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重大責任事故和玩忽職守案件造成經濟損失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標準應否做出規定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重大責任事故和玩忽職守案件造成經濟損失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標準應否做出規定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7.10.20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頒布。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重大責任事故和玩忽職守案件造成經濟損失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標準應否做出規定問題的電話答覆》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對重大責任事故和玩忽職守案件造成經濟損失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標準應否做出規定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87.10.20
  • 實施時間:1987.10.20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陝高法研〔1987〕30號《關於重大責任事故和玩忽職守案件造成經濟損失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標準應否做出規定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重大責任事故和玩忽職守這兩類案件的案情往往比較複雜,二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數額標準只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之一,不宜以此作為定罪的唯一依據。在實踐中,因重大責任事故和玩忽職守所造成的嚴重損失,既有經濟損失、人身傷亡,也有的還造成政治上的不良影響。其中,有些是不能僅僅用經濟數額來衡量的。在審理這兩類案件時,應當根據每個案件的情況作具體分析,認定是否構成犯罪。
二、雖然玩忽職守和重大責任事故案件你省檢察機關的立案數額標準不同於法院判刑的標準,但法院不宜以此為理由拒絕收案。法院是否收案以及如何判處,要根據具體案情,認真研究,慎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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