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

玩忽職守

玩忽職守是一個漢語辭彙,拼音是wán hū zhí shǒu,意思是不認真、不負責地對待本職工作。出自錢鐘書圍城》“高松年身為校長,出去吃晚飯,這時候還不回來,影子也找不見,這種玩忽職守,就該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玩忽職守
  • 釋義:不認真 不負責地對待本職工作
  • 出處錢鐘書圍城
  • 屬於:瀆職罪的一種
釋義,示例,

釋義

玩忽職守主要由過失構成,且存在主觀性所構成的故意犯罪情況。

示例

由於他~,結果給單位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包括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徇私舞弊罪;泄露國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罪;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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