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安順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規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和使用,適應城市建設和發展的需要,根據《貴州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做好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合理徵收和使用和減繳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項目的工作而制定的暫行辦法,詳情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順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條目數:15
  • 施行時間:2007年3月1日
  • 發文單位:安順市
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減繳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項目目錄,減半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設項目,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設項目,

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和使用,適應城市建設和發展的需要,根據《貴州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安順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市、縣(自治縣、區)、建制鎮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各種房屋建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強制徵收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資金,應當用於城市道路、橋涵、給排水、路燈照明、環衛設施、園林綠化、消防、供氣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再收取給排水、電、氣、道路等各種名目的專項配套費。

第三條

市城區規劃範圍內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設局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內郊區的建制鎮按所在轄區分別由西秀區、開發區和普定縣人民政府(管委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縣(自治縣、區)由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條

市建設局負責全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的監督指導工作。
市、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範圍和標準進行監督管理。
市、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進行監督、審計。

第五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以下範圍和標準徵收:
(一)在市城區規劃範圍,新建、擴建經營性房屋建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50元;新建、擴建生產性設施和機關行政辦公樓,每平方米建築面積40元;新建、擴建住宅和公益服務性房屋建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30元。
(二)在縣、自治縣、黃果樹風景名勝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所在地新建、擴建經營性房屋建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30元;新建、擴建其他房屋每平方米建築面積20元。
(三)在其餘建制鎮規劃區國有土地上新建、擴建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0元。
經濟適用住房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具備社會福利性、公益性的非營利性質的建設項目,應當減繳、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繳、免繳範圍見省《減繳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項目目錄》。
減繳、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設項目改變使用性質的,應當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七條

本市範圍內減繳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設項目及標準按照省《減繳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項目目錄》的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範圍和徵收標準,不得少征、漏征。

第八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單位應當在收費場所公示徵收範圍和徵收標準以及減繳、免繳目錄。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單位應當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按規定的範圍和標準收費。

第九條

新建、擴建各種房屋建築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有徵管權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有關行政部門批准的項目建議書(項目核准報告或者項目備案通知),以及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檔案和經規劃部門批准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並按上述資料確定的房屋建築使用性質和建築面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對原房屋建築進行擴建的,按擴建面積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條

申請免繳、減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有徵管權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免繳、減繳的申請,並提供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資料。
受理減繳、免繳申請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減繳、免繳條件的,應當作出準予減繳、免繳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減繳、免繳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減繳、免繳的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在市城區規劃範圍建築面積在30000平方米以上,縣、自治縣、黃果樹風景名勝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所在地建築面積在15000平方米以上,其餘建制鎮規劃區建築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項目,一次性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確有困難的,可申請分兩次繳納,首期應在辦理《施工許可證》之前繳納,並不得低於總額的80%,餘款應在驗收備案之前繳納完畢。
申請人應向有徵管權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申請,並提供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資料。受理申請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分期繳納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辦理分期繳納手續;對不符合分期繳納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分期繳納的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由市、縣(自治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使用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批准後,由同級財政部門按使用計畫撥付。屬於基本建設項目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發展改革部門提出使用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批准後,由同級財政部門按使用計畫撥付。
市城區規劃範圍內屬西秀新區和開發區建設項目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市建設局商市財政局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全額返還西秀區、開發區。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徵收過程中所需的辦公經費按上年實際收繳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總額的5%納入下一年的財政預算,由市、縣(自治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安排使用,同級財政、審計部門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貴州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減繳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項目目錄

減半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設項目

幼稚園、高中、中等職業技術學校、高等學校的教學設施及辦公樓、教師單身宿舍及學生宿舍和食堂。

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設項目

(一)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包括城市給排水、供氣、供電、園林綠化、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設施的生產性用房。
(二)按規劃批准建設的停車場。
(三)九年義務制教育的中國小教學樓、實驗樓、圖書館(樓)、體育場館、辦公樓、教師單身宿舍及學生宿舍、師生食堂設施。
(四)向公眾開放,用於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的公益性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文化館、青少年校外活動場所、工人文化宮。
(五)敬老院、福利院、軍休所、軍供站、軍休服務站、優撫醫院、光榮院、復退軍人慢性病康復醫院、假肢康復中心、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單位(陵、園)、救助管理站、救災物資倉庫、經常性社會捐助站、非經營性社區服務中心、非經營性老年公寓、非經營性養老院。
(六)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鎮衛生院、計畫生育服務站、紅十字會所屬醫療機構建設項目。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建設的廉租住房。
(八)消防站、消防訓練培訓基地、消防指揮中心、勞動教養所(勞動教養學校)、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所人民調解庭、監獄、強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拘留所、看守所、人民法院審判法庭、行刑場所。
(九)軍隊建設項目(向社會開放的經營性項目除外)。
(十)發生重大災害和突發事件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修建的臨時安置用房。
(十一)經規劃批准修建的施工工地非經營性的臨時建築設施。
(十二)在原址進行的不改變使用性質、不擴大建築面積重建項目和農民在集體土地上修建的住房。
(十三)按規划進行綜合配套開發,有配套的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住宅小區:市城區規劃範圍(兩城區)建築面積20萬平方米以上,縣城和黃果樹新城城市規劃區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免繳的其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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