同時決定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條例(草案)》暫不表決,會後與市政府就《條例》頒布實施前的準備工作進行會商,然後提請下次常委會會議進行表決。
2015年10月28日至30日召開的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經表決,通過了《條例》。
三、制定《條例》的法律、法規依據
制定《條例》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參照了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的規定,借鑑了北京、杭州、廣州等市的相關立法經驗。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條例》適用的範圍。為了明確調整的範圍,《條例》第二條對“生活垃圾”的定義進行了規範。《條例》本條第一款規定:“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同時在第二款中規定不將單位產生的餐飲垃圾、建築垃圾、危險廢物納入本法調整的範圍。
(二)關於建立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制度。為了保護生態環境,《條例》第七條規定了建立生態補償制度的內容。《條例》本條規定:“建立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制度。區、縣(市)人民政府需要跨區域處置本區、縣(市)所產生的生活垃圾,應當根據跨區域處置的生活垃圾量,向接納生活垃圾的區、縣(市)人民政府交納生活垃圾異地處理生態補償費用”。
(三)關於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制度。為了從源頭上實現生活垃圾的減量化,《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了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制度的內容,明確了生活垃圾分類的方式和單位、個人在投放生活垃圾時應當遵守的規定。
(四)關於農村地區生活垃圾的收集與運輸。為了保障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與運輸體系的有效運行,針對農村地區生活垃圾的實際情況,《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農村地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隊伍,或者通過招投標等方式委託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單位,負責農村地區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
(五)關於法律責任。《條例》第六章是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本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各條款設定的處罰的行為、種類、幅度符合《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
審查情況的說明
——2015年11月23日在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
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盧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2015年11月17日召開會議,對瀋陽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瀋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查。
法制委員會認為,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是事關民生和環境保護的重要社會事業,直接反映城市建設和管理水平。隨著城市化進程和人口不斷增長,生活垃圾產生量持續上升,推動實現垃圾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進一步規範對城市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等各個環節的管理都需要通過立法來引導。瀋陽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該市實際,制定《條例》是十分必要的。《條例》的內容與法律法規沒有牴觸,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審查批准。
法制委員會審查該《條例》,事先徵求了環境資源城鄉建設委員會的意見。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2015年11月17日召開會議,對瀋陽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瀋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查。
法制委員會認為,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是事關民生和環境保護的重要社會事業,直接反映城市建設和管理水平。隨著城市化進程和人口不斷增長,生活垃圾產生量持續上升,推動實現垃圾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進一步規範對城市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等各個環節的管理都需要通過立法來引導。瀋陽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該市實際,制定《條例》是十分必要的。《條例》的內容與法律法規沒有牴觸,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審查批准。
法制委員會審查該《條例》,事先徵求了環境資源城鄉建設委員會的意見。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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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了《瀋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這意味著,個人和單位再亂倒垃圾就將被罰款了。《條例》明確,單位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將對其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此行為的處200元以下罰款。
生活垃圾處理與個人生活息息相關,該《條例》的亮點是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制度,這將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人們的一些生活習慣。
分類投放首先需明確分類,《條例》把生活垃圾分為四類,即可回收物,指未污染的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廢棄物,主要有紙類、塑膠、玻璃、木材、金屬和布料等;餐廚垃圾,指食品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有機類廢棄物,像剩菜剩飯、骨頭、菜根菜葉、果皮、廢棄食用油脂等;有害垃圾,指含有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重金屬、有毒的物質或者對環境造成現實危害或者潛在危害的廢棄物,主要包括廢電池、廢電子產品、廢燈管燈泡、廢水銀溫度計、過期藥品、過期日用化學品等;其他垃圾,指上述三類之外的所有垃圾。
據介紹,待《條例》實施後,瀋陽人要把生活垃圾按類別“扒堆兒”,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分類投放,再也不能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了:可回收垃圾、居民家庭生活產生的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和其它不可回收垃圾,要分別投入標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里;體積較大的廢舊家具、廢舊家用電器等廢棄物品,單獨堆放在指定的地點,另行處理;居民裝飾裝修中產生的建築垃圾,按規定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不得混入普通生活垃圾,並承擔處理費用。
瀋陽市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行責任人制度,像管理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民委員會,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機場、車站、公園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以及商務寫字樓、集貿市場、商場、超市等經營場所的所有權人或經營管理單位都將是責任人,他們按規定負責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並分類收集、貯存生活垃圾,最後交由專業服務單位運走。
據悉,該《條例》正式實施日期還有待進一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