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設施(infrastructure)是指為社會生產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務的物質工程設施,是用於保證國家或地區社會經濟活動正常進行的公共服務系統。它是社會賴以生存發展的一般物質條件。
基礎設施包括交通、郵電、供水供電、商業服務、科研與技術服務、園林綠化、環境保護、文化教育、衛生事業等市政公用工程設施和公共生活服務設施等。它們是國民經濟各項事業發展的基礎。在現代社會中,經濟越發展,對基礎設施的要求越高;完善的基礎設施對加速社會經濟活動,促進其空間分布形態演變起著巨大的推動作用。建立完善的基礎設施往往需較長時間和巨額投資。對新建、擴建項目,特別是遠離城市的重大項目和基地建設,更需優先發展基礎設施,以便項目建成後儘快發揮效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基礎設施
- 外文名:infrastructure
- 作用:社會生存發展
- 含有:交通、郵電、供水供電等
意義,特點,分類,經營,
意義
二十世紀三十年代,為了應對空前的經濟大蕭條,美國總統羅斯福推行了著名的“羅斯福新政”,其中很重要的一項政策就是政府主導的大規模基礎設施建設,這些基建項目,不僅提高了就業,增加了民眾收入,還為後期美國經濟的大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當前,為了應對由於全球性金融危機及國內諸多因素造成的經濟下滑的巨大風險,中國政府推出“四萬億”投資的經濟刺激計畫,“四萬億”經濟刺激預計每年拉動經濟成長約1個百分點,其中近一半資金投向交通基礎設施和城鄉電網建設,這不僅可以使中國加快擺脫全球金融危機所帶來的負面作用,還可以擴大內需,刺激中國經濟的發展和消費的增長。配合中央政府的計畫,全國各省市政府紛紛以基礎建設項目為重點,以投資拉動經濟成長,2008年全社會總投資將超過16萬億元。
廣東省政府決定力爭在2009年完成1.3億元投資,主要用於交通基礎設施、水利工程、城市基礎設施、港口水利建設、公共運輸網路、節能減排基礎設施建設、保障性住房建設、服務業及教育衛生等社會事業、生態環境保護等領域。並將於今後5年內,在上述10個領域,拿出實際項目和具體措施擴大內需,為擴大內需的項目投入約2.3萬億元。
特點
先行性和基礎性
不可貿易性
絕大部分基礎設施所提供的服務幾乎是不能通過貿易進口的。一個國家可以從國外融資和引進技術設備,但要從國外直接整體引進機場、公路、水廠是難以想像的。
整體不可分性
通常情況下,基礎設施只有達到一定規模時才能提供服務或有效的提供服務,象公路、機場、港口、電信、水廠等這樣的行業,小規模的投資是不能發揮作用的。如電站大壩不能只建到河中間、機場跑道不能留半截不修完、連線兩城市的輕軌不能只建一半等等。
準公共物品性
分類
基礎設施可以按其所在地域或使用性質劃分如下:
農村基礎設施
(1)農業生產性基礎設施:主要指現代化農業基地及農田水利建設;
(2)農村生活基礎設施:主要指飲水安全、農村沼氣、農村道路、農村電力等基礎設施建設;
(3)生態環境建設:主要指天然林資源保護、防護林體系、種苗工程建設,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和建設、濕地保護和建設、退耕還林等農民吃飯、燒柴、增收等當前生計和長遠發展問題。
(4)農村社會發展基礎設施:主要指有益於農村社會事業發展的基礎建設,包括農村義務教育、農村衛生、農村文化基礎設施等。
城市基礎設施
城市基礎設施是指為城市直接生產部門和居民生活提供共同條件和公共服務的工程設施,是城市生存和發展,順利進行各種經濟活動和其他社會活動所必須具備的工程性基礎設施和社會性基礎設施的總稱。它對生產單位尤為重要,是其達到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必要條件之一。總的來講,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主要包括:
1.住宅區、別墅、公寓等居住建築項目
2.高檔酒店、商場、寫字樓,辦公樓等辦公商用建築項目
3.石油、煤炭、天然氣、電力等能源動力項目
4.鐵路、公路、航空、水運、道橋、隧道、港口等交通運輸項目
5.水庫、大壩、污水處理、空氣淨化等環保水利項目
6.電信、通信、信息網路等郵電通訊項目
一般講城市基礎設施多指工程性基礎設施。(1)工程性基礎設施主要包括六大系統:
A.能源供應系統: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暖氣等;
B.供水排水系統:包括水資源保護、自來水廠、供水管網、排水和污水處理;
C.交通運輸系統:分為對外交通設施和對內交通設施。前者包括航空、鐵路、航運、長途汽車和高速公路;後者包括道路、橋樑、隧道、捷運、輕軌高架、公共運輸、出租汽車、停車場、輪渡等;
D.郵電通訊系統:如郵政、電報、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網際網路、廣播電視等;
E.環保環衛系統:如園林綠化、垃圾收集與處理、污染治理等;
F.防衛防災安全系統:如消防、防汛、防震、防颱風、防風沙、防地面沉降、防空等。
(2)按服務性質分為三類
A.生產基礎設施。包括服務於生產部門的供水、供電、道路和交通設施、倉儲設備、郵電通訊設施、排污、綠化等環境保護和災害防治設施;B.社會基礎設施。指服務於居民的各種機構和設施,如商業和飲食、服務業、金融保險機構、住宅和公用事業、公共運輸、運輸和通訊機構、教育和保健機構、文化和體育設施等;C.制度保障機構。如公安、政法和城市建設規劃與管理部門等。基礎設施水平隨經濟和技術的發展而不斷提高,種類更加增多,服務更加完善。
(3)社會性基礎設施一般指行政管理、文化教育、醫療衛生、商業服務、金融保險、社會福利等設施。
(4)城市基礎設施一般應具備以下特點:
A.生產性
B.公用性和公益性
C.自然壟斷性
D.成本沉澱性
E.承載性
F.超前性
G.系統性
不同時期對城市基礎設施的發展、完善、配套有不同的要求。城市基礎設施作為城市運行的載體,與城市的自然附屬物包括土地、水體、礦床等有緊密聯繫,它是在原有的自然附屬物的基礎上,經過人們的加工改造而建立起來的,受自然的制約;建設和改造城市基礎設施時,必須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城市基礎設施在形態上具有固定性,實物形態上大都是永久性的建築,供城市生產和居民生活長期使用,不能經常更新,更不能隨意拆除廢棄。
基礎設施共建共享
長株潭城市群在“兩型社會”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建設過程中,在一體化規劃的引導下,確定三市組團式、串珠式發展,基礎設施網狀互聯,共同構建生態環境優美的城市群,並致力於基礎設施共建共享。長株潭城市群按照適度超前、合理布局、共建共享的原則,引導項目建設,為新型發展構築強有力的現代化基礎設施平台。提出“交通同網、能源同體、信息同享、生態同建、環境同治”的“新五同”建設。長株潭城市群要建成布局合理、高效利用的現代化交通網路、安全可靠的能源體系、“三網融合”的信息平台、綠色生態體系和完備的湘江防洪設施體系,形成支撐新型工業化和新型城市群的強大網路,率先為國家探索區域基礎設施共建、共享、共管模式做出貢獻。
基礎設施發展模式
是指世界各國和各地區在制定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和經濟成長戰略時,安排基礎設施建設與直接生產部門發展順序的過程。主要的代表性理論有羅森斯坦-羅丹主張的“大推進”式的“優先發展論”和赫希曼的“壓力論”。
從世界經濟發展史來看,基礎設施發展模式主要分為超前型、同步型和滯後型三類。
超前型是指基礎設施建設相對於直接生產活動超前一個時期,代表國家如英國;
同步型是指基礎設施與生產消費引起的需要相適應,直接生產部門與基礎設施的形成和擴大同步發展,代表國家如美國、加拿大和瑞典;
滯後型指基礎設施發展滯後於直接生產部門,代表國家如前蘇聯、東歐及大多數開發中國家。
經營
BOT模式
在標準的BOT模式中,私人財團或國際財團自己融資來設計、建設基礎設施項目。項目開發商根據事先約定,經營一段時間以收回投資。經營期滿,項目所有權或經營權將被轉讓給東道國政府。BOT融資模式的基本思路是:由政府或所屬機構對項目的建設和經營提供一種特許權協定(Concession Agreement)作為項目融資的基礎。由本國公司或者外國公司作為項目的投資者和經營者安排融資,承擔風險,開發建設項目,並在有限的時間內經營項目獲取商業利潤,最後,根據協定將該項目轉讓給相應的政府機構。有時,BOT模式被稱為“暫時私有化”過程 (Tempo-rary Privatization)。其他融資模式
BOT模式的變異
企業資本或私人資本在介入基礎設施項目的運作過程中,由於基礎設施種類、投融資回報方式、項目財產權利形態的不同,BOT方式出現了不同的變異模式,如BOOT(建設-擁有-經營-轉讓)形式、BTO(建設-轉讓-經營)形式,BOO(建設-擁有-經營)形式、DBOT(設計一建設一融資一經營)形式、BLT(建設一租賃一移交)形式等等。
(1)BOOT模式
BOOT(Build-Own Operate-Transfer),即建設一擁有一經營一轉讓,是私人合夥或某國際財團融資建設基礎產業項目,項目建成後,在規定的期限內擁有所有權並進行經營,期滿後將項目移交給政府。BOOT方式中,私人既有經營權,也有所有權。採取BOOT方式,從項目建成到移交給政府這一段時間一般比採取BOT方式長一些。
(2)BOO模式
BOO (Build-Own-Operate),即建設一擁有一經營、承包商根據政府賦予的特許權,建設並經營某項產業項目,但是並不將此項基礎產業項目移交給公共部門。在BOO項目中,項目公司有權不受任何時間限制地擁有並經營項目設施。
(3)BTO模式
BTO(Build-Transfer-Operate),即建設一轉讓一經營。對於關係到國家安全的產業如通訊業,為了保證國家信息的安全性,項目建成後,並不交由外國投資者經營,而是將所有權轉讓給東道國政府,由東道國經營通訊的壟斷公司經營,或與項目開發商共同經營項目。
(4)DBOT模式
DBT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即設計一建設一融資一經營。這種方式是從項目設計開始就特許給某一私人部門進行,直到項目經營期收回投資,取得投資收益。但項目公司只有經營權沒有所有權。
(5)BLT模式
BLT(Build-Lease-Transfer),即建設一租賃一移交。其具體是指政府出讓項目建設權,在項目運營期內政府成為項目的租賃人,私營部門成為項目的承租人,租賃期滿結束後,所有資產再移交給政府公共部門的一種融資方式。
PPP模式
PPP是英文“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縮寫,是指政府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合作完成基礎設施的投資和建設,滿足經濟與社會發展對基礎設施的要求。簡言之,PPP是指公共部門通過與私人部門建立夥伴關係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的一種方式。PPP是在英國首先發展起來的特許權經營制度。該詞最早由英國政府於1992年提出,當時界定為政府與私營商簽訂長期協定,授權私營商代替政府建設、運營、或管理公共設施並向公眾提供公共服務。PPP本身是一個意義非常寬泛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通過PPP,合作方可以達到與預期單獨行動相比更為有利的結果,合作各方參與某個項目時,政府並不是把項目的責任全部轉移給投資方,而是與參與各方共同承擔責任和融資風險。
PPP方式最大的優點:在於將市場機制引入到基礎設施的投融資領域。
具體有以下幾點:
1、引入競爭機制,促進了政府誠信建設;
2、緩解政府財力不足導致的資金短缺困境,加快發展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
3、充分發揮外商及民營企業的能動性和創造性,提高項目運營效率和服務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