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市畜牧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為加強和規範畜牧業發展資金的管理,確保資金安全有效運行,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安順市財政性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力規定。結合安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畜牧業發展資金的管理,確保資金安全有效運行,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安順市財政性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力規定。結合安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畜牧業發展資金是指市政府安排用於畜牧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市畜牧業發展資金主要用於本市畜禽良種繁育體系、動物防疫體系、飼草飼料生產體系、畜產品質量安全及標準化體系、服務體系、信息網路體系建設、畜牧獸醫技術幹部培訓、項目前期工作、項目管理、畜牧業發展獎勵,優質畜產品基地縣的畜牧業基礎建設、圈舍改造、良種引進、牧草種子、青貯氨化設施補助
及農民技術培訓等。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使用市畜牧業發展資金的單位、其他組織及個人。
第五條 資金申報。按《安順市畜牧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要求進行申報。項目實施單位根據批覆的項目,提供項目申報書和實施方案報項目主管單位審定。
第六條 資金使用。由項目實施單位提供資金使用計畫,項目主管部門集中審核匯總後,進財政部門審核,然後由財政和項目主管部門共同上報市政府審批。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撥付資金,涉及政府採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資金,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屬政府性建設項目,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實行項目代建制。
第八條 各資金使用單位應做好建設項目竣工的財務決算報告和驗收工作。凡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項目實施單位向審批項目主管部門寫出驗收申請,按照《安順市畜牧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並提請有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 。
第九條 各資金使用單位必須按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會計帳務,完善相關財務手續,建設項目形成的固定資產要按照國有資產監管辦法進行管理。凡使用無償的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扶貧資金)建設的項目,形成的固定資產,必須嚴格執行驗收、審計、資產移交管理及後續管理的有關程式和手續,確保國家無償資
金投入的保值增值,切實杜絕國有資產的流失。
第十條 財政、審計、畜牧部門要參與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工程招投標、工程建設質量檢查驗收和項目後續評估工作,對年度財務決算、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計,並切實加強畜牧業發展資金使用全過程財務管理與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一條 財政、畜牧部門要密切協作,積極配合,項目實施單位要按照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報告畜牧業發展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其他組織及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擠占、 挪用、截留、違規抵扣市畜牧業發展資金。項目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稽查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日常財務監督,自覺接受財政、審計和主管部門的監督,如實提供財務會計資料及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畜牧業發展資金重大損失的, 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各縣(區)畜牧業發展資金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