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醴陵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線管理,創造優美的居住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適應於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綠線可分為現狀綠線和規劃綠線,包括已建成綠地的控制線和規劃預留綠地的控制線,與建築紅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條 在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領導下,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管理和監督由市規劃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國土、建設、林業、水利、房產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實施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市規劃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要密切合作,根據城市綠化的現狀、風景名勝的分布、自然地貌的概況共同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附屬綠地(含道路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其他綠地等各類綠地,劃定城市綠線,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的用地界限、規劃綠地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限的具體坐標。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地配置的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地界限。
第五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附屬綠地(含道路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其他綠地等,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範》、《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醴陵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綠線規劃)等規範進行建設。
第六條 批准的城市綠線要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檢舉投訴城市綠線管理違法行為的權利。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綠線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擺攤設點、食雜夜市、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綠化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工程總用地面積的比例,必須符合以下指標:
(一)醫院不低於40%;
(二)賓館、中國小校、公共文化場所不低於35%;
(三)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居住區不低於30%;
(四)新城區主幹道不低於30%,次幹道及其以下等級道路綠地不低於25%;
(五)舊城區改造範圍內的綠地用地不低於總用地的25%,主幹道綠地不低於20%,次幹道及其以下等級道路綠地不低於15%。
(六)城市苗圃、花圃等生產綠地面積不低於城市建成區總面積的2%。
(七)公共綠地中綠化用地比率按建設部CJT48-92《公園設計規範》執行。
第九條 建設項目基本建設投資中應當包括配套綠化建設經費,列入該項目建設總投資。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配套綠化面積,無法達到規定標準,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城市綠化補償費,城市綠化補償費標準由物價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條 劃定城市綠線的現有綠地,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劃定城市綠線的規劃綠地,不得改變綠地性質。暫不進行建設的要嚴格控制,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登記造冊,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批准的綠化設計方案建設綠地。建設工程竣工後,由市規劃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對配套建設綠地進行驗收。配套建設綠地不符合綠化設計方案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的,市園林綠化、建設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不予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十二條 城市綠線區域內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或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相關職能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准在城市綠線範圍內進行建設。對原已存在的不符合綠線規劃要求的建築物、臨時搭棚及其他構築設施應當限期遷出或拆除。在已規定的城市綠線範圍內,不得違反規定審批建設項目。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範圍內綠化用地的,應當制訂保護恢復綠地方案,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落實補償責任後,方可占用。
第十三條 城市綠地的建設和管理實行綠色圖章審批制度。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其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加蓋技術審核專用章,建設單位方可進行工程建設。
各類建設工程的配套綠化要按照劃定的綠線和審定的綠化方案與主體工程同步施工,不得擅自減少綠化面積,變更綠化設計。綠線範圍以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為準。
第十四條 城市綠化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書,並按要求嚴格執行技術規範,保證工程質量。
第十五條 施工企業或建設單位應在綠化工程開工前10日將開工日期告知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施工質量監督管理,跟蹤檢查建設單位實施綠化工程建設情況,發現問題應責成建設單位按要求整改,配套綠化工程建設在不遲於主體工程建成後第一個綠化季節完成。
第十六條 凡在醴從事各類城市園林綠化規劃設計、施工和養護管理等業務的園林綠化企業必須接受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技術監督和行業管理。
第十七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作聯繫和協調製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綠線管理工作,定期對城市綠線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及時糾正,並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禁止擅自改變已批准的城市綠線。確需調整的,須經法定程式報原批准機關批准,並按照“綠地面積不得減少,分布更為合理、科學”的原則進行。
第十九條 對違反城市綠線、綠化管理行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城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綠地綠線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擺攤設點、經營食雜夜市、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壞綠化生態環境構成破壞活動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輕重,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用途,占用或破壞城市綠地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未經備案審核或者未按照備案的綠化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 在已經劃定的城市綠線範圍內違反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的,對有關審批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城鎮體系規劃所確定的,城市規劃區以外防護綠地、綠化隔離帶的綠線劃定、監督和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醴陵市城市綠線綠化管理實施辦法》(醴政發〔2006〕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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