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公園和綠化廣場管理辦法

2006年9月22日貴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06年11月24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貴陽市公園和綠化廣場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公園和綠化廣場管理辦法
  • 檔案類別:管理辦法
  • 地點:貴陽市
  • 發布時間:2006年9月22日
檔案發布,修訂的辦法,審議結果,審議意見,

檔案發布

貴陽市公園和綠化廣場管理辦法
(2006年9月22日貴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6年11月24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修訂的辦法

(2006年9月22日貴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6年11月24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1年1月7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9年5月31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等地方性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園、綠化廣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保護自然資源,營造優美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園、綠化廣場堅持統一規劃、分級分類建設和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綠化廣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園、綠化廣場的管理工作。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可以在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協同做好公園、綠化廣場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綠化廣場的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多渠道籌集資金投入建設。
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園,捐資建設公園、綠化廣場。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公園、綠化廣場建設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總體規劃確定的公園、綠化廣場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因城市公共設施建設需要臨時占用的,應當徵得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八條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公園、綠化廣場建設規劃,公開徵求各方意見,編制公園建設詳細規劃、綠化廣場規劃設計方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公園、綠化廣場的建設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因地制宜、布局合理、規模恰當、突出特色;
(二)綠化用地比例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三)配套設施完善,管網埋地敷設;
(四)具有生態、景觀效應。
第十條新建公園、綠化廣場,以及在公園、綠化廣場內的建設活動,應當按照公園建設詳細規劃、綠化廣場規劃設計方案實施。
公園內新建的遊樂設施,應當進行景觀、環境、技術、安全評估,新建纜車、索道以及其他大型遊樂設施還應當舉行聽證。符合要求的,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遊樂設施安全檢測、評估。
第十一條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公園、綠化廣場名錄、界址。
公園、綠化廣場的界址,由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申請,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規劃具體劃定。
公園、綠化廣場的用地和林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使用權證書,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不得在公園內新設與公園管理無關的單位。
已有的住戶和與公園管理無關的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公園建設詳細規劃,逐步遷出。
第十三條自然資源和規劃、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在公園周圍劃定建設控制地帶保護範圍,實施控制管理;劃定的保護範圍,應當向社會公布。
建設控制地帶內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其形式、高度、體量、色彩應當與公園、綠化廣場整體景觀相協調。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四條公園、綠化廣場管理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護公園、綠化廣場內的自然、人文景觀,綠化種植,水源,湖泊,河流,濕地;
(二)制定安全制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三)保持環境整潔、設施完好;
(四)定時開放燈飾、噴泉、音影等設施;
(五)加強動物管護。
公園、綠化廣場因施工等原因需要關閉的,管理單位應當於3日前通過媒體公告關閉時間、範圍。
第十五條公園、綠化廣場內應當設定下列設施:
(一)示意圖、指示牌、標誌牌;
(二)遊客守則、須知;
(三)收費項目、標準、依據公告欄;
(四)服務監督電話公告欄。
前款規定的設施應當整潔完備、醒目準確,文字圖形規範、中外文對照。
第十六條公園管理單位設定經營性項目,應當符合公園建設詳細規劃的要求,並且與公園功能相適應。
經營性項目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不污染環境;
(二)不影響景觀;
(三)不妨礙遊客;
(四)不占用道路;
(五)不超過確定的區域、範圍;
(六)不損害公園綠化種植、設施;
(七)不違反安全規範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老、幼、病、殘專用的非機動車,消防、急救、搶險、救災、警務、設施維護等執行任務的車輛,可以進入公園。
公園管理單位根據道路設施、遊客流量等實際情況,確定禁止或者允許車輛進入,確定後應當明示。
允許進入公園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線路、速度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
必需路過公園內道路的車輛,不得在公園內滯留。
第十八條公園、綠化廣場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毀綠化、公共設施;
(二)擅自宿營、燒烤食品;
(三)在樹木上拴掛吊床,踐踏草坪花壇、採挖樹木花草;
(四)捕魚、捕鳥、狩獵;
(五)恐嚇、傷害動物,翻越動物保護圍攔;
(六)開荒種地、鑿山取石、挖泥取土;
(七)新建墓地;
(八)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禁止在綠化廣場擺攤設點、搭棚蓋房、設立經營性遊樂設施。
第十九條在公園、綠化廣場開展社會公益活動,應當經過管理單位同意。
公益活動以及市民集中進行的健身、娛樂活動,應當在規定的時間、範圍內進行,使用高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過大音量的,應當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占用公園、綠化廣場的,責令限期退還,依法拆除建築物和設施,恢復原狀,可以處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施工,己建成的,責令拆除,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罰款;
違反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未舉行聽證的,責令停止施工,己建成的,責令拆除,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未按規定程式報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之一的,責令停止施工或者依法予以拆除,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攤點予以取締,對經營者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四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有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改正,可以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處造成損失價值1至3倍的罰款;
(二)有第二款行為的,予以取締或者依法拆除,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大音量音響先行登記保存,可以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條第三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有關名詞的含義為:
(一)公園:是指公益性城市基礎設施,是改善生態環境的公共綠地,是供公眾遊覽、休息、觀賞的場所,包括綜合公園、專類公園、森林公園等;
(二)綠化廣場:是指經過綠化、亮化、美化,配置一定公共設施,免費向公眾開放的公共綠地。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

省人大常委會: 貴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06年9月22日審議通過了《貴陽市公園和綠化廣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於2006年9月26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於2006年10月26日召開了有關部門參加的論證會,徵求了對《辦法》的修改意見。2006年11月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會同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對《辦法》進行了審議,並對有關部門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加強公園、綠化廣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保護自然資源,營造優美環境,制定《辦法》是必要的。《辦法》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也符合貴陽市的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同時,提出如下修改建議: 1、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園、綠化廣場的界址,由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申請,公園、綠化廣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規劃具體劃定。界址劃定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發土地使用證或者林權證。 2、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最後增加“濕地”,將第六項單列為一款,作為第二款,並修改為“公園、綠化廣場因施工等原因需要關閉的,管理單位應當於3日前通過媒體公告關閉時間、範圍。 3、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中的“未經當地公安部門批准,不得使用高噪聲音響器材”修改為“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過大音量的,應當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4、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內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公園、綠化廣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相應刪除其後條文中的“由公園、綠化廣場行政主管部門”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5、在第二十二條中的“責令限期改正”後增加“逾期不改的”,在第二十四條中的“責令改正”後增加“拒不改正的”。  此外,建議對《辦法》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各組對《貴陽市公園和綠化廣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認為,《辦法》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意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園、綠化廣場的界址,由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申請,公園、綠化廣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規劃具體劃定。界址劃定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或者林權證。
2、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最後增加“濕地”,將第六項單列為一款,作為第二款,並修改為“公園、綠化廣場因施工等原因需要關閉的,管理單位應當於3日前通過媒體公告關閉時間、範圍。
3、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中的“未經當地公安部門批准,不得使用高噪聲音響器材”修改為“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過大音量的,應當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4、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內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公園、綠化廣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相應刪除其後條文中的“由公園、綠化廣場行政主管部門”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5、在第二十二條中的“責令限期改正”後增加“逾期不改正的”,在第二十四條中的“責令改正”後增加“拒不改正的”。
6、《辦法》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07年1月1日”。
此外,對《辦法》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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