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市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安順市(以下簡稱本市)各類房屋建築、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保證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省人民政府《貴州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順市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 施行時間:二OO二年八月十五日
  • 條目數:65
  • 發布單位:安順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公共設施項目,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城市燃氣、熱力建設,各類房屋建築及其裝飾裝修工程,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監理勘察設計城市房屋拆遷工程招標投標等活動必須遵守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本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工程項目應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工程質量和安全標準。 第四條  國家扶持各類工程建設事業的發展,支持各類工程建設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技術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採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築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  從事各類建設工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建設管理,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各類工程建設活動。   第六條  本市區域的各類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的質量安全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市建設局是全市建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縣(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管理工作。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由市建設局統一辦理工程建設施工許可證,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暫按分級管理辦法執行。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外的建設項目實行分級管理。
第二章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第七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裝飾裝修工程、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項目,應到市建設局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登記。並提交下列檔案核驗。 (一)建設項目立項批准檔案(私人建房提交居委會、辦事處或村委會、鄉(鎮)政府批准檔案); (二)已經辦理的建設用地批准檔案; (三)已經取得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檔案已按規定進行審查; (五)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總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總價的30%。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第八條 本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所有建設項目,均應到市建設局申請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開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該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個人)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除提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核驗檔案外,還需提交下列檔案核驗。 (一)施工場地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用地、用電、道路等條件已滿足施工要求; (二)已確定施工單位並已簽訂承包契約; 按照規定應該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該公開招標的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以及將工程發包和委託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所確定的施工單位無效; (三)建設單位或者代理機構已指定施工現場總代表人,施工單位已指定項目經理; (四)有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已按規定進行了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根據工程特點有相應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編制了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 (五)已按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六)按規定應該實行監理的工程已依法選定委託監理單位,並已簽訂了監理契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項目登記和項目施工招投標工作管理許可權、職責分工負責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的審核發證工作。 單位建設項目其工程投資額在5萬元以下或建築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農民自建兩層以下(含兩層)或建築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在具備開工條件後可自行組織開工。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由省人民政府、國家計委批准開工報告的工程項目外,其他項目一律實行施工許可制度,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根據項目的隸屬關係,實行分級管理。 (一)市級管理機構管理下列項目: 1.中央、省屬單位在本市項目 。 2.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行政、企事業單位(含房地產開發)的項目。 (二)縣、區級管理機構管理下列項目: 1.縣(區)行政和鄉(鎮)及縣屬企業事業單位(含房地產開發)的項目。 2.上級管理機構委託管理的項目。
第十二條 凡市級管理機構管理的建設項目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和縣(區)級管理機構管理的建設項目投資額在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工程施工均應實行招標、投標。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分別由市和縣、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投標辦)具體負責。
第四章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經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認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依法辦理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在本市規劃區範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按有關規定在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登記手續。安順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監督的工程項目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管理機構負責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西秀區、開發區在本市規劃區範圍以外及各縣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在各縣、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登記手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由各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機構負責。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登記時,應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交以下資料: 1、規劃許可證; 2、施工、監理中標通知書; 3、施工、監理契約及單位資質證書(複印件); 4、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意見; 5、其他規定需要的檔案資料。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憑《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書》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施工許可證。
第十七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工程質量監督時,發現涉及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質量隱患,可委託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經檢測發現質量問題,由責任方承擔檢測費用。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進行監督工作中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和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有權採取責令改正、局部暫停施工等強制性措施,直到問題得到改正。
第十九條 監督檔案應按工程重要程度保存,保存年限按有關檔案管理要求執行。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建設單位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有關規定,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委託的建設工程備案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二)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1、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2、工程竣工驗收意見表; 3、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工程概況、契約內容執行情況、工程管理及竣工質量驗收情況,質量總體評價等。 4、工程施工許可證; 5、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意見; 6、單位工程質量綜合驗收意見; 7、市政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能抽測資料; 8、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或者準許使用檔案; 9、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10、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檔案; 11、商品住宅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三)備案管理部門收到備案申請後,應審查備案檔案是否齊全並對照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予以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在《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籤署同意備案意見。對違反有關規定程式、檔案不全、質量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建設單位要限期進行整改。整改達到要求後,重新申請備案。
第二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管理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建築企業安全管理規定,督促貫徹落實。
第二十二條 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核發建築施工安全許可證,負責建築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 督促建築企業加強對臨時用工、民工的安全教育和基本操作技能指導。
第二十四條 加強施工現場安全檢查,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重點檢查安全管理資料、外腳手架、施工用電、門架與井字架、塔吊、施工機具、“三寶四口”的防護等。
第五章 建設工程監理
第二十五條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開發建設的住宅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它工程; (六)《貴州省建設工程監理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所列工程; (七)全市範圍的基礎設施、工業與公用建築、商品住宅等工程項目,投資額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的必須實行工程監理。 第二十六條 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應當使用《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契約(示範文本)》與建設單位簽訂書面工程建設監理契約。
第二十七條 監理契約實行鑑證制度。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建設單位將已簽訂的監理契約報相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工商行政主管部門鑑證。 鑑證主要內容: (一)工程規模與資質等級及經營範圍一致; (二)使用契約示範文本; (三)按國家現行監理收費標準收費; (四)監理單位《建設監理資質證書》副本和《營業執照》副本; 監理契約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工商行政主管部門鑑證,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六章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
第二十八條 凡在國家建設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均應當委託勘察設計業務。對採用新技術、新工藝的大工程、疑難工程必須進行技術論證。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必須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承包不得超越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等級範圍。不得轉包或掛靠承接勘察設計業務。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依法簽訂契約,並按分級管理原則報所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勘察設計技術規範、強制性標準;滿足國家規定的勘察設計深度要求。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確需修改的,應由原設計單位修改。
第三十四條 市建設局委託市設計質量監督站對全市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圖進行審查。施工圖未經市勘察設計質量監督機構審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不予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七章 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管理
第三十五條 市、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市、縣級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工作。
第三十六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必須把風景名勝區保護作為首要任務。風景名勝區的地形、地貌、水體、山石、動物、植物、土質、大氣等必須嚴加保護,嚴禁毀林開荒、狩獵、放牧、鑿石、取土、造墳。古樹名木要掛牌說明,嚴禁砍伐和移植。
第三十七條 應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縣級風景名勝區規劃及詳規由縣建設局審查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市級風景名勝區規劃及詳規由市建設局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省級風景名勝區規劃及詳規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報國務院審批,詳規報國家建設部審批。
第三十八條 風景名勝區建設必須符合規劃,其布局、高度、體量、選型、風格和色彩必須與周圍景觀環境相協調。景區內的各項建設應由建設單位填寫《建設選址審批書》,分級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九條 風景名勝區建設公路、索道、大型文化體育與遊樂設施、設定中國國家風景名勝區徽志的標誌建築及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它重大建設項目選址實行分級審批,從嚴控制,嚴格審查,屬國愛級風景名勝區的由市建設局初審,報建設廳審查後報國家建設部審批;屬省級的由市建設局初審後報省建設廳審批;市、縣級風景名勝區,分別由市、縣建設局審查,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其它建設項目選址,按分級管理原則報批。
第四十條 風景名勝區內不準建設賓館、招待所、各類培訓中心及休、療養所;不準設立各類開發區、度假區等。經批准的項目,由建設單位持批准的《建設選址審批書》報有關部門辦理立項手續。已立項的建設項目的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報計畫部門審批前,必須經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八章 城市綠化規劃和建設管理
第四十一條 為保護生態平衡,美化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加強城市綠化管理。市建設局依法管理城市規劃區內的園林工程、園林建築、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改造地形,修築園林建築、綠化園林道路等建設和保護城市生態環境。
第四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中的城市綠化規劃,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綠化的詳細規劃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綠化規劃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報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負責監督實施;城市必須編制綠地系統專項規劃。
第四十三條 城市公園的規劃設計方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公共綠地、新建、改建居住區和大型公共建築的附屬綠地等綠化工程的規劃設計方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十四條 城市公共綠地規劃建設,新建、改建居民區和大型公共建築的附屬綠地等綠地工程的規劃設計方案,由市建設局審批,用地面積(包括水面積)在3公頃以上的公共綠地總體規劃建設設計方案,經市建設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各縣(區)用地面積(包括水面積)在3公頃以上的公用綠地總體規劃建設設計方案,經市建設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在審批綠化建設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之前,必須報市建設局審查。
第四十五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建設施工,必須由具備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的企業承擔。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按《貴州省園林綠化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應把綠化工程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建設項目主體工程竣工後一年內,應按照設計方案完成配套綠化工程,並由建設單位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合格證交付使用。 市建設局對綠化設計達不到綠化要求的工程項目,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 城市綠化工程規劃、設計、施工,應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承擔綠化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的單位,應按有關設計規範和規範施工工程進行設計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
第四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應把綠化工程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建設項目主體工程竣工後一年內,應按設計方案完成配套綠化工程,並由建設單位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合格證交付使用。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用地使用性質;擅自改變的,必須限期歸還,恢復城市綠化使用功能。
第九章 房屋拆遷管理
第五十條 市建設局主管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拆遷工作;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所轄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西秀區、開發區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拆遷工作由市建設局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拆遷房屋,須按規定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未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不得實施房屋拆遷。
第五十二條 拆遷安置補償資金應監督使用,拆遷安置資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批准減、免、緩。
第五十三條 拆遷人可自行拆遷,也可委託具有拆遷資格的拆遷代辦單位實施拆遷。拆遷代辦單位須取得市拆遷辦核發的拆遷資格證書,方能開展房屋拆遷代辦業務。
第五十四條 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拆遷,並按規定實施警告罰款等處罰。
第五十五條 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範圍實施拆遷;委託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並按規定處予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十章 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管理
第五十六條 凡經批准在本市規劃區範圍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均有承擔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的義務,應按規定繳納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
第五十七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的收繳工作由市建設局統一收繳。
第五十八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先向市建設局領取登記表,由市建設局按照徵收標準核定繳納金額,並辦理繳納手續,持市建設局出具的繳納證明到城市規劃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 對延期不繳納或有意逃漏配套費的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章 罰 則
第六十條 凡違反本暫行辦法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省人民政府《貴州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六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忠於職守。在工作中有瀆職、失職、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等行為及檢查、糾正、處理問題時,導致違法行為或危害後果發生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處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建築工程,農民自建兩層以下(含二層)住宅工程,可以不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登記。
第六十三條 建設工程實施程式圖(附後)。
第六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二OO二年八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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