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勞動人事部關於印發《關於查處重大責任事故的幾項暫行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勞動人事部關於印發《關於查處重大責任事故的幾項暫行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勞動人事部關於印發《關於查處重大責任事故的幾項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86.03.25由最高人民檢察院, 勞人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勞動人事部關於印發《關於查處重大責任事故的幾項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勞人部
  • 頒布時間:1986.03.25
  • 實施時間:1986.03.2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勞動人事廳(局)、勞動局:
近幾年來,各級人民檢察院、勞動部門,在各級黨委領導下,密切配合,認真查處了重大責任事故,處理了有關責任人員,懲辦了犯罪者,宣傳了法制,教育了職工,促進了安全生產。
但是,目前有些地區、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片面追求產值利潤,忽視安全生產,致使重大傷亡事故不斷發生,特大傷亡事故也有上升,因為法制觀念淡薄,有些重大責任事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有的隱瞞、拖延不報;有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草率處理了事;有的以種種藉口長期不加處理,成為積案。這種有法不依,違法不究的行為,嚴重地損害了法制,影響了安全生產。
為嚴肅法紀,保障職工在生產建設中的安全健康,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損失,以利於改革和四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特制定《關於查處重大責任事故的幾項暫行規定》,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針對目前傷亡事故發生的情況,綜合以往實踐經驗,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勞動部門,必須進一步加強協作聯繫,認真查處重大責任事故,對造成事故的責任人員,除加強教育,採取經濟、行政手段外,對觸犯刑律者,必須繩之以法。
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報告。
關於查處重大責任事故的幾項暫行規定
為確保職工人身安全,減少國家經濟損失,有利於改革和四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頒發的有關勞動保護、安全監察法規的規定精神,在查處重大責任事故方面,特制訂如下幾項暫行規定。
一、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致重傷三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重大責任事故案件,屬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有權利也有義務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和檢舉。
二、廠、礦企業和其他單位,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除必須遵照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上報外,應向當地人民檢察院報告。
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單位,應保護好現場;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誌、拍照、詳細記錄和繪製事故現場圖:傷亡事故現場,必須經過勞動部門和人民檢察院或事故調查組同意,才能清理,以確保現場勘查。
四、人民檢察院接到重大傷亡事故報告或勞動部門的通知,應及時派員參加對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工作。
五、人民檢察院在參加事故調查中,為了及時依法做好必要的取證工作,提出必要的補充調查和技術鑑定事項的要求時,事故調查組應給予補充調查和技術鑑定。
六、事故調查組應對重大傷亡事故的性質和主要原因做出結論,並對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七、人民檢察院在事故調查的基礎上,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重大責任事故案件,應及時立案偵查。
八、對於人民檢察院沒有參加調查的,由勞動部門移送或由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提出控告的重大責任事故,人民檢察院應及時審查,並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決定不立案的,應寫明原因,書面通知勞動部門或控告單位和個人。
九、人民檢察院在查處重大責任事故案件中,既要追究職工犯有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也要追究國家工作人員犯有玩忽職守罪的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十、人民檢察院對重大責任事故案件處理時,可徵求勞動部門的意見。
十一、勞動部門和人民檢察院在認定重大傷亡事故的性質和主要責任人員上,如與有關方面存在重大分歧,遇有困難和阻力時,應分別向各自的上級領導機關反映,以求得支持和解決。
十二、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免予起訴決定的案件,將《免予起訴決定書》交給被告人所在單位時,應同時提出給予被告人以紀律處分的建議。
十三、對重大傷亡事故中,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和玩忽職守罪的人員,任何機關、單位都不能以經濟處罰代替刑事處罰;不能以黨紀、政紀處分代替依法懲處。
十四、對重大責任事故,廠、礦企業和其他單位,如有隱瞞不報、虛報或有意拖延報告,造成一定後果的,勞動部門和人民檢察院,應建議有關單位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或經濟制裁。情節、後果嚴重的,由人民檢察院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五、人民檢察院和勞動部門,應選擇典型案例,進行公開處理,採取各種形式和方法,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和工人遵章守法。
十六、人民檢察院在查處重大責任事故中,如發現廠、礦企業和其他單位,在管理上存有漏洞、隱患時,應提出糾正意見或發出《檢察建議書》,以預防事故的發生。
十七、勞動部門召開有關研究重大傷亡事故的會議時,可通知當地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
十八、各級勞動部門和人民檢察院,應及時溝通情況,加強聯繫。勞動部門的重大傷亡簡報及定期的事故統計分析,在上報的同時,可抄送當地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要主動配合勞動部門搞好安全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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