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綠化條例

1999年6月25日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1999年9月25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1999年10月20日公布施行根據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清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5年5月27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的《貴陽市綠化條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據2011年1月7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綠化條例
  • 種類:地方性法規
  • 發文時間:1999年
概述,修訂的條例,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意見的報告,批准的決議,

概述

(1999年6月25日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1999年9月25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1999年10月20日公布施行根據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清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5年5月27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的《貴陽市綠化條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據2011年1月7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修訂的條例

(1999年6月25日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9年9月25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4年4月22日貴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4年5月28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清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5年3月24日貴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05年5月27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的《貴陽市綠化條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0年10月27日貴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11年1月7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6年12月9日貴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7年6月2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2019年6月26日貴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2019年12月1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綠化工作,促進綠化事業發展,建設生態文明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綠化,是指在宜林、宜竹、宜花、宜草的區域、地段和山體,種植、養護樹、竹、花、草,保護、擴大和修復植被的活動。
義務植樹和古樹、名木、大樹的保護管理,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綠化工作,縣級人民政府領導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綠化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綠化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加強城鄉一體綠化系統建設。
需要財政資金投入的綠地、山體和本市管理的國有林地等所需綠化經費,應當納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四條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業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園林和城鎮範圍內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市場監管、財政、水務、農業農村等有關主管部門和各開發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化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綠化工作列入生態文明建設指標體系,實行目標責任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制定具體目標、責任清單,將綠化工作納入同級人民政府年度目標績效考核。
第六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綠化的建設和保護。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林業、園林綠化等有關主管部門和新聞媒體單位,應當加大綠化宣傳,普及綠化知識,引導全社會積極參與綠化的建設和保護。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生態林業發展規劃、綠地系統規劃、山體保護利用規劃等綠化專項規劃。
編制綠化專項規劃,應當立足本地實際,兼顧近期和長期發展的需要,有利於改善生態環境和市容景觀,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第九條 實行林業生態紅線、城市綠線和山體保護線管理制度,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 除執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外,林業主管部門還應當針對森林形態和結構狀況,組織實施林相、林分改造,提高森林品質;利用森林資源條件推進森林公園建設,提升森林景觀。
第十一條 城鎮綠化建設按照下列規定明確責任:
(一)機關、團體、部隊、事業單位、企業等的附屬綠地由本單位負責;
(二)公園、廣場、防護區域、風景名勝區、旅遊景區、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區域的綠地由其管理機構負責,沒有管理機構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
(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綠化由建設單位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綠化建設責任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二條 工程跡地、破損山體、廢棄跡地、地質災害跡地等的山體植被生態修復,按照誰損壞誰修復、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確定責任人;無法確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管委會負責。
山體植被生態修復應當按照保護優先、一山一策的方式實施,合理配置喬、灌、草、藤等植物,保護生物多樣性,提高山體植被綜合覆蓋度,恢復、增強和提升山體自然景觀、生態功能。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組織村民開展村寨綠化建設,組織村民對適宜綠化的荒山、荒地、半石山、疏林地、灌叢地以及河塘、道路周邊的空隙地等進行綠化。
林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為開展前款規定的綠化建設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
第十四條綠化建設應當按照規劃實施,突出特色,充分採用鄉土植物和其他適宜本地氣候、土壤、環境的植物,並擴大市樹、市花的種植範圍。
林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苗圃、花圃、草圃等林木種苗生產,加強鄉土植物和市樹、市花的培育,鼓勵、支持專業戶、有條件的單位開展育苗活動。
第十五條 城鎮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綠化用地面積與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居住區和城市幹道不低於30%;
(二)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療養院、公共文化設施等不低於35%;
(三)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貿中心、傳統街區等不低於20%;
(四)排放粉塵、硫化物、氮氧化物等大氣污染物的工業企業不低於30%,並根據國家標準設立防護林帶;
(五)其他工程項目不低於25%。
屬於棚戶區、城中村等城市舊區改造的,前款規定比例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過5%。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城鎮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建設資金,應當按照不低於該項目總投資金額0.5%的比例預算列支,並用於綠地建設。
第十七條 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依法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並符合綠化專項規劃和相關設計規範、技術標準。
第十八條 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實行審批制的項目,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在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進行審查時,應當通知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參與審查;實行核准制的項目,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准前徵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意見。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通知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參加,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核實已經審查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
第十九條 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建設,並在主體工程建成後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內完成。
住房城鄉建設和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對附屬綠化工程實施情況及其綠化品質開展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鼓勵利用立地條件和立面空間發展垂直綠化、樹圍綠化、護坡綠化、高架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
城市高架橋、立交橋、人行天橋、河道堤岸等市政公用設施和堡坎、護坡等適宜綠化的,應當實施立體綠化。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園林綠化等主管部門,依託山脈、水系、森林、濕地、公園等自然資源要素,合理規劃和設定城鄉生態綠道。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城鎮綠化按照下列規定明確保護管理責任:
(一)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保護管理;
(二)實行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由責任人保護管理;
(三)未實行物業管理和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對應的責任人保護管理;
(四)不能確定保護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部門保護管理。
第二十三條林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中心城區以及其他需要保護區域山體的林地、綠地的權屬關係,明確管護責任主體。
管護責任主體應當建立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人,設定管護責任標牌,加強巡山護林。
嚴格限制山體保護線內開山採石、破山修路、圍山建房、依山建築等破壞植被的建設活動。
第二十四條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行為外,林地、綠地內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鏟土燒灰積肥;
(二)焚紙燒香;
(三)傾倒生活垃圾;
(四)堆放物料;
(五)就樹蓋房、搭棚、做架。
第二十五條禁止擅自占用城鎮綠地。
因工程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確需臨時占用城鎮綠地的,市轄各區超過50平方米的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50平方米以下的由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縣(市)範圍內的,由所在地縣級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
經批准臨時占用城鎮綠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辦理臨時占用手續,並在規定期限內恢復植被;被占用綠地有管理機構的,也可以委託其管理機構恢復植被,費用由占用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禁止擅自砍伐、移植城鎮樹木。
確需砍伐、移植城鎮樹木的,市轄各區砍伐、移植樹木胸徑超過30厘米或者一處一次超過10株的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胸徑30厘米以下或者一處一次10株以下的由所在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縣(市)範圍內的,由所在地縣級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
經依法批准砍伐樹木的單位和個人每砍伐樹木1株,胸徑30厘米以下的,應當補植胸徑5厘米以上生態、經濟、觀賞價值相當的樹木5株;胸徑30厘米及以上的,應當補植胸徑10厘米以上生態、經濟、觀賞價值相當的樹木5株。
第二十七條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確需臨時占用城鎮綠地或者砍伐、移植樹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有管理許可權的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9日內,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核發相關批准檔案或者證件,縣級園林綠化主管部門還應當將批准情況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備案;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因不可抗力致使城鎮樹木傾斜危及公共安全時,管理保護責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因前款事由砍伐樹木的,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並按照規定補辦砍伐手續。
第二十九條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林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對現有林地、綠地、山體進行造冊登記,編制控制圖則,建立資料庫。
第三十條林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綠化建設、保護和管理的標準、規範,建立保護、管理、巡查、督察等機制,加強對綠化工作的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
林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及時通報相鄰地段、交叉區域的綠化建設、保護、管理等信息,加強技術合作和管理協同。
第三十一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捐贈、投資、認養、種植紀念樹、提供技術、志願服務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方式,參與綠化的建設和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權責明確、制約有效、管理專業、進退有序的市場化機制,引入具備資質的企業和機構,開展第三方監測、治理、運營。
鼓勵開展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環保公益組織、生態文明志願者、社會公眾等參與的第三方監督和評價。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所在地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安排綠化資金並進行綠地建設。逾期仍未安排資金和進行綠地建設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可以處以工程項目總投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有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二)有第三項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三)有第五項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或者拆除,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造成破壞的,可以並處占用綠地市場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擅自砍伐城鎮樹木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砍伐株數5倍的樹木,可以並處砍伐樹木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擅自移植城鎮樹木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移植樹木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法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林業和園林綠化等有關主管部門、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貴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05年3月24日審議通過了《貴陽市綠化條例(修正案)》(以下簡稱《修正案》),並於2005年3月25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於2005年4月11日召開了有關單位參加的論證會,徵求了對《修正案》的意見。4月2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會同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對《修正案》進行了審議,並對有關部門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加強生態環境建設,改善人居環境,提高人民民眾生活質量,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對《貴陽市綠化條例》進行修正是必要的。《修正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也符合貴陽市的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同時,提出如下修改建議:
1、建議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憑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支付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修改為“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用地單位憑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2、為使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中的“砍伐許可證”與第三款中的“準伐證”統一,建議將第二款中的“砍伐許可證”修改為“準伐證”。
此外,建議對《修正案》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貴陽市綠化條例修正案》(以下簡稱《條例修正案》)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認為,《條例修正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意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第十九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內容為“非生產性用火”;並相應地在第三十六條增加相同內容,作為第六項。
2、《條例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對《條例修正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批准的決議

(2005年5月27日通過)
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批准《貴陽市綠化條例修正案》,由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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