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市國土資源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細則(暫行)

為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明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順市國土資源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細則(暫行)
  • 類別:政府公文
  • 對象:國土資源局黨風廉政建設
  • 地區:安順市
簡介,管理辦法,

簡介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中共貴州省委、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全省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辦法》以及國士資源部省國土資源廳和市委、市政府關於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民眾支持和參與的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責任體系。
第三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必須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政的方針,實行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把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作為一項政治紀律認真執行,納入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的工作目標,與其他業務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 黨組及其成員,科級幹部責任
第四條 局黨組的責任
一、對本局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二、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結合本局實際,制定具體的貫徹意見和落實措施。
三、深入開展黨性、黨風、黨紀、政紀教育,組織黨員、幹部學習鄧小平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論述和江澤民關於“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不斷提高黨員幹部廉潔自律的自覺性,增強拒腐防變能力。
四、領導管轄範圍內違紀案件的查處工作。
五、支持紀檢監察人員依紀依法履行職責,及時研究解決黨風廉政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六、認真開好黨組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做到每年召開一次民主生活會,接受民眾監督,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研究整改措施。
七、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對重大問題的決策、幹部的任免、重大建設項目的安排、大額度資金的使用,應分別通過黨組會、局長辦公會或會審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八、嚴肅財經紀律,強化資金監管,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
九、把黨風廉政建設列入議事日程,定期召開形勢分析會,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以及誰分管誰負責的制度。
第五條 局黨組成員的責任
一、黨組書記的責任(一)局黨組書記是黨風廉政建設的第一責任人,對全局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國土資源部、省紀委、省國土資源局廳、市委市政府、市紀委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要求,主持研究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作出具體部署,並組織實施。(三)組織黨組成員和科以上幹部學習鄧小平和江澤民、胡錦濤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論述和黨紀政紀條規,抓好“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四)領導反腐倡廉工作的檢查考核,督促黨風廉政建設各項目標和規章制度的落實。檢查領導班子成員抓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情況。(五)負責領導查處重大違紀案件,支持紀檢監察人員依紀依法履行職責,幫助排除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擾。(六)組織開好黨組民主生活會和黨組專題會議,研究解決黨風廉政建設中存在的問題。(七)經常了解黨組成員、縣(區局),機關科室、中心、所、各縣區局主要負責人廉潔自律情況,發現有違紀的苗頭時,及時打招呼和制止。問題嚴重的,及時召開黨組研究處理意見或向上級報告。(八)帶頭遵守《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和其他規定,自覺接受黨組織和民眾的監督。
二、黨組副書記的責任(一)協助黨組書記抓好全局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黨組書記外出期間對全局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二)按照局黨組的安排,指導、督促分管的縣(區局)、科室、中心、所、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的落實。(三)參加並指導分管單位開好民主生活會,幫助解決存在的問題。(四)經常了解分管縣(區局)、科、室、中心、所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監督檢查所分管部門、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落實情況,發現有違紀苗頭時,及時打招呼和制止,問題嚴重的,應及時向黨組書記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設。(五)帶頭遵守《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和其他規定,自覺接受黨組織和民眾的監督。(六)支持紀檢監察人員依紀依法查處分管部門、單位的違紀案件。
三、黨組成員的責任(一)對分管縣(區局)、科、室、中心、所黨風廉政建設負領導責任。(二)按照局黨組的安排,指導、督促分管科、室、中心、所解決工作中的問題。(三)參加並指導所分管單位開好民主生活會,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問題。(四)經常了解分管縣(區局)、科、室、中心、所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幫助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監督檢查所分管部門、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情況。發現有違紀苗頭時,及時打招呼和制止,問題嚴重的,應及時向黨組書記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五)帶頭遵守《中國共產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和其它規定,自覺接受黨組織和民眾的監督。(六)支持紀檢監察人員依紀依法查處分管部門、直屬單位的違紀案件。
第六條、縣(區局)、局機關科、室、中心、所負責人的責任
一、局長科長、主任、所長的責任(一)對本科、室、中心、所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二)經常組織本局科、室、中心、所黨員、職工學習鄧小平和江澤民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論述和黨紀政紀條規,抓好“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教育,增強廉政意識和拒腐防變能力,自覺遵紀守法。(三)帶領本部門人員認真貫徹執行局的各項規章制度。(四)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工作中充分發揚民主,深入基層、深入民眾,不斷改進工作作風,反對弄虛作假,結合局科、室、中心、所工作實際,組織制定有效的黨風廉政建設措施。(五)經常了解掌握局科、室、中心、所職工廉潔自律情況,發現有違紀苗頭時,及時打招呼和制止。問題嚴重的,要及時向分管局領導或主要領導、紀檢監察部門報告。(六)帶頭遵守《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和其他有關規定,自覺接受黨組織和民眾的監督。
二、縣(區局)副局長,機關副科長、副主任、副所長的責任(一)協助科長、主任、所長抓好本科、室中心、所的黨風廉政建設。(二)帶頭執行局和本科、室、中心、所的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接受監督。(三)局長、科長、主任、所長外出期間,負責抓好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確需辦的重要事項,須經請示局分管領導同意後方可辦理。(四)經常了解掌握本局科、室、中心、所職工廉潔自律情況,發現有違紀行為時,應加以制止,並及時向正職報告。必要時,可直接向局分管領導或紀檢監察部門報告。(五)帶頭遵守《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和其它規定,自覺接受黨組織和民眾的監督。第三章 駐局紀檢組(監察室)的責任
第七條 駐局紀檢組(監察室)在市紀委、市監察局和駐所在部門黨組、行政班子領導下,負責對駐所在部門及直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進行協助、監督、檢查。對所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進行指導。(一)接照上級的部署和要求,協助所在部門黨政領導班子,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黨員、幹部進行黨風廉政教育。(二)監督、檢查所在部門及直屬單位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督促、協助所在部門制定、完善本機關和直屬單位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措施。(三)受理管轄範圍內的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對象的控告及申訴,調查處理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四)對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向黨組提出標本兼治的建議。(五)做好紀檢監察工作中的信訪工作;做好所在部門廉政檔案的管理工作。(六)協同所在單位人事、財務部門搞好領導幹部收入申報、報告個人重大事項、離任審計工作。(七)協助所在單位人事部門作好局黨組及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有關工作。(八)承擔局黨風廉政建設的日常工作。第四章 局機關黨支部的責任第八條 局機關黨支部的責任按《中國共產黨黨章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及局黨組責任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九條 黨政領導班子不履行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情節較輕的提出批評,責令其寫出書面檢查或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追究黨政第一責任人、部門主要負責人的領導責任,按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班子進行調整。
第十條 領導幹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本實施細則規定責任的,情節較輕的,提出批評,責令寫發書面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一條 領導幹部違反本實施細則責任內容的,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出差在外發生的違紀違法行為,除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外,還要酌情追究帶隊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與領導責任。黨政領導班子的領導成員集體作出錯誤決定或者故意違紀的,追究黨政第一責任人和直接領導者的責任;屬於過失違紀的,按照個人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六章 考核、獎勵
第十三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實行分級負責、逐級考核的原則。局黨組負責領導、組織對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局機關各部門科級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執行情況的檢查考核工作。
第十四條 考核分為期中考核和年終考核。期中考核每年7—8月進行,結合廉潔自律民主生活會等形式,以本單位或本部門自查自評為主。自查自評情況要書面報局黨組。年終考核要與領導班子、幹部考察、考核和年度工作目標考核有機結合。必要時可進行專項考核。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考核方式:一是聽取被考核單位或部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執行情況的匯報;二是查閱有關會議記錄、檔案和制度建設等資料;三是採取個別談話,開座談會形式廣泛聽取本單位黨內外民眾竟見;四是走訪暗察。
第十五條 每次考核的結果,要作為領導班子、領導幹部業績評定、選拔任用和獎懲的重要依據,並記入領導幹部個人廉政檔案。定期評比表彰黨風廉政建設的單位、個人,對表現突出的個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提拔任用。
第十六條 建立報告制度,定期進行匯報。局屬各單位領導班子,局機關各部門,每半年就貫徹局黨組反腐倡廉的工作部署及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向局黨組進行一次專題報告,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第十七條 領導幹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加以考核。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及各縣區國土資源局。
第十九條 各直屬單位要結合本單位本部門的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駐局紀檢組、監察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制定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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