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縣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徵收範圍及標準,第三章徵收程式,第四章市政配套費的管理與使用,第五章附則,政策解讀,

辦法發布

各鎮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縣各部門和單位:
《灌南縣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經灌南縣十四屆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
灌南縣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5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城市建設資金徵收管理,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城市綜合服務功能,改善投資環境,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根據省財政廳《關於公布2017年江蘇省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的通知》、《市政府關於印發連雲港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連政發〔2004〕35號)、連雲港市物價局、連雲港市財政局《轉發省發展改革委 省財政廳關於校舍安全工程建設收費減免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連價服〔2019〕6號)等徵收管理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縣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項目,符合條件的必須依照本辦法交納市政配套費。
非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項目,參照建制鎮市政配套費標準執行。
第三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市政配套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徵收範圍及標準

第四條縣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一般新建項目按建築面積75元/平方米徵收市政配套費;一般改建和擴建項目按新增建築面積75元/平方米徵收市政配套費。構築物按占地面積75元/平方米徵收市政配套費。
建制鎮規劃區域內進行各類工程建設的單位和沿街建築的個人按照30元/平方米徵收市政配套費。
第五條下列建設項目按建築面積減半徵收市政配套費:
(一)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院校、民辦學校等教學用房;
(二)社會福利事業項目;
(三)地方財政預算資金部分撥款的文化、體育、衛生等公共事業項目。
第六條下列建設項目免徵市政配套費:
(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
(二)部隊營房及軍用設施;
(三)中國小(含幼稚園)教學用房及相關配套服務設施;
(四)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賃住房和政府投資的安置房(通過市場化運作的除外);
(五)地方財政預算資金全額撥款的非營利性建設項目;
(六)工業生產性項目;
(七)生態環保類項目;
(八)農民在建制鎮範圍內經規劃批准的自建或代建住宅。

第三章徵收程式

第七條縣行政審批局根據建設單位申報的建築施工圖核算建築面積,並出具市政配套費收費清單。建設單位應按照收費清單交納市政配套費,不得拖欠,不得沖抵。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出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縣行政審批局收到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後按規定辦理建設項目開工前有關手續。
第八條徵收市政配套費要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範圍及標準嚴格足額及時徵收到位。針對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五項的項目須由縣財政局出具書面意見。
第九條縣住建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行政審批局等有關部門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各負其責,積極做好市政配套費徵收工作。
對沒有辦理市政配套費手續的建設項目,縣行政審批局不予受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按規定繳納市政配套費的,縣住建局不予受理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申請,作為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第四章市政配套費的管理與使用

第十條徵收市政配套費實行公示制度,徵收具體建設項目市政配套費時應在收費場所公示項目情況、政策依據、收費標準,徵收數額及交費期限等內容,徵收市政配套費須使用財政專用票據。徵收的市政配套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市政配套費專款專用,專項用於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市政配套費徵收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縣相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縣住建局負責解釋。

政策解讀

一、該辦法設立的依據是什麼?
為進一步規範城市建設資金徵收管理,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城市綜合服務功能,改善投資環境,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根據省財政廳《關於公布2017年江蘇省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的通知》、《市政府關於印發連雲港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連政發〔2004〕35號)、連雲港市物價局、連雲港市財政局《轉發省發展改革委 省財政廳關於校舍安全工程建設收費減免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連價服〔2019〕6號)等徵收管理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徵收範圍及標準是什麼?
(一)縣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一般新建項目按建築面積75元/平方米徵收市政配套費;一般改建和擴建項目按新增建築面積75元/平方米徵收市政配套費。構築物按占地面積75元/平方米徵收市政配套費。
建制鎮規劃區域內進行各類工程建設的單位和沿街建築的個人按照30元/平方米徵收市政配套費。
(二)下列建設項目按建築面積減半徵收市政配套費:
1、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院校、民辦學校等教學用房;
2、社會福利事業項目;
3、地方財政預算資金部分撥款的文化、體育、衛生等公共事業項目。
(三)下列建設項目免徵市政配套費:
1、市政公用基礎設施;
2、部隊營房及軍用設施;
3、中國小(含幼稚園)教學用房及相關配套服務設施;
4、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賃住房和政府投資的安置房(通過市場化運作的除外);
5、地方財政預算資金全額撥款的非營利性建設項目;
6、工業生產性項目;
7、生態環保類項目;
8、農民在建制鎮範圍內經規劃批准的自建或代建住宅。
三、徵收程式是什麼?
縣行政審批局根據建設單位申報的建築施工圖核算建築面積,並出具市政配套費收費清單。建設單位應按照收費清單交納市政配套費,不得拖欠,不得沖抵。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出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縣行政審批局收到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後按規定辦理建設項目開工前有關手續。
徵收市政配套費要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範圍及標準嚴格足額及時徵收到位。針對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五項的項目須由縣財政局出具書面意見。
縣住建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行政審批局等有關部門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各負其責,積極做好市政配套費徵收工作。
對沒有辦理市政配套費手續的建設項目,縣行政審批局不予受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按規定繳納市政配套費的,縣住建局不予受理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申請,作為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四、市政配套費是如何管理與使用的?
徵收市政配套費實行公示制度,徵收具體建設項目市政配套費時應在收費場所公示項目情況、政策依據、收費標準,徵收數額及交費期限等內容,徵收市政配套費須使用財政專用票據。徵收的市政配套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市政配套費專款專用,專項用於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
市政配套費徵收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縣相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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