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綠線管理暫行辦法

《南京市城市綠線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南京市政府同意,現予發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城市綠線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部門:南京市政府
  • 發文字號: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9號
  • 發布日期:2011年10月20日
  • 實施日期:2011年1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法規類別:市政公用與路橋
解讀,南京市城市綠線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解讀

城市綠線是城市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關係到人民生活的健康和品質,關係著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對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加強對城市綠地系統和綠線的規劃管理,加強對城市現有綠地的保護,2011年南京市制定並實施了《南京市城市綠線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南京市城市綠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綠線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創造良好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包括已建成綠地的控制線和規劃預留綠地的控制線。

第四條

城市綠線管理應當堅持科學劃定、嚴格控制、有效保護的原則。

第五條

市規劃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的監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線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一)已建成和規劃確定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和其他綠地;
(二)山體、江河、湖泊、濕地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風景林地、城市綠化隔離帶、古樹名木保護範圍等;
(四)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閒生活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其他綠地。

第七條

城市綠線劃定應當遵循保護自然生態、均衡綠地布局、協調城市建設、分層分類控制的原則。

第八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採取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公開徵求意見。

第九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確定城市綠化建設目標、標準、控制原則和總體布局方案,明確各類綠地基本控制範圍,並對下一層次規劃中的綠地配置提出指標分配和控制要求。

第十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要求,確定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生態控制區域以及其他綠地界線的具體坐標,劃定其綠線。

第十一條

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築總平面方案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確定附屬綠地的規劃控制指標,提出綠化配置原則等規劃條件,明確綠地界線的具體坐標,劃定其綠線。

第十二條

規劃部門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批准的城市綠線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十三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各類綠地實行綠線管理制度。城市綠線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確因規劃調整或者基礎設施等公益項目建設需要調整的,規劃部門應當徵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組織論證,進行公示,按照法定程式審批後,方可調整。
調整綠線不得減少規劃綠地的總量。因調整綠線減少規劃綠地的,應當落實新的規劃綠地。

第十四條

對城市綠線範圍內的現狀居住綠地進行調整的,應當在滿足綠地規定指標的情況下,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並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規劃綠地,由規劃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現狀綠地和建成後的綠地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並明確管理單位。

第十六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有關部門不得違反經批准的規劃,批准在城市綠線範圍內進行建設。
開敞空間的隔離綠地,應當保持主要山體和生態網路的結構完整,除按照規劃安排少量休閒旅遊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任何建設。
一般的隔離綠地,林木覆蓋率應當達到80%以上,與綠地兼容的開發建設用地不得超過總用地的20%。
沿江、沿河、沿路帶形綠地和城鎮內部的公園綠地,應當以綠化功能為主,除按照規劃安排小型的休閒或者其他公共設施外不得進行任何建設。

第十七條

新建建設項目的用地選址,不得占用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綠地。
城市綠線範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不得進行改建和擴建,並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逐步遷移或者拆除。

第十八條

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臨時占用期滿後,占用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恢復。

第十九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土地可以按規劃要求進行地下空間複合利用和地面綜合防災避險設施建設,其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應當報規劃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二十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地上、地下空間內的各種管線或設施,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技術標準提出管制要求,保證栽植樹木的生長空間。

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綠線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廢棄物;
(二)攀折、損毀植物;
(三)擅自搭建臨時性設施或者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雜物;
(五)有損生態和景觀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進行房地產開發的,應當如實公示該建設項目的綠地率、綠地面積以及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築總平面方案載明的綠線範圍,不得將綠線範圍外的其他綠地或者臨時性綠地作為其配套綠地進行宣傳。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必須按照規定的綠地指標配套建設綠地。
各類建設工程配套綠地應當按照劃定的綠線和審定的綠化方案與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不得擅自減少綠化面積和擅自變更綠化設計。
建設工程竣工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規劃部門應當對配套建設綠地的綠線進行核定,未達到規劃設計要求的,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規劃部門不予出具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檔案,建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

園林綠化、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定期對城市綠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規劃、園林綠化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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