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頒發《福建省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頒發《福建省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89.09.01由福建省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頒發《福建省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福建省政府
  • 頒布時間:1989.09.01
  • 實施時間:1989.09.01
現將《福建省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的暫行規定》頒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到問題,可徑向省建委反映。
福建省關於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的暫行規定
為了既要體現“人民城市人民建”的精神,又要防止城市建設中出現的亂收費、亂攤派現象的發生,在總結幾年來我省主要城市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我省城市建設的實際情況,現對原頒發的《福建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辦法》進行了修訂,並重新規定如下:
第一條 凡在我省城市(含市、縣城和建制鎮)總體規劃控制區範圍內的建設用地(含新建、擴建用地)和舊城改造增加面積的改建工程,無論單位或個人都必須遵照辦法交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簡稱“配套費”)。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基礎配套設施指的是建設用地範圍以外的市政公用設施,包括主幹道、次幹道及給水、排水、路燈、公共運輸、環境衛生和園林綠化等項目。
第三條 配套費列入市、縣、鎮財政預算外收入,作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資金,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由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年度市政公用設施配套建設計畫,經同級計委,財政部門綜合平衡,報當地政府和省有關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四條 城建主管部門應根據有權機關批准的項目建設地點和用地面積(或改建擴大的建築面積),按劃定的土地類區計費標準計算出要收取的配套費,由建設單位和個人如數向收費單位一次性繳納。
第五條 配套費由市、縣、鎮人民政府指定所屬有關部門負責收取。城建規劃部門憑繳納配套費的收據給建設單位、個人核發建設許可證。配套費由收費單位單獨立帳存入建設銀行。建設銀行根據批准的市政配套建設年度計畫,負責監督使用。
第六條 文教、衛生、科研、軍事、行政機關等單位的非經營性項目的建設用地和改建工程,可向當地城建主管部門申請減免配套費,市政公用建設工程免收配套費。
第七條 城市土地類區劃分。
一類區為城市建成區內比較繁華的地段;
二類區為城市建成區內的一般市區;
三類區為城市建成區的外緣地區或屬城市總體規劃遠期控制區範圍內的近郊地區。
各市、縣、鎮人民政府可根據上述類區的劃分原則,結合本市、縣、鎮的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劃分類區界限範圍。
第八條 配套費計收標準。
1.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市:一類區每畝不超過三萬五千元;二類區不超過三萬元;三類區不超過二萬五千元。石獅市是改革的超前試驗區,收費標準可高於此規定。
2.南平、龍巖、邵武、永安、寧德市:一類區每畝不超過三萬元;二類區每畝不超過二萬五千元;三類區每畝不超過二萬元。
3.各縣城:一類區每畝不超過二萬五千元;一類區以外每畝不超過二萬元。
4.建制鎮:每畝不超過二萬元。
5.在舊城改造時,對原地改建工程,凡擴大建築面積的,應計征配套費。
6.外商直接投資興建企業中的產品出口企業,高額利潤企業以及“三資”企業的收費可高於上述標準。
第九條 福州市配套費的徵收辦法可根據本規定精神適當補充修訂;廈門市可比照本暫行辦法自定計費標準;各地的具體徵收標準,由市、縣城建主管部門會同物價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建設項目隨意作出增減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決定。除本規定屬於可申請減免的項目外,確有困難要求減征或緩繳配套費的建設工程須經當地城建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上級城建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本暫行規定由省建委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生效。原省人民政府閩政〔1986〕綜413號頒發的《福建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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