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海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暫行規定

龍海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暫行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管理,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規定的通知》(閩政〔2002〕53號)、《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關於城市基礎設施配套收費標準的通知》(閩價〔2004〕房116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鼓勵和擴大民間投資的若干意見(試行)》(閩政〔2009〕14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研究,現對我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重新規定如下:
一、凡在龍海市城市(含建制鎮)規劃區範圍內進行各類工程建設(包括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
二、配套費主要用於建設項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設施,包括城市主次幹道、給排水、供電、供氣、路燈、公共運輸、環境衛生和園林綠化等項目的建設和維護,是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補充,與各項城市建設資金統籌安排使用。配套費由市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編制年度資金使用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三、新建項目的配套費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准的建築面積(含不計容建築面積,下同)徵收(地下室按建築面積結合項目用地性質徵收,居住小區配套商業建築按商業標準徵收);擴建、改建項目的配套費按新增建築面積徵收。容積率小於1的建設項目,配套費按容積率為1的建築面積徵收;容積率大於4的建設項目,配套費按容積率為4的建築面積徵收;新征地工業(含倉儲)項目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按容積率為1的建築面積預先徵收部分配套費,餘額部分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按批准的容積率計征。
四、配套費應一次性繳納,由市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取。對以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方式出讓土地的建設項目,土地出讓價格中已包含配套費的(土地出讓價格中除有標註已包含配套費外其餘均認定為不含配套費),配套費的具體額度按照容積率折算成建築面積,結合徵收標準測算;土地出讓後,應將配套費轉入財政專戶,專款用於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實際容積率超過拍賣時確定額度的部分,應按規定補交。
五、配套費免徵、減征範圍:
(一)軍事設施(含武警部隊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含城市停車場建設項目)、單建式人防工程、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以及經市政府確認或批准的由社會各界捐建的學校、圖書館、孤兒院養老院等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項目免徵。
(二)學校、醫療機構、科研等單位以及中央、省屬單位和外地駐我市政府機構興辦的非經營性建設項目(不含住宅)、殘疾人非經營性福利事業建設項目、經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國家和省確定扶持的高新技術建設項目、工業標準廠房以及行政機關辦公樓建設項目減半徵收。
六、免徵、減征配套費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市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除上述減免範圍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隨意減免或緩繳配套費。免徵、減征配套費的建設工程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應辦理報批手續,並按規定補交配套費。
七、配套費的徵收標準:
一類區徵收標準為:住宅每平方米60元,商業含寫字樓每平方米80元,工業每平方米35元;
二類區徵收標準為:住宅每平方米40元,商業含寫字樓每平方米60元,工業每平方米25元。
其他建制鎮徵收標準為:住宅每平方米30元,商業含寫字樓每平方米30元,工業每平方米15元。
學校非經營性建設項目按住宅的收費標準減半徵收,醫療、科研非經營性建設項目以及行政機關辦公樓建設項目按商業的收費標準減半徵收。
八、城市規劃區及土地類別劃分:
(一)城市規劃區:
1.東起南溪(浮宮橋)、西至西溪橋(含榜山鎮九龍江西溪以南區域除嶺口村外的全部)、南到瀋海高速公路(海澄-東園段)及漳州開發區連線線、北至九龍江中港。
2.建制鎮規劃區:經龍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鎮總體規劃所劃定的範圍。
(二)城市土地類別劃分:
一類區:錦江道--海澄東環城路--西浮路--二環路至通往雙第華僑農場路口--紫雲山北麓--瀋海高速--錦江道圍合的區域。
二類區: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上述區域以外的區域、 顏厝鎮和九湖鎮位於漳州城市中心城區規劃範圍內龍廈鐵路以南的區域。
龍廈鐵路以北以及榜山鎮位於漳州城市中心城區規劃範圍內的區域,按照漳州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建制鎮:程溪、紫泥、東園、白水、浮宮和港尾鎮。
九、收費單位必須向價格主管部門領取《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或監製的《福建省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所收資金繳存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市區規劃區範圍以外各建制鎮規劃區內的配套費全額繳納後,按年度結算,由各建制鎮、市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編制年度資金使用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50%返還給各建制鎮專項用於基礎設施配套建設。
十、市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未按規定辦理配套費繳納手續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十一、市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配套費收支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以及違反專款專用規定的行為要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十二、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龍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頒發<龍海市城鎮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龍政綜〔2003〕3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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