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為典型案例。
李紀周,1944年出生,安徽省人,文化程度大學本科,捕前系公安部原副部長、全國打擊走私領導小組原副組長。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紀周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賴昌星等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錢財,已構成受賄罪。其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干預下級公安機關對新英豪公司涉嫌走私犯罪的查處,已構成濫用職權罪。由於李紀周濫用職權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改之前,依法應按玩忽職守罪處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還認為,李紀周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鑒於其能夠提供線索,為偵破有關重大案件起到了一定作用,且能積極動員親屬退贓,有認罪悔罪表現。以受賄罪判處李紀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已經追繳和扣押的贓款贓物和其他財產全部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李紀周,1944年出生,安徽省人,文化程度大學本科,捕前系公安部原副部長、全國打擊走私領導小組原副組長。
1999年12月,李紀周因涉嫌受賄、玩忽職守行為被中紀委在撤職調查後移交檢察機關處理,同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經審查終結,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於2001年2月27日以涉嫌受賄、玩忽職守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涉嫌上罪於2001年2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起訴書認定的事實如下:
自1994年下半年至1997年8月間,李紀周利用其擔任公安部部長助理、副部長的職務便利,多次收受賄賂,干預下級公安機關查處不法分子的走私犯罪活動。其中:收受廈門遠華公司董事長賴昌星(在逃)通過各種手段賄賂的人民幣100萬元、美元50萬元、港幣3萬元,並受賴昌星請求干預海南公安邊防部門對某外籍油輪違法進口柴油的查處;幫助遠華公司辦理香港、內地兩用汽車牌照;收受廣東開平建安公司董事長周民興賄賂1萬美元,為其向公安系統推銷雷射瞄準器提供便利。
此外,李紀周還多次濫用職權,要求廣東有關公安機關放行和退還廣東新英豪公司因涉嫌走私犯罪被查扣和汽車和貨物。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紀周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賴昌星等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錢財,已構成受賄罪。其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干預下級公安機關對新英豪公司涉嫌走私犯罪的查處,已構成濫用職權罪。由於李紀周濫用職權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改之前,依法應按玩忽職守罪處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還認為,李紀周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鑒於其能夠提供線索,為偵破有關重大案件起到了一定作用,且能積極動員親屬退贓,有認罪悔罪表現,2001年10月28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李紀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已經追繳和扣押的贓款贓物和其他財產全部上繳國庫。
1999年12月,李紀周因涉嫌受賄、玩忽職守行為被中紀委在撤職調查後移交檢察機關處理,同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經審查終結,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於2001年2月27日以涉嫌受賄、玩忽職守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涉嫌上罪於2001年2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起訴書認定的事實如下:
自1994年下半年至1997年8月間,李紀周利用其擔任公安部部長助理、副部長的職務便利,多次收受賄賂,干預下級公安機關查處不法分子的走私犯罪活動。其中:收受廈門遠華公司董事長賴昌星(在逃)通過各種手段賄賂的人民幣100萬元、美元50萬元、港幣3萬元,並受賴昌星請求干預海南公安邊防部門對某外籍油輪違法進口柴油的查處;幫助遠華公司辦理香港、內地兩用汽車牌照;收受廣東開平建安公司董事長周民興賄賂1萬美元,為其向公安系統推銷雷射瞄準器提供便利。
此外,李紀周還多次濫用職權,要求廣東有關公安機關放行和退還廣東新英豪公司因涉嫌走私犯罪被查扣和汽車和貨物。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紀周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賴昌星等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錢財,已構成受賄罪。其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干預下級公安機關對新英豪公司涉嫌走私犯罪的查處,已構成濫用職權罪。由於李紀周濫用職權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改之前,依法應按玩忽職守罪處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還認為,李紀周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鑒於其能夠提供線索,為偵破有關重大案件起到了一定作用,且能積極動員親屬退贓,有認罪悔罪表現,2001年10月28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李紀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已經追繳和扣押的贓款贓物和其他財產全部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