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市市級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為切實加強政府性建設項目投資管理,規範建設投資行為,節約建設資金,提高投資效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順市市級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市人民政府
  • 類型:管理辦法
  • 實施地點:安順市
簡介,管理辦法,

簡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財政部么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么貴州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安順市人民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等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使用政府性投資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政府性投資包括: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含預算外資金和其他財政性資金)和上級下達的專項資金,國債專項補助資金,國債轉貸資金,市級及市級以上財政部門承諾擔保和償還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及國內金融機構貸款等。
第四條 以政府投資為主體的基礎性、公益性建設項目、維修改造項目等,投資規模在30萬元以上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招投標和代建制(國家另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凡是使用政府性投資的建設項目(含裝修、維修項目)要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式進行申請立項及審批。
市發改部門在對項目的立項審批之前,市財政、審計部門要限時對項目的投資來源情況進行審查、核實。項目的投資來源未落實的,市發改部門不予進行批准立項。
涉及需由市級政府配套的資金,必須報市人民政府審定,重大投資項目還需報市委審定。
第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批覆的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計畫,嚴禁在項目研究不充分、設計未完成、資金不落實的情況下開工建設,凡需調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改變建設內容,延長建設工期等,必須按原審批程式批准。要堅決杜絕“三邊工程”(邊施工、邊設計、邊籌資)項目。
各建設項目在實施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建設規模和投資計畫,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觀原因需調整建設內容和投資的,必須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的有關程式和本辦法的要求重新進行審批。
第七條 各建設項目在開工之前必須由市財政、審計部門對資金到位情況進行審核,凡是項目資金未落實的,市發改部門不予下達開工通知。
第八條 凡使用政府性投資的建設項目,嚴格執行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
涉及政府採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資金支付,應當根據政府採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支付。
第九條 工程項目支出必須有完整、合法的原始憑證,投資必須按項目進度,,由監理單位及項目單位工程技術人員簽證,經項目單位財務負責人審核,項目法定代表人審批後,方能支付資金。
第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要主動、定期向主管部門和市發改及財政部門反饋有關項目信息,按時報送有關報表和報告,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加強市建設項目稽察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建立正常的信息、資料交流制度和重大違規事項通報制度,並根據需要統一組織聯合稽察。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向審計機關提請竣工決算審計;提請竣工決算審計,應當先編制出項目竣工決算及完整的相關資料。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必須完成竣工決算審計後方可進行項目驗收。
第十三條 對擅自擴大建設項目投資規模、擠占、截留、挪用政府性投資等違規、違紀行為,或工作失職造成損失浪費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各縣(區)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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