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市兩城區集體土地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為加強集體土地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管理,保障各項建設順利進行,保護被徵收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順市兩城區集體土地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 實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
  • 類型:暫行辦法
  • 地點安順市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征 地,第三章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第四章 村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第五章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第六章 村改居,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在本市西秀區、安順開發區規劃建成區集體土地範圍內,進行征地、房屋拆遷和對被征地農民扶持扶助等事宜,適用本辦法;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是指被征地超過60%(含60%)的農民(以下簡稱被征地農民)。
第三條 征地實行公告和登記制度。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城市開發建設的需要,積極支持征地和房屋拆遷工作,不得無理阻撓。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由西秀區人民政府、安順開發區管委會協調解決,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二章 征 地

第四條 西秀區、安順開發區的征地分別由西秀區人民政府、安順開發區管委會具體組織實施。
第五條 凡在西秀區、安順開發區規劃建成區範圍內征地的補償標準,按照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執行。
征地面積是指被征地的正投影面積。征地中實行儀器丈量的方法,實地測量地畝圖。
第六條 嚴禁各種非法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對發布征地預告通知後搶栽搶種的各種農作物、花木、苗圃,搶建的建築物、構築物、魚塘等各種設施,一律不予補償。

第三章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七條 拆遷村民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可選擇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在規劃中應當合理規劃村民住宅房屋安置用地,安置房必須嚴格按照規劃建設。
第八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除房屋估價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實行產權調換的,依據被拆遷人合法的房屋產權來源依據,由拆遷人在規劃定點地區,按照住宅小區設計統一建造多層或者高層成套住宅用房,按下列標準進行產權調換:
安置房面積按原房建築面積結算。安置房建築面積大於原房建築面積10平方米以內部分,被拆遷人不補款;安置房建築面積大於原建築面積10平方米以外,40平方米以內的,由被拆遷人按房屋開發成本價補款。安置房建築面積大於原房建築面積40平方米以外部分,由被拆遷人按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場價補款。安置房建築面積小於原房建築面積的,其不足面積部分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場價進行補償。
被拆遷人在同一拆遷範圍內有多處合法手續住房的,合併計算其原住宅用房面積。
第九條 凡原住宅用房未經批准改作非住宅用房的,拆遷時仍按住宅用房安置補償。租(借)住宅用房的,對承租(借)人不予安置補償。
第十條 依法取得用益物權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拆遷範圍內的違法建築物,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必須無條件拆除或依法強制拆除,一律不予安置補償,對違法建築界定辦法另行制定。
對非農業人口及外來人口在西秀區、安順開發區規劃建成區範圍內的集體土地上購房、建房,未按法定程式審批取得合法建設手續,未辦理產權登記的,一律不予安置補償。
房屋拆遷公告發布後,在拆遷範圍內不得進行新建、翻建、擴建活動,對新建、翻建、擴建的部份,一律不予安置補償。
第十二條 西秀區、安順開發區兩城區規劃建成區範圍內,修建用於安置村民的住宅房屋,享受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政策。實行產權調換的村民房屋按私房辦理。

第四章 村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

第十三條 實行村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制度。按城市規劃集中開發的區域,集體土地經批准徵收為國有後,可留給被征地村不超過被征地總量8%的用地,作為村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用於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問題。
按被征地總量的8%留有村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仍有困難的區域,開發建設單位可以跨村異地安排或者以貨幣形式予以補償。
第十四條 村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的性質為國有劃撥用地。
第十五條 村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的選址,既要服從西秀區、安順開發區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又要有利於村集體經濟發展,統一布局,合理安排,相對集中,集約使用,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要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前提下,用好村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發展優勢產業,培植穩定的收入來源,保障村民的生產、生活。村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經營可以採取集體經營、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等多種方式。村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未經有權機關批准不得轉讓。
(一)建設項目需使用村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的,須經法定程式批准後方可建設。
(二)留用土地必須作為村集體經濟長期穩定來源之一。在符合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經依法批准,村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可以由村投資開發、建造綜合用房或實行土地有償出租。
(三)留用土地建設規劃經依法批准後,必須落實建設資金,並在1至2年內按項目開工建設。
(四)村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須按有關規定及法定程式要求,經依法許可並補交土地出讓金後,方可轉讓、抵押和擔保。
(五)被征地村如不需要留用地的,其應得留用地分別由市國土資源局和安順開發區國土資源分局依法組織出讓。

第五章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

第十七條 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和管理。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險資金,原則上個人繳納和集體補助部分不超過籌資總額的60%,政府負擔部分不低於籌資總額的40%。
第十八條 被征地農民按自願原則參加養老保險。
第十九條 被征地農民具體參保辦法、繳費標準、養老保險待遇的發放、養老保險資金的具體籌集管理、個人帳戶和相關業務管理等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台相關政策明確後,再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六章 村改居

第二十條 經依法批准征地的數量達到現有可轉為建設用地總面積80%及以上的村,應按規定撤銷村建制。居住集中的,在原村民委員會的基礎上,組建新的社區居委會;居住分散的,可就近併入現有的社區居委會。
第二十一條 辦理戶籍“農轉非”。撤村建居後,對原有建制村所有的農業戶口人員,由公安部門統一辦理“農轉非”手續。
未撤村建居區域的被征地農民經本人申請,也可辦理戶籍“農轉非”。
第二十二條 妥善處理集體土地資產。村級集體資產仍屬原村村民所有,不得平分,嚴禁非法侵占、哄搶、私分和破壞。有條件的村要實行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改造。
第二十三條 合理處理集體房產和村民住宅。撤村建居後,原經批准建造的屬村民委員會的用房或農民私房的集體土地,在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後,應給予房屋所有權登記,發放房屋所有權證,及時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四條 農民轉為居民後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保障,按照城市居民執行。
第二十五條 從撤村建居和“農轉非”之日起,“農轉非”人員在5年內可繼續享受《貴州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的農民的生育政策,從第6年起執行城市居民生育政策。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各縣、自治縣、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辦法或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在西秀區、安順開發區規劃建成區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