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97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97修正)
  • 發布單位:80301
  • 發布日期:1997-09-03
  • 生效日期:1989-07-01
簡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三章 環境衛生保潔管理,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四章 環境衛生設施管理,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五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七章 附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簡介

【發布單位】803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09-03
【生效日期】1989-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唐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1988年12月1日唐山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次會議通過1989年3月14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1997年6月25日
唐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把唐山建設成為優美、整潔、文明的現代化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市區內所有單位、居民和過往行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事業必須納入各級人民政府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發展計畫,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大力宣傳市容環境衛生的法律和科學知識,教育公民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提高公民的公共衛生道德水平和環境衛生意識。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環境衛生的權利和維護改善市容環境衛生的義務,都應當尊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務。

第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標準管理制度,各項管理、作業、設計、研製等工作,按照國家頒布的標準認真執行。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六條

市區一切建築物、構築物和各種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整潔、美觀。

第七條

經依法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標誌牌、標語牌、牌扁、畫廊、霓虹燈、燈箱、櫥窗和懸掛的宣傳標語、彩旗等,應當保持美觀、內容健康、用字規範、按期清除。
不得擅自在建築物、設施和樹木上塗寫刻畫、吊掛物品、張貼廣告。

第八條

禁止在街道、陽台、屋頂隨意堆放、晾曬有礙市容和衛生的物品;禁止損害花草樹木及其保護設施;禁止在街道、公共場地私搭亂建、亂擺攤點、擅自設定存車處。

第九條

施工工地應當設定標誌牌,邊施工邊清理,保障垃圾、糞便的正常清運和下水道的暢通;臨街建築工地必須設定護欄或者圍布遮擋;竣工後,必須按照標準平整場地。

第十條

園林綠化部門及各責任單位應當保障樹木、綠籬、花壇、草坪的整潔、美觀,栽培、整修產生的廢棄物,必須隨時清除。

第十一條

各類行駛車輛必須保持整潔,不得飄撒、流漏裝載物。畜力車必須配帶糞兜和清掃工具,灑落的糞便、草料必須及時清掃乾淨。

第三章 環境衛生保潔管理

第十二條

禁止亂倒垃圾、糞便、污水;禁止隨地吐痰、便溺、焚燒廢棄物;禁止亂扔瓜果皮核、廢紙、菸頭等雜物;禁止從陽台、視窗往外潑水、扔廢棄物;禁止在街道、公共場地請掃、洗刷車輛。

第十三條

市區內不得擅自飼養家禽家畜。依照有關法規、規章養犬的和因科研等特殊需要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飼養其它家禽家畜的,必須做好檢疫、除害、保潔,不得擾民。

第十四條

主次幹道由專業清掃隊每天夜間清掃。重點路段和繁華街道應當隨時保潔。路島由園林部門保潔。居住區和街巷由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單位組織清掃保潔。

第十五條

火車站、汽車始末站、公園、陵園、商場、展覽館、風景遊覽區和文化體育衛生等公共場所,由各自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第十六條

集貿市場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設專人清掃保潔。經依法批准的零散貨棚(亭)、車、攤點,必須保持場地清潔。流動商販不得任意遺撒棄物。

第十七條

各單位和居民住戶應當實行門前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的衛生責任制,對亂吐、亂扔、亂貼、亂擺等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制止。
經依法批准占用街道的,必須保持環境衛生。

第十八條

專業清掃隊和各單位必須按照劃分的責任區及時清除冰雪。

第十九條

有關部門應當制定規劃,逐步實現淨菜進城。

第二十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生活垃圾。
清運單位對生活廢棄物應當做到日產日清,並逐步做到分類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因建設施工阻塞交通積存的生活垃圾,施工單位必須及時無償清除。

第二十一條

工業、商業、服務等單位產生的垃圾,應當及時自行收運處理,倒在指定的垃圾場,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池(桶)內。本單位無力清運處理時可與環境衛生部門簽訂契約。由環境衛生部門代為清運處理。
對建築垃圾實行統一清運制度。

第二十二條

負責掏運糞便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糞車出入市區時間的規定,及時清運,保持廁所內外清潔。未經環境衛生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掏運。

第二十三條

科研、教育、醫療衛生、屠宰場等單位產生的有毒有害垃圾、污水糞便,必須單獨收運,自行做好無害化處理。
各種動物的屍體必須按照規定深埋或者高溫火化處理,不得任意遺棄。

第二十四條

垃圾和糞便處理,逐步採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辦法,消滅廢棄物中的病菌、病毒、寄生蟲即,防止蚊蠅孳生和鼠類繁殖。綜合利用時防止產生二次污染。

第四章 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中,應當確保各類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的需要,並做出具體的環境衛生工程設施規劃。

第二十六條

各有關單位,根據規劃和實際需要,修建或者設定符合市容和衛生要求的公共廁所、垃圾桶、果皮箱等環境衛生設施,並負責維修管理,保持完好整潔。

第二十七條

廁所、化糞池、下水道出現外溢污水,有關部門必須立即搶修、清掏,並將地面清掃乾淨。
各類廁所都應當消毒,無蠅無蛆,禁止傾倒垃圾。

第二十八條

未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拆除、改用、移動環境衛生設施,需要拆除改建的,應當先建後拆。

第二十九條

城郊設定的儲糞池必須遠離水源保護地、交通要道、公共場所、食品加工區等部位,並做好無害化處理,防止孳生蚊蠅。

第五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所轄區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從物質、經費和政策上支持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重視市容環境衛生職工隊伍的建設,逐步提高他們的待遇,改善他們的工作條件。

第三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職能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法規,具體組織和領導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隊伍,行使管理職能;
(二)編制市容環境衛生髮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城市規劃、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的制定和公共、民用建築中環境衛生設施標準與設計的審批,參加有關工程的竣工驗收。
(三)對各單位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四)根據有關規定,制定市容環境衛生社會化有償服務的具體辦法;
(五)組織市容環境衛生科學技術研究和科學技術成果推廣,逐步實現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科學化。

第三十二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協調、指導、檢查本條例在轄區內的執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衛生、城市規劃、環境保護、房產管理、交通管理等部門必須結合本職工作與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審計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經費的審計和監督,保證專款專用。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認真執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法規,維護和改善市容環境衛生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依法責令其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
(一)在公共場所、主要街道隨地吐痰,亂扔瓜果皮核、廢紙、菸頭等雜物的,處以五元至十元罰款;焚燒廢棄物的處以十元至二十元罰款。
(二)亂倒生活垃圾、糞便、污水的,隨地便溺的,處以十元至五十元罰款。
(三)在建築物、設施、樹木上隨意塗寫、刻畫、吊掛物品的,處以五元至五十元罰款;隨意張貼的,對個人處以二十元至一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罰款。
(四)車輛遺灑散體、流體物品,任意遺棄牲畜糞便、草料的,每平方米處以五元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一千元。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照規定清運、處理垃圾、糞便的,處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罰款。
(六)臨街建築工地不作遮擋,處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罰款;工程竣工後不按照標準平整場地的,處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未經依法批准飼養家禽家畜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依法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每隻並處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罰款。擅自養犬的處罰另行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依法責令其改正、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以罰款:
(一)未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同意,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罰款。
(二)未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同意,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按照占地面積每平方米處以五元至十元罰款;
(三)城市街道兩側建築物和各種設施破損,影響市容,不按期修復或者拆除的,處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四)不按照指定場地大量傾倒垃圾的,每噸處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

損壞或者擅自拆除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其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一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恪盡職守,秉公執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礙其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關於嚴格限制養犬、環境衛生費的收取使用和本條例適用範圍的具體界定以及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其他具體事項,由唐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198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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