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

貴陽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是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
  • 發布機構: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日期:2006年5月26日
  • 批准日期:2006年9月22日
  • 發布日期:2006年9月27日
  • 實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內容,

條例發布

貴陽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
(2006年5月26日貴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06年9月22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2006年9月27日公布 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科學民主、公開透明;
(二)注重經濟、社會、環境效益;
(三)立足當前、兼顧發展;
(四)量入為出、綜合平衡;
(五)集中資金、確保重點;
(六)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使用財政性資金、以財政性資金承擔還款擔保的借貸性資金、政府融資資金投資的基礎性、公益性基本建設項目的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是政府投資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和監督。
財政、建設、審計、監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項目審批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立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
(二)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城市建設規劃以及相關行業規劃;
(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境保護標準。
政府投資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不得進入一般性競爭領域。
第六條 擬承擔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和項目建議書。
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項目建議書,應當書面徵求財政、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不得採用分解的方式,申請或者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第七條 項目建議書批准後,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諮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審批。
第八條 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諮詢機構評估或者組織論證,但不得委託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機構。
重點項目應當通過公示、聽證、專家評議等方式徵求各方意見。
第九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報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審批。
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諮詢機構,對初步設計、概算進行評估或者組織專家評審。
初步設計確定的建設內容、標準,不得超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範圍。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審定估算總投資10%的,應當重新報批。
第十條 涉及市政基礎設施的政府投資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應當徵得市政基礎設施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由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格式、內容進行編制。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投資的項目,由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
縣級人民政府投資的項目,按照下列規定審批:
(一)沒有上級人民政府配套資金的,屬於縣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許可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有上級人民政府配套資金的,由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
第十二條 內容單一、技術不複雜的下列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以不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但應當提交項目建議書,編制項目概算,經批准後,直接列入政府投資項目計畫:
(一)工程直接費用低於200萬元的市人民政府投資項目;
(二)工程直接費用低於50萬元的縣級人民政府投資項目。
第三章 投資計畫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做好項目前期工作,建立、充實項目庫。列入政府投資計畫的項目,應當從項目庫內確定。
重點、收尾、續建項目應當優先安排。
下列項目不得列入投資年度計畫:
(一)投資來源未確定的;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者概算未批准的。
第十四條 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徵求各方意見,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報告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投資年度計畫批准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投資單個項目工程直接費用增加投資500萬元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資單個項目工程直接費用增加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十六條 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投資年度計畫、財政年度預算安排和有關規定,按照項目建設進度向建設單位撥付建設資金。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
依法組建的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籌劃、資金籌措、招標投標、建設實施、項目管理等事項。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有關設備材料依法招標的中標結果,作為政府投資計畫、資金撥付和審計監督的依據。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招投標、採購檔案以及中標結果,與中標單位及時簽定契約。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有關工程設計檔案、工程建設契約、監理契約,以控制工程投資、工期和質量為主要內容進行監理。
第十八條 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重點項目實行代建制,其他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逐步實行代建制。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設計、概算建設。建設中因技術、經濟等原因必須變更設計,調整項目概算總投資的,由設計單位提出,經建設單位組織相關部門論證審查後,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完善檔案資料;
(二)按照規定向發展和改革、財政、審計、統計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資料;
(三)接到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後,及時完成結算,報財政、審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
(四)最後一個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審查確認之日起15日內,完成項目竣工總結算,報財政、審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
財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工程結算、竣工財務決算完整資料之日起,單項工程在60日內、項目竣工總結算在30日內審查完畢。
審計機關在具備審計條件的情況下,應當在審計通知書確定審計實施之日起90日內完成竣工決算審計;確需延長的,經審計計畫下達機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時間不得超過90日。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在竣工驗收合格後30日內,申請產權、土地登記,登記後按照規定納入固定資產管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重點項目的確定、實施及其執行情況,應當通過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執行情況或者專題報告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應當專戶儲存、專帳核算,按照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進行管理、監督。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交付使用一年後,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或者組織專家進行系統評價。應當進行系統評價的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公布。
評價結果應當作出書面報告,提交同級人民政府,報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名稱,應當在施工現場、建成後的建築物、構築物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條 實行政府投資重點項目公示制度,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項目的確定、實施及其執行的主要情況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個人都有權舉報政府投資決策、建設實施中的違法行為。受理舉報的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保障其權利不因舉報遭受侵害。
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定並且公布舉報電話、網站和信箱,設定專人負責受理舉報,組織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督促處理完畢。處理後應當回復署名的舉報人,對舉報屬實的,應當給予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採取分解方式申請建設項目的;
(二)不依法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的;
(三)不按照規定建立完善檔案資料、報送有關資料、完成結算、決算、提交審核審計、辦理產權、土地登記的;
(四)未按照批准的項目概算實施、完成的;
(五)轉移、挪用、侵占建設資金的。
第二十八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代建單位,招標代理、諮詢評估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發展和改革或者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登報檢查,停業整頓;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評估弄虛作假、依據不足、結論錯誤的;
(二)違反規定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的;
(三)不履行監理職責的;
(四)不遵守審計、招標代理、代建規定的;
(五)違法分包、轉包建設工程的。
被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的單位,從被列入名單之日起3年內,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接相關業務。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進行審批的;
(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不按照規定報告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
(四)不按照規定時間進行審計、審核的;
(五)擅自安排項目、撥付資金的;
(六)擅自變更建設規模、內容、標準的;
(七)指使、授意建設單位違反規定的;
(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依法追究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代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追究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的重點項目是指:
(一)城市道路工程直接費用,政府投資超過5000萬元的;
(二)其他城市基礎設施工程直接費用,政府投資超過8000萬元的;
(三)交通、農業基礎設施工程直接費用,政府投資超過3000萬元的;
(四)社會發展工程直接費用,政府投資超過3000萬元的。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己經投入使用、但未完成結算決算、審核審計、竣工驗收、產權登記、項目移交的政府投資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計畫、規定期限,依法處理完畢,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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