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璧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使用辦法

靈璧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使用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根據省、市相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訂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靈璧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使用辦法
  • 目的:規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根據省、市相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為籌集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凡在靈城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工業、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築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四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徵收。建設單位和個人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一次性繳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後,持繳費憑證申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五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建設項目的建築面積計征,徵收標準為:
(一)住宅30元/平方米,非住宅(不包括工業廠房、倉儲用房)40元/平方米。
(二)工業廠房、倉儲用房均按住宅標準的80%徵收。
(三)未納入綜合開發的零星建設房地產開發項目,建築面積在1.5萬平方米以下的,按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標準的150%徵收。
(四)在靈城規劃區內,建成區以外的建設項目,按建成區內收費標準的80%徵收。
第六條 以下建設項目免徵或減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一)軍事用房(不含營業性用房)、社會福利事業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黨政機關所建辦公用房中財政撥款部分,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二)九年制義務教育教學用房,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三)幼稚園、高中、職業學校教學用房,遷出城區的工礦企業新建用房,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經濟用房(包括集資建房)建設項目,減半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四)農民經批准在集體土地上建設自用住房的,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七條 符合減免條件確需減免的,實行先征後返。由建設單位(個人)申請,經縣建設局審核後,報縣政府批准。
第八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必須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公用設施建設,包括城市道路、橋樑、公共運輸、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園林、綠化、路燈、環衛設施等項目建設。
第九條 在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後,原已開徵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類似的收費項目以及其它各類專項配套費,包括煤氣、自來水、集中供熱開戶費和增容費等一律取消,不得重複收取。
第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所徵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納入縣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一條 縣物價、財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確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後,縣政府2004年4月5日印發的《靈城規劃區房地產開發建設優惠政策若干意見》(靈政〔2004〕7號)同時廢止。對本辦法施行前以入駐靈城規劃區的外來投資企業,仍按原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縣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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