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實施意見(暫行)

為加快我縣城鎮化進程,進一步改善城鎮基礎設施和投資環境,制止各種亂收費現象,根據《貴州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省政府第91號令)規定,結合我縣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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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我縣城鎮化進程,進一步改善城鎮基礎設施和投資環境,制止各種亂收費現象,根據《貴州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省政府第91號令)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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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城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籌集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強制徵收的費用。
二、凡在我縣城鎮規劃區內實施各類工業、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築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三、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必須專項用於我縣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包括城市道路、橋樑、公共運輸、排水、污水處理、園林綠化、路燈、環境衛生等設施建設。
四、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建設單位和個人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一次性繳清,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收費票據。
五、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建設項目的建築面積計征,徵收標準為:
(一)縣城規劃區內:住宅房屋建築每平方米20元,經營性項目房屋建築每平方米30元。
(二)在縣建制鎮規劃區國有土地上新建、擴建房屋每平方米10元。
六、減繳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按照貴州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減繳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項目目錄確定,予以減繳免繳。
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縣建設局負責徵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縣建設局嚴格按照規定的收費範圍、標準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不得隨意提高收費標準、自立項目收費和擴大收費範圍。違者按亂收費嚴肅查處。同時,縣建設局要嚴格執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免繳和減半徵收規定,符合減免條件,確需減免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縣人民政府分管縣長審批後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八、縣建設局應到縣物價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主動接受同級物價、財政、審計、監察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徵收費用上繳縣財政局統一管理使用,嚴禁坐收坐支,違者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九、上述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標準如遇上級政策調整,縣建設局按調整後的標準執行。
十、本實施意見由縣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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