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

海口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有效籌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提高城市建設水平和綜合服務能力,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海南省物價局、財政廳、住建廳《關於調整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標準的通知》(瓊價費管〔2010〕99號),結合實際,制定《海口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0年4月2日由海口市人民政府以海府〔2010〕18號印發。《辦法》共15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規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審批工作的通知》(海府〔2006〕69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
  • 地點:海口市城市
  • 印發機構:海口市人民政府
  • 印發時間:2010年4月2日
政府通知,主要內容,

政府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口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海府〔2010〕1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有關單位:
現將《海口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日海口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有效籌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提高城市建設水平和綜合服務能力,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省物價局、財政廳、住建廳《關於調整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標準的通知》(瓊價費管〔2010〕99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本辦法所稱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強制徵收的專項用於城市道路、橋涵、給排水、路燈照明、環衛設施、園林綠化、消防、城市防洪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和維護的資金。
第三條 市政府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
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範圍和標準進行監督管理。
市政府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進行監督、審計。
第四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建設項目報建的建築面積計征,具體標準為:
(一)單位、企業建設項目和個人開發的非自住性質建設項目按220元/m2計收;
(二)居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私宅建設項目按50元/m2計收。
第五條 減免徵收範圍
(一)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設項目如下:
1. 城市基礎設施,包括城市道路、橋涵、給排水、污水處理、環衛、園林綠化、消防、變配電、燃氣、公共運輸站場、城市防洪救災等市政基礎設施。
2. 具有社會福利性、公益性的非營利性質的建設項目。
3. 政府全額撥款的行政辦公(含配套)建設項目及服務設施。
4. 政府投資的幼稚園、中國小、高中、中等職業技術學校、高等學校的教學設施及辦公樓、教師單身宿舍及學生宿舍和食堂。
5. 圖書館、博物館、展覽館、體育館、文化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等公益性文化體育設施;政府投資或社會捐贈建設的老年康復、療養等設施及宗教場所。
6. 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醫療設施項目(配套住宅除外)。
7. 政府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等)。
8. 市、區政府批准的舊城改造項目的拆遷安置房;國有破產改制企業職工的安置房。
9. 軍隊建設項目(向社會開放的經營性項目除外)。
10. 工業項目的廠房、倉儲及廠區內的辦公研發、值班宿舍、職工食堂等建築。
11. 地上停車庫(樓)、地下各類建築設施。
(二)減半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設項目如下:
1. 社會投資建設的各類學校教學設施及辦公樓、教師單身宿舍及學生宿舍和食堂(配套住宅除外)。
2. 社會投資建設的各類醫療康復、療養設施項目(配套住宅除外)。
3. 社會投資建設的、向公眾免費開放的旅遊觀光景點。
4. 政府批准的限價商品房項目。
第六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應當一次性繳交,不得緩繳或分期繳納。
第七條 用其他款項沖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項目,建設單位需提交與市政府簽署的相關契約,由市規劃局會同市財政局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辦理。
第八條 對已繳納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項目,不能因各種原因提出退還,確有特殊情況的,由市規劃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意見後報市政府審批。
第九條 凡屬本辦法規定減免範圍的項目,由市規劃局在批准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根據建設單位或個人的申請辦理減免審批手續,減免審批結果按季度送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條 經批准免繳、減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設項目使用性質(功能)發生變化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及時補繳。
第十一條 凡未按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設單位,市規劃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二條 市規劃局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核實時,對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超建的面積部分,屬施工計算誤差的,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屬違法建設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依法處罰,對城管執法部門作出的不予拆除或沒收的超建部分,市規劃局補辦報建手續時,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補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三條 徵收機關應在收費場所公開收費許可證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減免目錄。
第十四條 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應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海南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實行銀行代收。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規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審批工作的通知》(海府〔2006〕69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