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查處玩忽職守和重大責任事故案件的情況通報》在1992.08.07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查處玩忽職守和重大責任事故案件的情況通報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2.08.07
- 實施時間:1992.08.0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今年以來,全國各級檢察機關進一步加強了法紀檢察工作,認真查處玩忽職守和重大責任事故犯罪案件,使法紀檢察工作呈現出深入發展的勢頭。據統計,1至6月,全國檢察機關受理法紀案件23466件,比去年同期上升4.6%;立案9492件,上升17.2%,其中立玩忽職守案1990件,重大責任事故案件2244件,分別比去年同期上升35.4%和20%。
上半年,各地在查辦這兩類案件工作中,採取了一些具體措施,積累了不少經驗,現將各地的具體做法通報如下:
一、堅決貫徹執行“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集中力量查辦大案要案,同時處理好小案。
各級檢察機關,根據經濟領域玩忽職守犯罪突出,工礦企業重大責任事故逐年上升的特點,切實把法紀檢察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加強領導,穩定骨幹隊伍,領導親自辦理大案要案。在辦案中,堅持分級負責、密切配合。各地認真查處國家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玩忽職守案件和嚴重失職、瀆職因而發生的重大傷亡事故案件,突出查辦在經濟交往中,特別是生產和經銷偽劣商品中的玩忽職守案件和嚴重失職、瀆職造成企業連年虧損和破產的瀆職案件,對於因為嚴重官僚主義、管理疏漏而發生重大貪污賄賂的,依法追究有關領導人的刑事責任。通過辦案積極維護經濟秩序,努力為改革開放和加快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嚴格依法辦案,文明辦案,在查辦玩忽職守和重大責任事故案件中,注意把立案前審查時間拉長,立案後一般不採取強制措施。對於身居重要崗位的涉嫌人員,事先建議黨委、政府及時進行人事調正,嚴格保守偵查機密,對於因工作需要,經批准允許被告人在偵查期間從事一定的業務活動,“戴罪立功”,避免工作和生產活動脫節。保護在改革開放、搞活經濟中做出貢獻但有失誤的人,特別是科技人員。警惕打擊不力,又強調要防止簡單粗糙。
三、從嚴掌握立案標準,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堅持務必搞準。各地在辦案中,特別在查辦涉及重大科技問題的玩忽職守和重大責任事故案件時,注意認真細緻地查證和會同行家反覆論證,把在改革探索和科學試驗中的工作失誤和玩忽職守罪嚴格區分開來,在查辦玩忽職守案件時決不插手經濟糾紛,在查辦重大責任事故案件時,主要追究有關領導人瀆職的刑事責任。對於“踩線”案件、“邊緣”案件的處理從緩、不從快;從寬、不從嚴,使所辦案件經得起歷史檢驗。
四、積極開展綜合治理,加強宣傳,搞好預防犯罪工作。一些檢察院針對當前玩忽職守和重大責任事故發案率高的特點,寫出調查報告,提出防範措施,報告黨委和政府,引起了各級領導的重視。堅持在辦案中注意挽回經濟損失,針對發案單位存在的問題,提出檢察建議,推動整改,完善會計、審計、監督、管理等規章制度,幫助企業總結經驗教訓,堵塞漏洞,搞好綜合治理,加強了預防犯罪的工作。
五、認真學習,提高執法水平。各級檢察機關針對這兩類案件情況複雜、專業性強和與經濟工作關係密切的特點,認真組織法紀幹部學習經濟知識,熟悉經濟工作,掌握經濟政策,了解服務對象,向內行、專家學習,努力提高執法水平。
請各地對查辦玩忽職守、重大責任事故案件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涉及政策、法律界限方面的問題,要加強調查研究,並及時報告高檢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