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池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是一則檔案,為加快我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和居民生活環境,制止各種亂收費行為,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物價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規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管理意見的通知》(皖政辦〔2002〕80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和居民生活環境,制止各種亂收費行為,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物價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規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管理意見的通知》(皖政辦〔2002〕80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為籌集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資金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凡在池州市主城區、各縣城關鎮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工業、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築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池州市主城區規劃區範圍包括池陽、秋浦、江口、里山街道辦事處和馬衙鎮轄區,建成區範圍包括北至長江、東至九華山大道、西至秋浦河、南至南外環。
農民依法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翻建自住用房,不徵收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四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建設單位和個人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一次繳清。城市規劃部門依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憑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五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建設項目的建築面積計征。徵收標準為:池州市主城區住宅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0元;各縣城關鎮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50元。
第六條 在池州市主城區、各縣城關鎮規劃區以內、 建成區以外的建設項目, 按建成區標準的80%徵收。
工業廠房、倉儲用房均按當地住宅收費標準的80%徵收。
第七條 未納入綜合開發的零星建設房地產開發項目(省轄市低於5萬平方米,縣城關鎮低於2萬平方米),按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標準的150%徵收。
第八條 以下用房及建設項目免徵或減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一)軍事用房(不含營業性用房)、九年義務制教育教學用房、社會福利事業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二)幼稚園、高中、職業學校教學用房,以及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經濟適用住房(包括集資建房)建設項目,減半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三)高校教學、科研、後勤服務設施項目按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皖政辦〔2002〕33號檔案規定,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四)工業招商項目是否徵收或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市、縣人民政府和九華山風景區、開發區管委會決定。
第九條 各地應嚴格執行城市基礎設施配 套費的減免規定。符合減免條件、確需減免的, 由項目建設單位申報,經市、縣(九華山風景區、開發區)物價、財政、建 設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九華山風景區、開發區管委會)審批。
第十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必須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公用設施建設,包括:城市道路、橋樑、公共運輸、供水、燃氣、排水、污水處理、園林、綠化、路燈、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
未納入綜合開發的零星建設房地產開發項目加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必須專項用於住宅配套工程建設。
第十一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市、縣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徵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收費範圍、標準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不得隨意提高收費標準、自立收費項目或擴大收費範圍。違者按亂收費嚴肅查處。
第十二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到同級物價部門辦理《安徽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並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主動接受物價、財政、審計和上級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各級物價、財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證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 建設。
第十四條 九華山風景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標準比照池州市主城區執行。徵收範圍限於九華街區、閔園景區、天台景區、柯村景區。
農民建房按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細則具體收費標準將根據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的調整情況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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