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懷化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及《國務院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5〕8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結合市本級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市本級財力安排並納入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除維持行政事業單位日常運轉經費以外,在一定年限內連續安排且需通過二次分配發放到個人或落實到具體項目,具有指定用途的資金。
專項資金分為個人家庭補貼類、產業發展引導類、基本建設項目類、專項活動類和其他等5大類。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科學決策、分類管理;
(二)盤活整合、保障重點;
(三)零基預算、動態調整;
(四)公開透明、注重績效。
第四條 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立項申請;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初審,制定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項目申報指南,提出項目計畫,組織項目實施;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進行全過程監督,定期向財政部門報告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
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財務管理監督。制定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審核或審定資金分配計畫;對批准的項目計畫下達預算,審核撥款;對項目實施單位資金使用情況實行監督和組織績效考評。
審計部門負責對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分配管理使用專項資金以及履行監督職責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監察部門負責對職能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分配管理使用專項資金情況進行監督,依法對違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規定的單位、組織和個人進行查處。
第二章 專項資金設立
第五條 市級專項資金實行時限管理。專項資金的設立一般不超過3年,到期後自動終止,需要延續的,按新設程式報批,做到有進有退、有增有減、動態調整。
第六條 專項資金設立依據:
(一)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二)國家、省、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產業政策要求;
(三)上級黨委、政府和財政部門檔案明確要求且涉及到對市委、市政府有考核指標的事項;
(四)上級黨委、政府或上級有關部門聯合部署安排的兩年以上的專項工作;
(五)其他需安排的事項。
第七條 專項資金設立程式:
(一)業務主管部門向市財政局提出設立專項資金的申請。申請材料應詳細填報要求設立的專項資金名稱、使用範圍、設立期限、背景原因、設立依據、各年度預算分配和實施計畫,預期要達到的績效目標和相關專業指標等,其中基本建設項目類應附有工程預(概)算的評審意見。
(二)市財政局對財政專項資金設立申請進行審核。對金額較大、影響面較廣的市級財政專項資金設立申請,市財政局可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組織有關行業領域的專家,對設立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
(三)市財政局統一向市人民政府分類呈報設立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的審核意見。
第八條 專項資金設立許可權:
(一)個人家庭補貼類,報市長審定。
(二)產業發展引導類和基本建設項目類,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三)專項活動類和其他類,50萬元以下的,由常務副市長審定;50萬元以上的,由常務副市長簽署意見,報市長審定。
“三重一大”事項需設立的專項資金,按《市委領導班子貫徹落實“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的實施辦法》辦理。
第三章 專項資金預算管理
第九條 專項資金預算安排:
(一)評估退出。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取消政策到期、政策調整、不符合公共財政改革方向的專項資金,壓縮使用違規、績效不高、連年結轉的專項資金,將資金調整安排新的專項資金。
(二)分類整合。
1.實行“拼盤式”整合。以市委、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規劃、重大工程為依據,按照“統一規劃、切塊安排、集中投入、各記其功”的原則,對五大類專項資金進行整合安排。
2.實行“歸併式”整合。對五大類專項資金各類型中規模小、使用方向基本相同、支持對象相近的專項資金進行整合安排。
(三)資金統籌。加強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之間的銜接以及資金的相互統籌。對報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後需安排的專項資金,由市財政按先從單位非稅收入、再從單位結餘資金、再從政府性基金預算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最後從公共財政預算的順序安排。
第十條 市財政局根據市人民政府對設立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的批覆,將專項資金分別納入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報市人大審查批准。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按市人大批准的預算組織執行。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在使用中需要調整使用範圍和用途、增加或減少資金安排的,由市財政局進行審核,按照專項資金設立的審批程式報批並報市人大財經委和預工委備案。
第十三條 建立專項資金結轉結餘清理制度。連續結轉2年以上的資金或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資金,由市財政局收回預算統籌安排;當年預算執行率不到85%的專項資金,可在下年度按一定比例扣減預算安排。
第四章 專項資金分配審批
第十四條 改進專項資金扶持產業、企業方式,通過股權投資、基金管理等市場化手段進行運作,逐步取消事前補助、直接補助的分配方式,實行貼息、先建後補、以獎代補等事後補助方式。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分配審批實行分類管理。
(一) 個人家庭補貼類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中央、省以及市規定的標準進行分配並報市財政局審批。
(二) 產業發展引導類和基本建設項目類專項資金。
1.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制訂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明確政策目標、部門職責分工、資金補助對象、資金使用範圍、資金分配審批、績效評價等內容。
2.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下發年度項目申報指南並編制專項資金使用計畫。項目申報指南要進一步細化本年該專項資金支持的重點和標準,項目申報的條件、期限以及申報審批程式、績效目標等。編制專項資金使用計畫時,不得將資金分配用作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的工作經費。項目申報指南和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分別報分管副市長、常務副市長、市長審批。
3.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根據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和專項資金切塊使用計畫,報經分管副市長同意後,具體組織實施專項資金分配審批工作。
(三) 專項活動類和其他類專項資金。由相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申請,按以下許可權進行審批:
1.屬於一個部門使用的,由市財政局審批;
2.屬於多個部門使用,已明確具體用途的資金,由市財政局審批;
3.屬於多個部門使用,未明確具體用途的資金,5萬元以下的,由市財政局審批;5萬元-50萬元的,由常務副市長審批;50萬元以上的,由市長審批。
第五章 專項預備費管理
第十六條 編制專項資金使用計畫時,根據項目申報指南對專項資金實行切塊安排後,可預留不高於20%的專項預備費。
第十七條 可預留專項預備費的專項資金包括產業發展引導類專項資金、基本建設項目類專項資金。
個人家庭補貼類、專項活動類和其他類專項資金以及專項預算(教育預算、城建預算、計生預算)中安排的1000萬元以上的產業發展引導類專項資金和基本建設項目類專項資金不預留專項預備費。
第十八條 專項預備費主要用於預算執行過程中符合該項資金安排方向的不可預見費用。對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的追加事項,先從專項預備費中安排。
第十九條 專項預備費的使用審批。50萬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市長按分管事項審批;50萬元以上的,由分管副市長簽署意見、常務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審批。
第六章 專項資金下達
第二十條 市財政局應加快專項資金撥付進度,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局根據專項資金類型,按以下方式下達專項資金:
(一)個人家庭補助類專項資金。根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撥付申請,市財政局審核後通過金融機構按序時發放到個人賬戶。
(二)產業發展引導類專項資金。市財政局根據審批結果下達到單位。
(三)基本建設項目類專項資金。市財政局根據審批結果下達到項目實施單位,根據項目實施單位提出的撥付申請,按工程進度支付資金。
(四)專項活動類和其他類專項資金。市財政局根據審批結果下達到單位。符合直接支付的,直接下達到提供商品和服務的供應商。
以上專項資金涉及到政府採購和投資評審的,按政府採購和投資評審的相關程式辦理。
第七章 專項資金監督
第二十二條 全面向社會公開市級專項資金目錄;所有重大民生政策性資金的分配結果向社會公開;重大產業發展引導類專項資金要實行制度辦法、申報流程、評審結果、分配結果和績效評價的全過程公開。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局根據管理需要對專項資金開展專項績效評價,並將評價結論向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報告。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的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四條 基本建設類項目實施完成後,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向相關部門申請組織竣工驗收,出具驗收報告,並將項目工程決(結)算報審計部門審計確定。未按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出具驗收報告及未將項目工程決(結)算報審計部門審計的,市財政局將緩撥、停撥專項資金,並不予辦理專項資金決算。
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的處理和責任追究制度。
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監察局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加強對專項資金申報、分配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立項:
(一)不按規定要求和程式申報的;
(二)立項依據不全的;
(三)違反“三重一大”有關規定的;
(四)沒有實行資金統籌安排的;
(五)超越立項審批許可權的;
(六)其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暫緩撥款:
(一)不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分配資金的;
(二)項目變更、中止、撤銷在30天內未報告的;
(三)將專項資金結餘隱瞞不報的;
(四)其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並追回專項資金;情節較重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責任單位領導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
(二)虛報項目,騙取專項資金的;
(三)出具虛假申報資料和驗收報告的;
(四)滯留撥付專項資金的;
(五)其他。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9月30日市人民政府印發的《懷化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懷政發〔2013〕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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