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經2014年8月28日深圳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通過,2014年8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64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管理、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政府投資項目監督、法律責任、附則7章64條,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予以廢止。

根據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公告,管理條例,修改的決定,

公告

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64號
《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經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於2014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28日

管理條例

(2014年8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深圳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學、高效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程式和實施程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深圳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深圳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利用市本級財政性資金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
深圳市本級政府投資(以下簡稱政府投資)可以採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貼息等方式。
第三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規範、效率、公開的原則,量入為出、綜合平衡。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重點用於加強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
第五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應當依法完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機制,規範審批程式、最佳化審批環節。
第六條 市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以下簡稱市發展改革部門)是市本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的編制和組織實施。
市財政、規劃國土、建設、環保、監察、審計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七條 市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規劃國土、建設、環保、監察、審計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協作機制。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應當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優先採用能源、資源節約技術和產品。
第二章 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
第九條 採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依次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項目總概算。但是,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採用投資補助、貼息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總概算和資金申請報告由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批;初步設計由市政府規定的部門負責審批。
對經濟、社會和環境具有重大影響的政府投資項目,其項目建議書經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列入深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的政府投資項目,或者市政府常務會議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實際需要決定開展前期工作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可以向市發展改革部門直接申報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增加對項目必要性論證的內容。
已批覆項目建議書且總投資在三千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經市發展改革部門批准,項目單位可以直接申報初步設計和項目總概算,並在項目總概算中增加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內容。
應急工程、搶險救災工程或者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且項目總投資在三千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可以直接申報初步設計和項目總概算,並在項目總概算中增加項目必要性論證和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內容。
前款所稱應急工程、搶險救災工程的認定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制定。
本條例所稱項目單位,是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項目總概算或者資金申請報告的組織編制和申報單位。
第十二條 單純設備購置類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可以按照規定編制資金申請報告報市發展改革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
項目建議書應當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進行初步分析。
除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項目外,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項目建議書批准後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二十日。公示期間徵集到的主要意見和建議,作為編制和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參考。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依法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按照經批准的項目建議書要求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和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在技術、工程、安全和經濟上是否合理可行及其環境影響進行全面分析論證,並達到國家規定的深度。
除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項目外,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當依法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照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要求進行初步設計和編制項目總概算。
初步設計應當明確項目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並達到國家規定的深度。
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項目建設所需的一切費用。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當依法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資金申請報告。
資金申請報告應當包括項目的必要性和主要內容、申請資金的主要原因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載明的其他情況,並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深度。
第十七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總概算和資金申請報告應當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組織有關評審機構進行評估審核。未經評估審核的,市發展改革部門不得批准。
評估審核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其申報工作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統一辦理。
第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制度。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深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或者經批准的專項規劃,提出一定時期內需要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並開展項目前期研究工作,待項目建議書批准後,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深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已經列明的項目,可以直接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實施分類動態管理,具體辦法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制定並報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管理
第二十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深圳市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以及實際需要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草案。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額;
(二)續建項目名稱、年度投資額和建設內容;
(三)新開工項目名稱、建設規模、項目總投資、建設周期、年度投資額和建設內容;
(四)待安排項目以及預留資金;
(五)擬安排的項目前期費用等相關經費;
(六)其他應當明確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續建項目可以直接申報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草案。
新開工項目應當從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中選取,其項目總概算或者資金申請報告經批准後,方可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草案。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草案的新開工項目總投資,應當以市發展改革部門批准的項目總概算或者資金申請報告為依據。
需要列入當年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草案,但是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項目,可以作為待安排項目,在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草案中預留相應資金。
第二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項目建設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可以安排適當經費用於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項目總概算、資金申請報告和開展環境影響評估、工程勘察、評估審核、項目驗收、項目後評價、項目稽察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草案經市政府通過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草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並下達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通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於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下達後的一個月內,將下達的計畫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應當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年度政府投資總額或者增減新開工項目的,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編制調整方案,經市政府通過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應當堅持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建立健全項目責任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工期應當遵守工期定額的有關規定,不得隨意壓縮。
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安全設施和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本章規定適用於採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經批准的初步設計和項目總概算,依法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和編制項目預算。
項目預算包括施工圖預算和項目建設所需的其他費用。
本條例所稱建設單位,包括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統一建設管理單位、項目自建單位、代理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單位。
第二十九條 項目預算不得超過已批准的項目總概算。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項目預算超過項目總概算的,項目單位可以提出調整方案,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項目預算調整金額超過項目總概算五百萬元以上且達到項目總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報市政府批准。
前款規定的項目預算調整結果,應當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統一建設管理的,由市政府指定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統一建設管理單位負責建設。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理建設的,由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的代理建設單位負責建設。
政府投資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下達後,應當依法組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和運營。行政事業單位領導不得兼任項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工程所含的重要設備、材料,按照建設工程招標的規定採購;屬於單純設備購置類項目的設備,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採購條例》的規定採購。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工程發生設計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切實履行主體責任,會同項目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確認,市審計部門、財政部門依法進行有效監督。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無現場簽證管理。
因不可抗力影響造成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內容以及工程量增加,確需現場簽證的,應當由施工單位提出並提供相關資料,在簽證工程內容和工程量發生時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共同確認,不得事後補簽。
第三十四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項目總概算,按照項目建設管理程式和進度分期撥付項目資金。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專款專用,市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實行直接支付制度。
項目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憑下達的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和諮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契約到市財政部門申請辦理付款手續。市財政部門按照項目建設進度,直接向諮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支付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依法成立項目法人的,市財政部門按照項目建設進度,直接向項目法人撥付政府投資項目資金。
直接支付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可以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條件,由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直接支付具體辦法規定。
第三十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政府投資項目具備驗收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工程驗收。
政府投資項目未經工程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單位不得接收。
通過工程驗收的項目,應當在三個月內完成工程結算報告的編制,並按照規定交送列入市預選中介機構庫的社會中介機構審核。社會中介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市審計部門會同市財政、發展改革、住房和建設部門另行制定。
本條例所稱工程驗收,包括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竣工驗收以及消防、環保、特種設備等有關工程專項驗收。
第三十八條 項目單位和建設單位應當在列入市預選中介機構庫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政府投資項目全部工程結算報告審核意見後三個月內,完成竣工決算報告的編制,並按照規定交送列入市預選中介機構庫的社會中介機構審核。
第三十九條 項目單位和建設單位應當在列入市預選中介機構庫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報告審核意見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市發展改革部門申請項目驗收。有特殊情況的,經市發展改革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期。
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進行規劃、檔案等驗收的,應當在項目驗收之前完成。
除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項目驗收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本條例所稱項目驗收,是指市發展改革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執行、工程驗收和整改、工程結算、竣工決算以及項目試運營等情況的全面檢查驗收。
第四十條 項目單位和建設單位應當在列入市預選中介機構庫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報告審核意見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市財政部門申請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批覆。
建設資金有結餘的,項目單位和建設單位應當於竣工財務決算批覆後三十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結餘資金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項目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或者本市有關規定與項目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四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後形成固定資產的,項目單位應當在竣工財務決算批覆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市財政部門申請辦理資產備案手續,並依法辦理產權登記。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後不形成固定資產的,項目單位應當在竣工財務決算批覆後三十個工作日內,按照財務管理制度做好相關後續處理工作。
第四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應當納入建設管理程式,與項目建設實行同步管理。
項目單位和建設單位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檔案工作領導責任制和相關人員崗位責任制,並依法及時向市檔案管理機構移交項目檔案。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統計部門要求,依法報送統計報表以及相關資料。
第五章 政府投資項目監督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政府專項報告、開展詢問或者質詢、組織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對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的執行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應當在年初將上一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執行情況,納入本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在年中將本年度上半年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執行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的執行情況,並向市政府報告。
第四十八條 市審計部門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相關事項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通過項目驗收並投入使用或者運營的政府投資項目,組織開展項目後評價,並將項目後評價結果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項目後評價應當對項目建成後的實際效果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覆檔案進行對比分析,對投資決策、建設管理、項目效益等方面進行全面評價,並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項目後評價結果應當作為有關發展規劃和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與建設管理的重要參考。
項目後評價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 市政府投資項目稽察機構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活動程式、工程質量、投資效益和資金安全等方面進行稽察。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稽察機構應當與監察、審計等其他項目監督部門建立檢查成果共享機制以及聯合稽察等協作機制。
第五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名稱及其責任人姓名應當在政府投資項目施工現場和建成後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上標明。
第五十二條 市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政府投資項目公眾參與制度和管理責任追究制度。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建設中的違法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項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停止項目進行:
(一)政府投資項目申報資料弄虛作假的;
(二)委託沒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項目總概算或者資金申請報告的;
(三)擅自變更政府投資項目已批覆檔案內容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統一建設管理單位、項目自建單位以及項目法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項目進行:
(一)未經批准擅自開工的;
(二)按照與經批准的初步設計主要內容不符的施工圖設計檔案組織施工的;
(三)違反工期定額管理規定壓縮建設工期的;
(四)玩忽職守造成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嚴重浪費或者工程進度嚴重拖延的;
(五)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
(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工程驗收、項目驗收、資產備案、資產移交或者產權登記手續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代理建設單位有本條例第五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項目進行;拒不改正的,三年內禁止其從事政府投資項目代理建設工作,並納入不良信用記錄;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工程諮詢機構、設計單位或者評審機構在編制、評估審核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項目總概算或者資金申請報告時,有弄虛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三年內禁止其從事政府投資項目相關工作,並納入不良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吊銷其相關資格或者資質;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審批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公示項目建議書或者公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
(三)未按照規定程式調整年度政府投資總額或者增減新開工政府投資項目的;
(四)未按照規定程式調整已批准的項目年度投資的;
(五)未按照規定程式調整項目總概算的;
(六)未按照規定組織項目驗收或者公開項目驗收結果的;
(七)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和稽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項目單位、建設單位以及工程諮詢機構、設計單位或者評審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除按照本章規定予以處理外,適用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規定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公示、公開的,應當在政府入口網站發布。
第六十一條 各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可以參照本條例,結合各區實際情況制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六十二條 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由市政府或者市發展改革部門制定具體辦法的,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制定。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修改的決定

(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經濟特區審計監督條例〉等三項法規修正案(草案)》,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二條修改為:“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工程發生設計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切實履行主體責任,會同項目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確認,市審計部門、財政部門依法進行有效監督。”
二、第三十七條第三款修改為:“通過工程驗收的項目,應當在三個月內完成工程結算報告的編制,並按照規定交送列入市預選中介機構庫的社會中介機構審核。社會中介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市審計部門會同市財政、發展改革、住房和建設部門另行制定。”
三、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項目單位和建設單位應當在列入市預選中介機構庫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政府投資項目全部工程結算報告審核意見後三個月內,完成竣工決算報告的編制,並按照規定交送列入市預選中介機構庫的社會中介機構審核。”
四、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項目單位和建設單位應當在列入市預選中介機構庫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報告審核意見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市發展改革部門申請項目驗收。有特殊情況的,經市發展改革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期。”
五、第四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項目單位和建設單位應當在列入市預選中介機構庫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報告審核意見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市財政部門申請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批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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