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包括已建成綠地的控制線和規劃預留綠地的控制線。
第三條 縣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其它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等應密切配合,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共綠地,確定各類公共綠地的綠線。
第五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中,下列區域應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區內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附屬綠地和其它綠地;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河流、湖泊、水塘等濕地和山林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三)城市規劃區內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蹟、散生林植被、古樹名木等的保護範圍;
(四)其它需要劃定綠線的區域。
第六條 城市綠地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線,規定綠地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化配置的原則或方案,劃定綠地界線。
第七條 城市綠線的審批、調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進行。
第八條 經過批准的綠線應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化、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和檢舉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的權利。
第九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和其它綠地等,都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範》、《道路規劃設計管理》等標準進行綠地規劃和建設。
第十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用地,不得改作它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准的規划進行開發建設。因特殊需要改變綠地規劃、綠地性質的,應報原批准機關重新審核,並報上一級機關審批,嚴格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城市綠線範圍內原有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或拆除。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綠線範圍內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堆場、排放污水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十二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建設項目,在辦理建設用地或建設工程審批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綠地率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界定城市綠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綠線的管理要求,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附屬綠地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有關規劃、建設審批不得單方面通過,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三條 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要按照劃定的綠線和審批的綠化方案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不得擅自減少綠化面積和擅自變更綠化設計。
第十四條 縣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工作聯繫和協調製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綠線管理工作,定期對規劃區域內城市綠線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及時查處。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區域、占用或破壞城市綠地的,由縣城市規劃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湖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已劃定的城市綠地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已劃定的城市綠線範圍內審批建設項目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城鎮體系規劃所確定的城市規劃區外的防護綠地、綠化隔離帶的綠線劃定、監督和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