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縣建設局和縣房產管理局(縣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的職責,整合劃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增加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職能,逐步健全和完善廉租房、拆遷安置房、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房、限價房等供應體系。
(四)增加對全縣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職能。
(五)增加人民防空工作的行政管理職能。
(六)增加安全生產股工作職能。
(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履行建築節能、改善城鄉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的職責。加強法制工作與執法監督,規範執法行為;加快城鎮化建設速度,搞好棚戶區改造,提高城鎮化水平。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及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及人民防空工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組織實施。
(二)指導、監督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擬定住房保障相關規定;編制全縣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監督實施;擬定廉租住房規劃及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統籌廉租房、安置房、經濟適用房、公租房、限價房工作,負責棚戶區改造工作。
(三)指導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針、政策;負責全縣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提出住房制度改革實施過程中有關部門的解決意見。
(四)擬訂全縣統一定額、建設項目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定額工程造價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聯合發布;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主管全縣房屋拆遷安置管理工作,負責拆遷實施單位資質審批工作。
(六)負責全縣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建築安裝、裝飾裝修、建築防腐等行業管理工作;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定建設工程招投標有關規定、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監督工程建設的招標投標活動;管理和規範建築市場;綜合管理全縣工程監理工作;監督檢查工程質量和建築施工安全;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項目、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管理工作;負責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辦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節能減排。
(七)負責全縣城市建設工作;會同相關單位實施城市重點工程建設;會同管理城市污水處理和供水企業資質;負責城市建設的安全生產工作和城建監察工作,牽頭負責城市建設事業統計分析工作。
(八)負責全縣村鎮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和組織實施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全縣村鎮建設統計分析工作。
(九)負責全縣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實施產權登記和發證;負責全縣物業行業管理工作。
(十)負責全縣房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房屋安全鑑定、白蟻防治和住房裝飾裝修行業管理。
(十一)會同管理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工作。
(十二)制定全縣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計畫和技術經濟規定,組織重大科技項目和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指導與管理技術引進工作;負責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繼續教育、職稱評審和執業資格管理等工作。
(十三)綜合協調城鄉建設與房地產管理、城鎮土地管理及環境保護的關係,搞好城鎮化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抓好城市精神文明建設,開展創建文明城市活動。
(十四)管理全縣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工作,指導企業開拓外地建築市場,開展對外工程承包、房地產和勞務合作業務。
(十五)負責全縣地下管網普查及歸檔管理。
(十六)管理城市建設資料檔案和房屋權屬檔案工作。
(十七)承擔縣人民防空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八)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7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管理機關工作,協調機關各股室及下屬單位的工作關係;擬定局機關各項工作制度,起草有關檔案、報告和總結;負責會議組織、記錄、文電收發處理和檔案、保密工作;負責局機關安全保衛、對外聯繫和來人接待、車輛管理、後勤保障等機關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網路信息收集答覆工作;管理局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和機構編制;承辦局機關人事管理和建設信息工作;負責建設工程專業技術職稱推薦評審工作;負責勞動法規的貫徹實施,承擔本系統勞動社會保障工作;擬定職工教育、培訓計畫等並組織實施;協同做好局機關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組織落實財務會議的改革措施和規章制度;編制年度資金使用計畫、半年高度計畫及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負責局機關行政經費、事業費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指導監督檢查下屬國有資產、專項資金及財務管理工作;負責財務報表及財務決算工作;負責局財務核算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
研究制度規範性檔案的年度計畫,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報批工作彙編工作;綜合管理行業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工作,對局屬執法單位、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城建監察隊伍建設和行政處罰工作,負責建設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備案和聽證工作;負責全縣建設系統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申請及行政執法證件申領工作;負責制定全縣建設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局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負責住建系統信訪穩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開展執法評議工作。
(三)城鄉建設股
擬訂城市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有關規定;編制年度城建維護計畫,負責編制城建重點工程投資計畫;參與對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徵收使用,投資和收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工作;負責全縣建設行業科技管理;負責城市建設的統計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城、歷史優秀建築的保護監督工作。
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的關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全縣村鎮建設計畫的實施;指導和組織實施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村鎮開發管理工作,指導受災地區的村鎮重建和大型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工作;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意見;指導和組織實施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
(四)建設管理股
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擬訂全縣城鄉建設管理有關規定及實施細則;管理和規範建築市場;負責全縣建築業資質審查、外來建築企業資質審查;負責全縣建築安裝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工程監理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建築隊伍和個體工匠管理以及建築業的行業培訓工作;監督管理建築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和新型牆體材料革新節能工作。
(五)房產管理股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宅和房產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本縣房地產工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實施國家住宅產業技術標準和行業規範,推進本縣住宅產業現代化及節能省地型住宅產業發展。
負責全縣房屋產權戶籍管理;實施產權登記,發放房屋權屬證書;負責房地產測繪成果套用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
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辦法並監督執行;組織開展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工作;協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商品房預銷售許可管理;指導房地產交易過戶、低押、租賃;負責直管公房資產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房地產估價管理。
負責全縣房屋安全監督管理,實施房屋安全鑑定和白蟻防治工作;負責全縣住房裝飾裝修行業管理。
負責全縣物業行業管理。研究制定全縣物業管理具體規定和實施辦法,指導全縣物業管理規範化工作;負責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審核、物業管理招投標、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的評定等工作;負責物業管理小區的文明創建工作;負責全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並監督使用;會同物價部門核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參與住宅小區規劃設計和竣工綜合驗收工作。
(六)住房保障股
貫徹落實上級有關住房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我縣住房保障工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規範性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廉租房、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公共租賃房、限價房的建設、管理和協調工作;負責棚戶區改造工作;負責低收入家庭住房補貼資金的審查和發放工作。
(七)行政審批服務股
負責建設工程報建申請審批;負責施工許可證核發;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備案;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負責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負責招標投標備案;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案;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備案、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備案,負責工程檔案驗收許可證核發;負責辦理建設工程監督手續;負責拆遷單位資格審查;負責城市基礎建設配套費等規費的徵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