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農保概要,參保流程,轉移程式,轉出申報,轉移審核,轉入農保,轉移手續,銜接規定,指導意見,涉及問題,
農保概要
中國的農保工作1986年開始探索,1991年進行試點。2003年底,全國有1870個縣(市、區)不同程度地開展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5428萬人參保,積累基金259億元,198萬農民領取養老金。至今年底,積累保險基金預計會超過400億元(含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積累基金),約220萬人領取養老金。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三農”工作和城鄉協調發展,從實際出發,在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推進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內容。
要全面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統籌城鄉發展,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要求,從農村生產力發展水平和農民非農化程度的實際出發,採取由經濟發達地區向經濟欠發達地區逐步推進、由富裕群體向廣大農民逐步推進的策略,以城鎮化進程較快的地方為重點,積極建立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將有條件的地區和群體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並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城鎮化的推進,逐步擴大覆蓋範圍,提高待遇水平。
有條件的地區主要是指城鎮化進程較快、地方財政狀況較好、政府和集體有能力對農民參保給予一定財力支持的地區。其中,城郊是最有條件率先建立農保制度的地區。
加快在城郊推進建立農保制度,一是在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維護農民民眾的根本利益和維護社會穩定的迫切需要;二是促進城市新一輪經濟成長的實際需要;三是實施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發展、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需要。
參保流程
農保的參保人員,應持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到村委會或鄉鎮農保事務所辦理參保手續,填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村委會將相關材料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及時上交到區縣社保或農保經辦機構。區縣社保或農保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的相關資料審核無誤後,由銀行為新參保人員制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銀行存摺》,再由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發放到參保人員手中。
參保人員應持銀行存摺到指定銀行直接存款繳費,或者由社保機構、鄉鎮事務所會同指定銀行到村委會收取費用。
轉移程式
轉出申報
1.參保單位或本人到轉出地鄉鎮(區縣)農保機構提出轉至城保、鎮保申請,提交相關材料,農保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後,指導個人填寫《個人帳戶變更申報表》;成批轉出的人員由參保戶填寫《個人帳戶集體變更申報表》。
2.鄉鎮(區縣)農保機構操作人員錄入轉至城保、鎮保相關申報信息。
3.系統自動判斷該人員在本鄉鎮是否有基金,若無則提示不能辦理轉出申報。
4.若該人員在其他鄉鎮還存在基金,系統提示該人員需到其他鄉鎮辦理轉移手續,鄉鎮農保機構打傭多帳戶人員個人帳戶變更申報告知單。
5.打傭關係轉移受理通知單,交當事人。
6.凡在鄉鎮辦理的,鄉鎮農保機構應在受理後的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及表式上傳區縣農保中心。
轉移審核
1.區縣農保中心收到鄉鎮上傳的相關資料及表式後的5個工作日內,根據轉至城保、鎮保申報信息,進行轉出申報審核。
2.審核未通過的,將資料和表式退還鄉鎮,鄉鎮撤銷轉出申報。
轉入農保
鄉鎮農保經辦機構在進行農保參保人員轉給付操作時,對不符合城(鎮)保養老金按月領取條件的本市農村戶籍人員進行轉入農保操作。
轉移手續
辦理從業人員社會保險關係在城保、鎮保、農保之間轉移。
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或區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參保單位應到單位所在地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辦理轉出申報。
其中,外資企業、鄉鎮勞務型公司應到單位所在地區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轉出申報。
辦事依據 《關於本市從業人員社會保險關係轉移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滬勞保農發[2004]1號)
申辦條件:社會保險關係轉出農保:本市從業人員參加城保、鎮保。社會保險關係轉入農保:符合農保養老金領取條件的“農業戶籍”人員,可申請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入農保手續。
銜接規定
為使“新農保”更加人性化,特制訂5種特殊人群保險銜接規定:
一是轉居人員,參加“新農保”後轉居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參加農保的繳費,可按相應年度“城保”的繳費基數和比例折算繳費年限;
二是進城務工人員,參加“城保”的進城務工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不符合領取條件的,按“城保”一次性待遇規定將資金劃轉到本人所在區縣農保經辦機構,按“新農保”規定享受養老待遇,參加“城保”滿1年的繳費,視同為“新農保”繳費1年的年限;
三是按“農保”待遇領取養老金的城鎮戶籍人員,如不享受其他的社會保險待遇,可繼續享受“農保”待遇;
四是已按“農保”待遇領取養老金人員,如條件發生變化,又享受超轉人員生活補貼、公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等待遇的,將不再享受基礎養老金;
五是《試行辦法》施行之日前,已參加“農保”年滿55周歲以上的女性,從《試行辦法》施行之日按月享受“新農保”待遇,個人賬戶養老金按60周歲相應的計發係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新農保”個人賬戶可繼承。
指導意見
《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發〔2009〕3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現就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新農保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三、參保範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四、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餘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八、待遇調整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準。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程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範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
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農村社會服務資源,加強新農保經辦能力建設,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十二、相關制度銜接
原來已開展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稱老農保)的地區,要在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問題的基礎上,做好與新農保制度銜接。在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併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
國務院成立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訂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試點地區也要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
十四、制定具體辦法和試點實施方案
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試點具體辦法,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按要求選擇試點地區,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試點縣(市、區、旗)的試點實施方案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十五、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新農保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逐步縮小城鄉差距、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基礎性工程,是實現廣大農村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諧、增加農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適齡農民積極參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新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國務院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涉及問題
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採取的是“以個人繳費為主、以集體補助為輔、政策適當傾斜”的方式。因其在實際操作中存在諸多問題而飽受詬病。這種背景下,新農保的試點,是針對新形勢下農村養老保險體系發展的必然要求。而其具有保障性色彩的特點,不但有利於解決廣大農村居民的養老問題,更關鍵的是可以縮小城鄉居民之間的國民待遇,緩和社會矛盾。
首先,如何保障新農保相關資金能夠得到有效的監管。新農保區別老農保的特色之一就是在支付結構上從過去個人繳費變為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的養老金共同組成的模式。而基礎養老金則是由國家財政全部保證支付的。
其次,如何建立新的“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方式。新農保要求相關部門應該完善新農保制度統一的貫徹實施、基金的籌措、個人賬戶的建立與管理、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等相關事宜,確保養老金管理、使用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最後,如何贏得公眾的認可和信任。問題頗多的老農保在廣大農民心中仍舊遺留疑慮或後遺症。改變這種不信任,一方面需要國家在政策的宣講上更為詳盡、具體和通俗易懂。同時,相關部門應逐步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納入整個社會保險體系中,建立一套便於農民查詢的管理系統,隨時查閱自己的保費狀況。除此之外,還需健全方便農民領取的社會養老金髮放體系,減少不必要的中間環節,充分體現新農保的優越性。
新農保是涉及廣大農民切身利益的大事,這種惠農政策要求相關部門建立起機構統一、政事分開、機制健全、監管有力以及收、管、支等環節相對分離的集散結合的管理模式。只有吃了這些“定心丸”,方能充分發揮新農保的保障作用,使廣大農民享受同等的國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