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邯鄲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2005年11月8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通過,2005年12月23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10號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05年11月8日
  • 公布時間:2005年12月23日
  • 實施時間:2006年1月1日
前言,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項目審批,第三章 年度計畫,第四章 項目建設,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前言

邯鄲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2005年11月8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通過,2005年12月23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10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加強項目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
》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利用財政預算內、外資金,或者用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
借貸性資金建設的項目。包括政府全部投資和部分投資的項目。
使用中央、省財政性資金的政府投資項目,按國家、省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條 政府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的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適用本辦法。主要包括:
(一)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的建設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建設項目,交通、水利、農業、林業、畜牧等基礎設
施項目,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三)重大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項目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
(四)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投資項目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三)堅持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
(四)資金安排要量入為出、綜合平衡、保障重點;
(五)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管理程式;
(六)嚴格按照批准的投資、規模、標準進行建設。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計畫編制和計畫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於每年初將上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執行情況向市政府報告。
市重點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稽察。
市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使用、財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工程預算、結算、竣工決算的審查。
市建設、規劃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規劃的監督管理。
市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監督,對政府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實施定期審計。
市監察部門負責監察政府投資項目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行政職責履行情況,查處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市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項目審批

第六條 凡需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含市直有關部門專項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由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向市發展改革部門提交項目建議書,統一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第七條 項目建議書應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估算、資金籌措以及經濟、社會效益進行初步分析。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於每年第四季度會同財政、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環保、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對下年度擬建項目進行評審,初步確定項目建設的規模和投資。
項目單位需籌措配套資金的,由市財政部門對配套資金來源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總體要求,會同市直有關部門依據市財政部門提供的年度各類建設資金總量、配套資金審查意見及項目評審情況,於每年年底前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初步安排意見,報市政府研究確定。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經市政府研究確定後,市發展改革部門批覆立項。應由上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的項目,按程式上報。
第十一條 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政府投資項目,在審批立項前應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重大項目應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十二條 項目建議書批覆後,項目單位應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諮詢中介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單位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附以下檔案:
(一)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意見;
(二)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檔案;
(三)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四)應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十三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有資質的諮詢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諮詢中介機構出具的諮詢評估意見進行審批。
第十四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應招標選定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方案設計和初步設計。
初步設計概算應包括項目建設所需的一切費用。總投資概算不得超過批准投資估算的5%,否則應重新報批。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組織專家對初步設計及概算進行審查,根據審查意見對初步設計及概算進行審批。
第十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可以根據項目的不同特點和實際情況,合併或減少某些審批環節,但不得擅自增加。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及概算未經評審或前期工作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不得審批。

第三章 年度計畫

第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市政府研究確定的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初步安排意見及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於每年初編制當年政府投資項目計畫草案,報市政府批准。
各專項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統一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額;
(二)續建、新開工、前期項目安排情況;
(三)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根據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編制年度項目資金預算。
第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計畫,根據項目實施情況適時下達投資建設計畫。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在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年度政府投資額或者增減新開工項目的,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等相關部門於每年第三季度制定出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准。未經規定程式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

第四章 項目建設

第二十一條 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實行法人責任制。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項目的建設實施。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所需主要設備材料採購應依法實行招標。屬於政府採購目錄內的貨物、服務等,實行政府採購。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通過招標選定施工圖設計單位,設計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建設規模、概算進行施工圖設計,並編制項目預算。項目預算經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報市財政部門審核。預算超過概算的,應重新設計或者重新報批。
第二十四條 施工圖設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對設計進行重大變更、調整概算的,按原審批程式報經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部門根據基本建設程式、年度投資計畫、年度支出預算、工程進度撥付資金。以資本金方式投入的項目,市財政部門將資金撥付市建設投資公司。市建設投資公司代表政府行使投資主體權,規範運營,確保資本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按照批准的設計檔案建成後,應及時完成工程竣工決算的編制,報財政部門批覆。
第二十七條 在各專業驗收合格的基礎上,市發展改革部門組織政府投資項目的綜合竣工驗收。城建、交通、水利、教育項目由市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綜合竣工驗收,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應及時辦理產權登記,未經產權登記的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工程竣工驗收後,如決算超概算,項目單位應及時向市政府寫出情況報告。由市財政、審計會同監察等有關部門分析原因,查清責任。對違反規定超概算的項目,依法追究建設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並依法追究項目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撤職或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有關程式擅自開工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建設標準、建設內容、投資規模和土地用途的;
(三)未依法組織招標或政府採購的;
(四)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五)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或者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六)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實施或完成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法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情況嚴重的,給予降職、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批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檔案的;
(二)沒有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擅自開工建設的;
(三)違法撥付建設資金的;
(四)違反有關審批和監督管理其他規定的。
第三十二條 諮詢評估中介機構在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諮詢評估時弄虛作假或者評估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三年內禁止其從事政府投資項目的諮詢評估工作,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對勘察、設計、施工質量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項目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姓名應在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現場和建成後的建築物或構築物的顯著位置標示。
第三十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設定並公布舉報電話、網站和信箱。任何單位、個人都有權舉報政府投資決策、建設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各縣(市、區)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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