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因
傳統的融資方式如借款在資產負債表上均表現為資產
項目與負債及權益項目的同時增加。而表外融資並非如此,如本集團的應收帳款證券化
項目(ABCP),其對負債方並無影響,而在資產方同時表現為
現金的增加和應收帳款的減少,
資產總額保持不變。企業之所以想方設法把某些負債從資產負債表上抹去,主要是出於以下一些考慮:
1.可以明顯地改善財務報表的質量
根據財務報表計算的有關財務比率,將債務置於資產負債表外,會使借款人處於有利的地位,如負債總額降低、
資產負債率和淨權益負債率下降等。以集團實施的ABCP
項目為例,若在該項目內實際融資額為3000萬美元,與傳統融資方式相比較,可使集團的
資產負債率下降4%左右。更為重要的是,這樣做可以防止那些不利於借款人的財務比率出現,從而避免觸發其他更為不利的發展趨向,例如信用等級下降、借款成本提高等。
2.可以規避借款契約的限制
借款契約往往對借款人增添債務做出種種限制的明確規定,如規定不得突破某一資產負債比率。於是,借款人便設法置債務於表外。然而,擬定借款契約的債權人也越來越精明,他們也逐步對表外融資因素加以考慮,將其與表內債務同等看待。這種壓力同時又進一步“催生”了新的、更富於創造精神的融資方式。
3.符合傳統歷史成本的計量模式
我們知道,在
通貨膨脹的情況下,歷史成本計量模式很可能造成資產負債表上的許多資產
項目的價值被嚴重低估,特別是對於採用後進先出法的企業,其存貨
帳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偏差會日漸增大。而如果採用公允價值計量,這些企業的資產總量將有較大幅度地增長,並且大部分增長額會增加表上的
所有者權益,其結果,由於淨權益的增長使得企業借款能力提高,從而可以舉借更多的債務。因此,作為對企業採用歷史成本計量模式的補償,許多人認為應將部分債務置於表外,用來抵銷該種計量模式與公允價值計量比較在借款能力上的損失。雖然我國目前
通貨膨脹的壓力並不大,但從長遠來看,這種趨勢是可以預見的。
制度基礎
現行會計準則(包括國際會計準則、國內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為表外融資提供了可能。例如,現行會計準則對負債所下定義並不十分恰當,不足以應付愈來愈巧妙的
融資方式。具體而言,以歷史成本計量模式為基礎的負債概念,偏重法律觀念,而不注重
經濟觀念,有的融資如果僅從法律角度看,並不構成某一報告主體的債務。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講,表外融資是鑽了現行會計準則的空子也並不為過。
主要方式
長期租賃
租賃是一種傳統的、現在仍然流行的表外融資方法。根據所體現的經濟實質不同,租賃分為
經營性租賃與
融資性租賃兩類。
經營性租賃
這種租賃的出租人除提供租賃物外,還負責租賃物的維修和保養等服務。特點是:
1.租賃物由出租人採購;
2.租期較短
3.出租人不但提供融資便利,還提供維修、保養等技術性服務;
4.經營性租賃契約是可撤銷的。
合資經營
近十幾年來在美國出現了不少為滿足大型建設及經營項目的資金需要而進行的表外融資方法,其中常見的是合資經營。具體而言,若某企業持有其他企業相當數量、但未達到控股程度的
所有者權益,後者被稱為未合併企業(Unconsolidated Entities),由於該企業並不控制未合併企業,因此只須將長期投資作為一項資產予以確認,而不必在資產負債表上反映未合併企業的債務。有些企業在未合併企業中安排
投資結構、從事
表外業務,是為了儘可能地獲得完全控股的好處,又不至於涉及合併問題。例如:合資經營企業有一種流行的形式,稱之為特殊目的主體(special-purpose entity,SPE),《投資者:小心“表外融資”的陷阱》一文中提到的為安然公司服務的馬林基金即是此類公司。這種利用法律漏洞的做法引起廣泛的爭議。
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
項目融資方式,起源於上世紀70年代初,首先在美國被用於推廣住宅
按揭融資。到了80年代,這種
融資方式在全世界範圍內得到了廣泛套用,實行證券化的資產通常包括:住宅
按揭、
信用卡、
汽車貸款、應收帳款、租賃應收款等。其操作方式通常是融資方將某項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
金融機構,該金融機構再以此項資產的未來收益為保證,在債券市場上以
發行債券的方式向投資者進行融資。雖然資產證券化在經濟實質上屬於一種融資活動,但從法律角度來看,它只是某項資產的轉讓,所以也不被要求在資產負債表上進行反映。當然,資產證券化的過程非常繁瑣,並涉及大量的法律、外匯管理、會計處理等各方面的問題,特別是在我國實施起來難度較大。
創新金融工具或稱衍生金融工具
近幾年是創新金融工具大爆炸的時期,這些金融工具主要包括:
掉期、掉期化、
嵌入期權、
複合期權、上限期權、下限期權、上下限期權等。由於環境的變化、競爭的加劇和對於風險進行控制的需要,使得
金融工具創新的勢頭不減,並將持續下去。然而,會計準則的制定並未趕上
金融工具創新的步伐,在目前階段按現行會計準則,運用創新金融工具所產生的
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在財務報表中大都不能得到體現,而只是在報表附註中予以披露。因此,運用創新金融工具在某種程度上也能達到表外融資的目的。
影響
從80年代起,在英、美等國家,表外融資協定迅速增長。這種協定具有資產負債表
項目的重要特徵,但卻沒有確認一面負債,同時也避免了一項資產的確認。表外融資可可以歸結很多原因,主要的原因可能是稅務方面的優惠,也可能是企業不願意反映真實的負債水平。一家企業若
負債比率較高,就會引起債權人的關注,若企業同時將等量資產和負債從資產負債表中抵消,就能降低
負債比率。另一個從資產負債表中抵消,就能降低負債比率。另一個可能的原因是企業與現行的債權人訂有必須限制負債水平的協定,表外融資就可作為繞過這一限制的手段。
表外融資行為掩蓋了企業的重要財務信息,很可能誤導信息使用者,因而引起了各國會計準則制訂機構的關注,它們紛紛制訂會計準則,減少表外融資項目,儘可能地將其納入資產負債表。會計準則制訂機構訂為,財務報表應當通過列示濃縮的、排列有序的有關資產、負債和經營業績的信息,有助於作用者了解企業的整體情況。要達到這一目的,財務報表的項目分類和確認必須基於經濟實質重於法律形式這一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