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失職瀆職罪
- 外文名:Breach of duty of malpractice
- 意思:不盡職
- 相關詞:失職罪和具體罪名
- 特徵:犯罪主體是特殊群體
概述,瀆職罪特徵,
概述
瀆職和失職在字面意思是相近的,都是不盡職。在刑法中的區別僅僅用法不一樣,瀆職罪做為分則章節的總稱,而失職罪和具體罪名相聯繫。
失職罪不是罪名,它是刑法分則罪名的一個分類,列在分則第九章,共有33個罪名第九章中有7個罪名用到“失職”二字例如: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契約失職罪 環境監管失職罪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商檢失職罪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瀆職罪特徵
瀆職罪構成特徵有:首先犯罪主體是特殊群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一種犯罪可以由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即新《刑法》第398條規定的泄露國家秘密罪)。
其次,瀆職犯罪在主觀方面既有故意又有過失。其規定的數十種罪名具體可劃分為三大類:1、只能由故意構成的犯罪,這類犯罪占瀆職罪的絕大部分,如徇私舞弊罪、私放在押人員罪等;2、只能由過失構成的犯罪,;3、既能由故意構成,又能由過失構成的犯罪。
第三,瀆職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所謂國家機關包括各級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各級軍事機關。
第四,瀆職行為既可能以“作為”的形式實施,也可能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但無論哪種形式,行為人的行為都與其職務緊密相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