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財政部《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湖南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利用政府財政性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其資金來源包括: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二)各類專項管理資金;
(三)政府性基金;
(四)政府性融資;
(五)其他財政性資金。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是指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評審、資金、監督等進行全過程的管理。
第三條 成立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領導小組,由市人民政府市長任組長,常務副市長及相關副市長任副組長,發改、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國土資源、規劃、環保、審計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各項工作。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實行項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
第五條 建立造價諮詢中介機構、工程監理名錄庫管理制度。建設單位從名錄庫中通過政府採購或招標確定有關服務機構。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選擇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工程初步設計概算,並依照批准的初步設計,組織施工圖設計,編制項目工程預算,並按財政部門評審的預算實行招標。
第七條 嚴格控制工程預算變更。政府投資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因調整建設方案、變更設計、增加隱蔽工程量、調整特殊材料和設備價款等原因,工程預算變更累計超出契約總價10%以上或單次變更在50萬元以上的,由項目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國土資源,下同)組織財政部門、建設單位和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論證。確需變更的,財政部門進行變更預算評審後,由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報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領導小組審批。
對工程預算變更累計在契約總價10%以下且單次變更在50萬元以下的一般設計變更,由建設單位按程式報批並提供相關認證手續。
未經批准,嚴禁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改變建設用途。
第八條 在建設過程中因價格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導致原批覆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發改部門申請調整概算。概算調增幅度在原批覆概算10%以下的,由發改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後予以核准;概算調增幅度超出原批覆概算10%的,發改部門應當根據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調整概算。
第九條 變更未按規定審批增加投資額的,辦理工程決算時不予認可。
第三章 評審管理
第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政府投資50萬元以上項目工程概算、預算、結算、決算進行評審。50萬元以下項目工程預、決(結)算由建設單位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財政評審範圍包括項目建築安裝工程費用,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用,建設過程中的前期經費、征地(徵收)拆遷補償及安置費、勘察費、設計費、監理費、招標代理費、中介機構諮詢費、建設單位管理費等費用。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造價諮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工程量清單和工程預算,工程預算不得超過發改部門項目審批核准的投資額。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工程預算評審工作。投資額500萬元以下的,自送達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提交初審意見;投資額在500萬元-2000萬元的,20個工作日內提交初審意見;投資額在2000萬元-5000萬元的,25個工作日內提交初審意見;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35個工作日內提交初審意見(特大型建設項目,評審工作可適當延長)。建設單位對初審意見應及時反饋,財政部門5個工作日內下達評審結論。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財政評審的預算作為上限確定工程招標最高控制價。確定最高控制價時實行招標前下浮,下浮幅度根據項目招投標相關規定確定。工程招標最高控制價確定後,投標時總價和單價均不得突破。項目預算未經財政評審,建設單位不能進行工程項目招標或工程政府採購,財政不予安排資金。
第十四條 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將工程決(結)算相關資料報財政部門評審,財政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工程決(結)算評審工作。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下的,自送達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交初審意見;投資額在500萬元-2000萬元的,25個工作日內提交初審意見;投資額在2000萬元-5000萬元的,35個工作日內提交初審意見;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45個工作日內提交初審意見(特大型建設項目,評審工作可適當延長)。
第十五條 審計部門應對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預(概)算執行情況及工程決(結)算進行全面監督。財政部門應當在工程決(結)算評審後7個工作日內,將評審意見及項目相關資料送審計部門;審計部門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項目審計工作,依照法定程式出具審計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憑審計報告辦理竣工決(結)算。
第十六條 項目全部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告書,報財政部門評審。財政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評審(特大型建設項目,評審工作可適當延長),出具評審報告,作為建設單位辦理竣工財務決算、資產移交的依據。
100萬元以下且未發生管理性等支出的項目,可以審計部門出具的單項工程決(結)算評審報告代替竣工財務決算評審報告。
第十七條 工程決(結)算未經審計部門審計,財政部門、建設單位不得支付工程尾款(30%部分)。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應當設立專門賬戶,按照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項目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轉移建設資金,不得列支與本項目無關的支出。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撥付遵循“按計畫、按預算、按基本建設程式、按工程進度”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單位付款請求、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契約條款、監理單位的工程款支付意見等填報工程進度款支付審核表。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工程進度款支付審核表後5個工作日內按國庫集中支付要求,將資金直接撥付給商品和勞務供應方。
政府融資平台項目資金支付按《懷化市本級融資平台資金管理辦法》辦理。
第二十二條 建設期間支付工程進度款不得超過完成工程量價款的70%,其餘部分在辦理工程竣工決(結)算並經審計部門審計後按審計結論支付。
項目建設資金應當預留不低於工程價款5%的質量保證金,在建設工程契約約定質量缺限責任期滿後支付。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項目結餘資金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財政預算安排項目的結餘資金按規定繳庫;
(二)融資項目的結餘資金留存項目建設單位;
(三)拼盤項目結餘資金按資金比例計算並做出相應處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提出、前期準備、工程實施、招標投標、資金使用管理、工程進度、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工程決算、資產移交等進行全程監督。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工程決算超出工程預算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決算報告出具後的30日內向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領導小組提交超支責任報告,財政部門組織決算評審時應當提交超支情況分析報告。
第二十六條 發改部門應當會同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國土資源、審計、監察及其他相關部門,組成後評價小組對政府投資重大項目進行評價,或委託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價。評估報告應當報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實行信息公示制度。下列信息應當在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及通過其他方式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一)政府投資項目的申報信息;
(二)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內容;
(三)政府投資項目預決算評審結論;
(四)項目後評價結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項目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構成違紀的,移交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按規定履行有關程式擅自開工的;
(二)違反國家規劃、環保、土地、勞動、安全、消防、建設等有關法律法規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投資規模、改變建設內容、調整投資額度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投資評審而擅自開工建設的;
(五)應組織招投標或政府採購而未組織的;
(六)轉移、侵占、挪用、套取或騙取項目建設資金的;
(七)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第二十九條 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項目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構成違紀的,移交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規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者設計檔案的;
(二)違規撥付建設資金的;
(三)未經評審,擅自批准決算的;
(四)無故拖延,未及時辦理審批手續的。
第三十條 工程監理、造價諮詢等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弄虛作假、違規操作或者提供工程失實資料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和安全生產事故的,依法追究造成事故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程諮詢單位及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使用中央和省財政性資金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