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舟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舟山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通知
舟政發〔2011〕6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舟山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建立城市綠線管理制度,加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保障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實施,維護城市自然景觀,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和《浙江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本市城市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主要包括公園綠地、附屬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其他綠地等範圍控制線。分為現狀綠線和規劃綠線。
現狀綠線是指已經建成的各類城市綠地範圍界線。規劃綠線是指規劃確定的各類城市綠化用地以及根據規劃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控制線。
第四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市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實施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及相關的行政強制等工作。
市國土、林業、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綠線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分期實施計畫,經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園綠地,確定防護綠地、大型公園綠地等的綠線。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明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線、規定綠地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化配置的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地界線。
第六條 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現狀綠地和規劃綠地,由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編制現狀綠線和規劃綠線控制圖則,建立資料庫,實施綠地數據的動態管理。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規劃綠線控制圖則,編制分期實施計畫,完成規劃綠地建設。
第七條 批准的城市綠線要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和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和調整城市綠線,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調整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各類園林綠地布局的,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按法定程式審批後,方可進行調整;
(二)調整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城市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生產綠地、城市主次幹道綠地的綠線界定坐標的,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就調整的必要性向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審查批准後方可按法定程式進行變更和調整;
(三)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城市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其他道路綠地的綠化控制指標的,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就調整的必要性組織論證,進行公示。調整後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必須依法重新審批後方可執行;
(四)調整修建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城市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其他道路綠地的綠線界定坐標的,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等有關部門就調整的必要性組織論證,進行公示。調整後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必須依法重新審批後方可執行。
第九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應當依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範》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單位綠化及各類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應當達到《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的標準。
相配套的綠化工程應與各類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由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對配套建設綠地的綠線執行情況進行同步核查。對未按綠線管制要求和綠化標準建設綠地的,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不予辦理規劃核實手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該主體工程不予辦理竣工備案手續,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綠線範圍內進行建設和設定各種設施。
在城市綠線範圍內,不符合綠化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或拆除。城市綠線內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尚未進行綠化建設且近期無綠化建設計畫的城市綠線內土地,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臨時建設規劃許可手續時,應當徵求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的意見;需要臨時占用已經進行綠化建設的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土地,須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並落實補償措施和重新綠化時限、標準後,方可向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規劃許可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在尚未建設的規劃綠地範圍內的臨時建設活動,應予以嚴格控制。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壞城市綠地的,在城市綠地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已經劃定的城市綠線範圍內違反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各縣(區)及城鎮體系規劃所確定的城市規劃區外的防護綠地、綠化隔離帶等的綠線劃定、監督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