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

1988年12月9日貴陽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1989年5月19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9.05.19
  • 實施時間:1989.05.19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建設工程的審批程式,第三章 房屋工程的規劃管理,第四章 市政及其他工程的規劃管理,第五章 臨時建築的管理,第六章 違章建築的處理,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設管理,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把貴陽市逐步建設成為經濟發達、文化昌盛、環境優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以及國務院關於貴陽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覆,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貴陽市城市總體規劃》是城市建設發展和規劃管理的重要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改變。市人民政府認為確需改變時,必須按法定程式辦理。
第三條 貴陽市城市規劃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全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的主管部門,按照十分珍惜與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和城市發展的長遠和近期規劃要求進行建設管理。
貴陽市規劃區域內的各項建設活動,由市規劃局實施統一的規劃管理。
第四條 新建小區和外圍城鎮,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按照先地下、後地上的程式,搞好市政基礎設施和各種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套建設。
第五條 舊城區的改造,應按照規劃成街成片地逐步實施。對分散的舊房,則分別情況,加強維修,合理利用,逐步改造。

第二章 建設工程的審批程式

第六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及各類管線工程的單位,應在領取建設許可證後,方可動工。
建設單位辦理建設許可證,按以下審批程式進行:
1.向市規劃局提供申請報告、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征撥檔案或使用權證件、計畫任務書、投資計畫抄件和建設用地1:500地形圖。
2.經市規劃局審查同意發給規劃紅線圖後,方可進行建築設計。
3.審批建築設計、查驗工程樁線後,發給建設許可證。
第七條 城鎮居民和村民個人修建房屋,應向市規劃局(含兩城區的派出機構)或三郊區的規劃管理機構和農房管理部門辦理申報手續,領取建設許可證後方可修建。
申請建設許可證須提供經居委會或村委會簽署意見、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審查同意的申請報告和房屋產權、合法用地證件以及房屋位置圖、設計圖。
第八條 成片建設、大型公共建築,以及市區、花溪、烏當、白雲區政府所在地主幹道兩側臨街建築、文物古蹟、風景遊覽保護區建設工程的選址定點,由市規劃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建設工程凡涉及交通、消防、人防、環保、環衛、衛生防疫、防汛、市政、綠化、工商、房管、文物管理等有關部門規定時,須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凡經批准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方案,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更改;確需修改的,必須經原審批單位批准。
第十一條 重要建設工程和隱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將竣工圖和有關資料報送市城市建設檔案館歸檔。

第三章 房屋工程的規劃管理

第十二條 凡規劃道路紅線範圍內、河道兩側規定的保護距離內以及低於防汛標高的地段,均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第十三條 凡規劃安排近期建設的地段,以及文物古蹟、風景遊覽保護區,都必須按照規劃要求進行建設,這些地域的原有建築物,除危房可以維修、加固外,不得擴建、改建。
第十四條 新建、擴建房屋的長度和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各類耐火等級建築的最大長度,不得超過防火設計的規範要求。
2.住宅建築的間距,按建築高度計算,確定高度與間距之比。新開發區,面對面不小於1:1.2,不開窗的山牆對採光的縱牆面,間距最少不得小於8米,山牆對山牆不得小於6米;舊城改造區,面對面間距不小於1:1,特殊情況根據地形、路段、交通、消防、採光、通訊等具體情況,由規劃管理部門審定。
3.非住宅建築的間距,由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建築物性質和有關規範具體確定。
4.建設單位原有住宅區內改造修建的住宅建築,按規劃規定間距的一半確定拆除範圍。
第十五條 臨街和沿規劃道路紅線的新建築物,包括底層最外凸出部分的室外花台、踏步、採光井等,不得侵占道路紅線。建築物的上部(除雨棚外)不應占用道路紅線的空間尺度。
進出車流、人流較多的公共建築,應按規劃退離道路紅線,並留出人流集散地和停車場地。
第十六條 凡規劃要求設定的商業服務網點,必須按要求的規模修建,並不得隨意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四章 市政及其他工程的規劃管理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道路、廣場、立體交叉橋、人行天橋、各類管線和地道的標高坐標、平面布置、縱橫斷面,以及立電桿、栽行道樹、安放雕塑藝術品等,均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統籌安排。
2.在施工中與原有地上地下設施發生矛盾時,建設單位必須報市規劃部門,由規劃部門與有關單位商定。
3.新建道路的各類地下管線的敷設和檢修應同步進行。新建道路竣工後三年內不得破路。特殊需要,須經有關部門批准,並加收掘路費二至五倍。
第十八條 貿易市場、環衛設施、人防戰備等其他工程的選址、定點,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
第十九條 河道建設,應確保防洪安全,並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第五章 臨時建築的管理

第二十條 經批准修建臨時使用的工棚、料庫、圍牆、周轉房、商業服務網點、貨棚、售貨亭、書報亭、廣告牌以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均屬臨時建築。
第二十一條 臨時建築使用期限為兩年,需延期者應重新申報。施工期間搭建的臨時工棚,應在工程竣工後立即拆除,不得改作他用。
凡城市建設和整頓市容需要,臨時建築均應無條件自行拆除,一律不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市區內主要幹道臨時建築,由市規劃局審批。市區主幹道以外的臨時建築,由市規劃局在南明、雲岩區的派出機構審批。花溪、烏當、白雲區的臨時建築,由各區建設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第六章 違章建築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凡未領取建設許可證或不按建設許可證所規定的內容修建的建築均屬違章建築。
第二十四條 凡屬違章建築,視情節輕重,對違章單位或個人處以土建造價1%-10%的罰款,並限期拆除;對受罰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50-3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市規劃局是全市檢查處理違章建築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處理違章建築的辦法和規定。
違章建築的清理、拆除工作,市區主幹道由市城管監察大隊負責,其他由區城管監察中隊負責,規劃、公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協同執行。
第二十六條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凡監督、制止、檢舉違章建設或貫徹執行本辦法有顯著成績者,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 凡違反本辦法的城市建設管理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指的市區主幹道為:中華路、中山路、延安路、瑞金路、花溪大道(太慈橋以東)、遵義路、棗山路、解放路、外環城東路、都司路、北京路、浣紗路。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可制定相應的行政規章。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由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市人民政府頒布施行的《貴陽市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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