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1988年12月1日唐山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9年3月14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唐山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9.03.14
  • 實施時間:1989.07.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市容環境管理,第三章 清掃和保潔,第四章 廢棄物的收運和處理,第五章 環境衛生設施管理,第六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把唐山建設成為優美、整潔、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唐山市市區。所有單位、居民和過往行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都有享受良好環境衛生的權利,有維護和改善市容環境衛生的義務。
第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事業必須納入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發展計畫,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要大力宣傳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法規和科學知識,教育公民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提高公民的公共衛生道德水平和環境意識。
各級人民政府要重視市容環境衛生職工隊伍的建設。市容環衛職工的工作應受到社會的尊重和支持。
第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標準管理制度,各項管理、作業、設計、研製等工作,都要按國家頒布的標準認真執行。

第二章 市容環境管理

第六條 市區一切建築物和各種設施要保持完好、整潔、美觀。
第七條 沿街門面和經批准設定的廣告欄、畫廊、櫥窗、售貨亭等,要定期維修,保持整潔、美觀。張貼廣告必須在公共廣告欄內,嚴禁任意張貼、塗寫、刻畫。宣傳標語要整齊張掛,並按時清除。
第八條 不準在街道兩側、陽台、屋頂隨意堆放、懸掛有礙市容和衛生的物品,不準亂倒垃圾、糞便、污水,不準隨地便溺、隨地吐痰,不準亂扔瓜果皮核、廢紙、菸頭等雜物,不準從樓上往外潑水和扔廢棄物,不準損害花草樹木及護欄,不準亂搭亂建、亂擺攤點。
第九條 經主管部門批准占用街道的,要保持環境衛生。施工單位要樹立標誌牌,邊施工邊清理,保證垃圾、糞便的正常清運和下水道的暢通;臨街建築工地要設屏障;要按期竣工,平整好場地。
第十條 下水道、廁所、化糞池外溢污水,有關部門要立即搶修、清掏,並將地面清掃乾淨。
第十一條 園林綠化部門及各責任單位要保證樹木、綠籬、花壇、草坪的整潔、美觀,栽培、整修產生的廢棄物,必須隨時清除。
第十二條 各類行駛車輛必須保持整潔,不得拋撒、流漏棄物。畜力車必須配帶糞兜和清掃工具,灑落的糞便、草料要隨時清掃乾淨。
第十三條 市區內不準擅自飼養家禽家畜。科研、公安、軍事等單位因特殊需要並經主管部門批准飼養的,要做好檢疫、除害、保潔,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和他人休息。

第三章 清掃和保潔

第十四條 主要馬路、街道由專業清掃隊在夜間清掃,達到“三不”(不丟堆、不甩段、不隔夜)、“四淨”(路淨、便道淨、樹坑淨、水口淨)的衛生標準。重點馬路和繁華街道要隨時保潔。路島由園林部門保潔。小街小巷由街道組織民辦清潔員清掃保潔。
第十五條 火車站、汽車始末站、公園、陵園、商場、展覽館、風景遊覽區、停(存)車場和文娛體育場等公共場所,由本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第十六條 各單位和居民住戶要建立衛生責任制,實行“門前三包”(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對亂吐、亂扔、亂貼、亂擺等違章行為進行監督和制止。
第十七條 貿易市場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專人清掃保潔。經批准的零散售貨棚(亭)、車、攤點,必須保持場地清潔。流動商販不準任意遺撒棄物。
第十八條 降雪後,各單位要按照劃分的地段及時清除。專業和民辦清掃隊要按分工,及時清除主要街道、路口等重點部位的冰雪。

第四章 廢棄物的收運和處理

第十九條 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由市容環境衛生部門統一組織、指導、協調和管理。
第二十條 生活垃圾要倒在指定地點,按照清運職責,做到日產日清,拉乾掃淨。因建設施工阻塞交通積存的生活垃圾,由施工單位進行清除。
第二十一條 工業、建築、商業、修繕、服務、科研等單位產生的垃圾和各種施工產生的廢棄物,應及時自行收運處理,倒在指定垃圾場,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池(桶)內。本單位和個人無力清運處理時,可與環衛部門簽訂契約,由環衛部門代為清運處理。
第二十二條 負責掏運糞便的單位和個人,要遵守糞車出入市區時間,及時清運,保持廁所內外清潔。未經環衛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擅自掏運。各單位廁所要自行消毒或與有關部門簽訂消毒殺菌契約。
第二十三條 科研、教育、醫療衛生、屠宰場等單位產生的有毒有害垃圾、污水、糞便,必須單獨收運,自行作好無害化處理。
各種動物的屍體要按規定進行深埋或高溫火化處理,不準任意遺棄。
第二十四條 垃圾和糞便處理,要逐步採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辦法,消滅廢棄物中的病菌、病毒、寄生蟲卵,防止蚊蠅孳生和鼠類繁殖。綜合利用時要防止產生二次污染。

第五章 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中,要確保各類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的需要,並做出具體的環境衛生工程設施規劃。
第二十六條 各有關單位,根據規劃和實際需要,修建和設定符合市容和衛生要求的公共廁所、垃圾桶、果皮箱等環境衛生設施,並負責維修管理,保持完好整潔。
第二十七條 不經市容環衛部門批准,不得拆除、改用、移動環衛設施,需要拆除易地改建的,先建後拆。
第二十八條 城郊設定的儲糞池要遠離水源保護地、交通要道、公共場所、食品加工區等,並逐步採取封閉措施。

第六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所轄區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和經費,採取優惠政策鼓勵發展市容環境衛生事業。
第三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職能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市容環境衛生方針、政策和管理法規,具體組織和領導市容環衛管理隊伍行使管理職能;
(二)編制環境衛生髮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制定城市規劃、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審批公共、民用建築中環衛設施的標準和設計,並參加竣工驗收;
(三)對專業環衛隊伍和街道民辦清掃隊伍的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四)根據有關規定,制定環境衛生有償服務的具體辦法;
(五)組織環衛科學技術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廣,逐步實現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科學化
第三十一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協調、指導、檢查本條例在轄區內的執行。公安、工商、衛生、城市規劃、環境保護、房產管理等部門要結合本職工作與市容環衛部門共同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對認真執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法規、維護和改善市容環境衛生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批評教育,並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責令停止侵害,清除污染;責令賠償損失;處以罰款。這些處罰可以單獨適用,也可合併適用。
(一)在公共場所、主要街道隨地吐痰、亂扔瓜果皮核、廢紙、菸頭等雜物的,責令清除,處五角罰款。
(二)亂倒垃圾、糞便、污水,隨地便溺的,在建築物上隨意塗寫、刻畫、張貼的,責令清除,每處處一元至五元罰款;大量傾倒廢棄物的,限期清除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章堆物、搭建、擺攤的,限期清除,處五元至五十元罰款;逾期不清者,加倍處罰;違章堆物、搭建影響嚴重的,限期清除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車輛遺灑散體、流體物品,任意遺棄牲畜糞便,處駕駛人員五元以下罰款,限期清除污染;逾期不清者,每平方米處一元至二元罰款。
(五)在市區擅自飼養家禽家畜的,限期處理,每隻處一元至三元罰款;逾期不處理的,加倍處罰。
(六)擅自移動環衛設施的,責令搬回原地,處一元至三元罰款;擅自損壞、拆除環衛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或照價賠償,處十元至五十元罰款。
(七)對應由本單位自行清掃、收運、處理廢棄物不履行責任的,責令停止侵害,清除污染,分別處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者十元至三十元罰款;屢犯的加倍處罰。
對違反本條例妨礙市容環境衛生的其它行為,比照本條款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環衛管理部門負責人和直接管理人員,由於失職,使市容環境衛生受到損害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處罰。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後15日內向處罰單位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通知書後15日內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對故意違反本條例,打罵市容環衛管理人員或阻撓執行公務,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唐山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1989年7月1日起施行,1984年7月頒布的《唐山市貫徹的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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