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車輛違法超限超載運輸治理工作,有效遏制車輛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現象,建立健全規範、公平、有序的道路運輸市場,確保公路設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辦法》及《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車輛違法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12〕9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治理車輛違法超限超載運輸(以下簡稱治超)工作堅持“保護路橋、關愛生命”的原則,按照“地方政府負責、部門協作實施、區域聯動治理、責任倒查追究”的工作機制實施。
第三條 全市治超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為本行政區域內治超工作的責任主體,縣市區長為第一責任人。市直相關責任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縣市區治超工作負有監管、督導責任,其主要負責人是部門監管第一責任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市直相關責任部門要將治超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範圍。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治超工作,綜合運用行政、法律、經濟等手段和技術措施,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實行強行恢復和拆解非法改拼裝車輛、卸載超限超載貨物、處罰違法超限超載行為、對違法駕駛人給予扣分、收取損路賠補償費、拘留阻礙執法行為當事人等綜合治理措施,嚴厲打擊和治理車輛違法超限超載行為。
第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大對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非法超限運輸車輛的治理力度,嚴禁其違法上路過橋。
第六條 交通部門負責督促交通系統各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落實治超工作責任制。
第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對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監管,通過進駐、巡查等方式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貨運源頭單位實施貨運源頭治超的監督管理,制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出場(站);依法依規處理超限運輸貨運車輛和貨運企業。
第八條 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組織路政執法人員開展路面執法,依法查處違法超限運輸車輛;依法收取損路賠補償費;對裝載不可解體貨物的超限運輸車輛,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及時將違法超限運輸信息和非法改裝、拼裝車輛信息抄告有關部門並配合查處工作。
第九條 公安機關負責維持治超工作秩序。對貨運車輛拒檢逃逸、強行闖關、故意滯留阻塞交通、聚眾滋事、破壞治超檢測站(點)設施、阻礙治超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對使用暴力手段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公安交警部門按照《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04)國家強制性標準、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和《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要求,對車輛予以登記和發放車輛號牌。負責查處車輛“大噸小標”、非法改裝、拼裝行為,依法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嚴格進行貨車年度檢驗。對發現的非法改裝車輛,責令非法改裝車輛所有者恢復車輛原狀,並依法給予相應處罰;對發現的非法拼裝車輛,依法予以沒收並銷毀;對非法生產、銷售外廓尺寸、軸荷、總質量不符合國家有關車輛外廓尺寸、軸荷、質量限值等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對貨運機動車超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等相關規定和程式要求,聯合相關部門,在具備稱重、卸載等條件的固定治超檢查點進行查究處罰,並嚴格執行違法記分制度。
第十一條 宣傳部門及新聞媒體負責利用各種宣傳手段,加大治超宣傳教育工作力度,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宣傳治超工作的重要意義,積極報導治超工作進展情況和有關部門治超工作典型經驗和成功做法;加強對相關職能部門的輿論監督,加大對惡意堵車、阻礙執法、對治超執法人員進行人身傷害等典型事件的曝光力度。
第十二條 質監部門負責對合法登記註冊的車輛生產企業以及車輛產品進行針對性的審核和排查。發現車輛生產企業未按照《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04)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生產拼裝、改裝車輛的,要督促企業整改,依法要求認證機構暫停或撤銷車輛強制性認證證書,責令生產企業召回超標車輛,制止非法拼裝、改裝貨運車輛出廠上路。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有效監管。
第十三條 工商部門負責對汽車維修企業的營業執照進行監管,經營執照涉及前置許可的,由相應職能部門進行監管。非法從事改裝、拼裝車輛的汽車維修企業,屬於已經辦理前置許可而未辦理營業執照的,由工商部門查處;屬於未辦理前置許可和營業執照的,由相關前置許可職能部門查處。
第十四條 安監部門負責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違法超限超載運輸引發的傷亡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監管;配合指導公安交警、交通部門將非法超限超載的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運輸車輛押送到指定的卸載點,消除違法狀態。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違法超限超載治理資金的徵收、分配和使用,嚴格審定用款計畫和開支標準;負責收費和罰款票據的管理。
第十六條 物價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違法超限超載治理相關收費政策的執行。
第十七條 煤炭部門負責對煤炭源頭車輛裝載及煤炭費稅徵收站點的管理,對煤炭超限超載運輸車輛實行責任倒查,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負責城市建築垃圾裝卸運輸的監管,協助配合交通、公安等部門開展路面治超執法工作。
第十九條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石料場依法進行清理整頓,對未經審查批准的石料開採、加工場予以取締;對經過批准設立、領取經營資格證的石料開採、加工場,放行超限超載車輛嚴重的,配合相關責任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
第二十條 政府法制部門負責配合有關部門研究審核治理違法超限超載工作的規範性檔案,組織進行典型案例剖析,嚴格依法辦理相關行政複議案件。
第二十一條 經信部門負責對企業的監管,規範生產、裝載行為,督促企業建立貨物起運制度和貨物起運流程,制止超限超載和為無牌、無證車輛裝載、配載貨物;協調配合工商等部門查處企業道路貨物運輸無證無照經營行為。
第二十二條 監察、糾風部門、政府督查室負責治超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效能監察,對治超不力、履職不到位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單位)進行責任追究,嚴肅查處治超執法人員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行為和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在治超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
第二十三條 懷化軍分區司令部、市武警支隊負責組織查獲和打擊貨運“假軍車”、“假警車”,配合交通、公路、公安部門處理軍車違規超限超載運輸行為。
第二十四條 農村公路(縣道、村道)治超可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定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防止超限超載車輛駛入,但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對非法超限超載車輛依法加強流動檢測和流動治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及治超檢測站(點)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依法果斷處置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確保社會穩定。
第三章 治超檢測站(點)設定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治超檢測站(點)的設定由省人民政府或經省人民政府授權的省治超辦批准,不得擅自設定或變更;確需變更、增設的,統一按規定審核上報。
第二十七條 各治超檢測站(點)應當在入口前方一定距離內設定醒目的全國統一專用標誌,對行駛車輛進行提示。在顯著位置設定公告欄,公示有關批准文書、工作流程、收費項目與標準、計量檢測設備合格證、執法人員崗位、舉報電話等信息內容,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二十八條 治超檢測站(點)隸屬所在地縣市區交通運輸管理局、公路管理局管理,實行站長負責制;站長負責治超站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所在地縣市區依程式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對履職不到位的站長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治超檢測站(點)在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執法人員依照各自職責,對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車輛實施聯合治超執法。車輛違法超限超載行為的認定和處置工作,必須在治超檢測站(點)內進行。
第三十條 治超檢測站(點)的行政執法人員上崗前應當進行業務、法律、文明服務等方面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並與站(點)簽訂《行政執法人員責任狀》後,方可上路執法。
第三十一條 執法人員認定超限超載違法行為,應當通過合格的計量檢測設備對車輛進行科學檢測,出具檢測單據,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和處理依據及享有的權利,按法律程式出具法律文書,依法實施處理處罰工作。
第三十二條 各治超檢測站(點)負責檢測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負責治超檢測站(點)執法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教育和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超限超載貨物的轉運、卸載及保管工作,確保人員、車輛和貨物安全。
第三十三條 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執法人員在治超檢測站(點)對超限超載運輸車輛實施聯合執法時,應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嚴格執法,加大對貨運車輛的治超執法力度。對經靜態檢測認定為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的車輛,必須責令停止行駛,並責令相關責任人採取卸載、分裝等改正措施,及時糾正違法狀態,未消除違法狀態的不得放行;對整車運輸鮮活農產品或易燃、易爆危險品的違法超限超載車輛,按有關規定處理。實施卸載一般由執法人員告知車主或者駕駛人自行卸載。需要提供協助卸載、保管貨物的,按照省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卸載勞務費。各治超檢測站(點)可為卸載貨物提供不超過3天的免費保管時間,並將貨物有關保管事項書面告知當事人。卸載貨物超過保管期限經通知仍不運走的,按規定拍賣或變賣,拍賣或變賣所得扣除相關費用後,通知當事人領取,逾期不領取的,按照有關規定上繳財政。對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如經復檢與法律文書記載的載質量不一致且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可依法再卸載、再處罰。
第四章 資金管理及經費保障
第三十四條 對違法超限超載治理資金實行統一票據領購核銷、統一解繳市級專戶、統一開支範圍標準、統一計畫撥付使用。市公路管理局(市治超辦)定期到市財政非稅收入管理機構領取執收票據,並發放到各治超檢測站(點),建立票據台賬。各治超檢測站(點)必須設立專職票證員,定期到市公路管理局(市治超辦)辦理票據領取和銷號手續,並將執收款統一繳入“市財政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第三十五條 治超檢測站(點)所使用的票證應當按有關規定加蓋執法主體名稱章和執收單位財務章,實行罰繳分離制度。
第三十六條 各治超檢測站(點)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和收費票據以及現金管理,嚴格財務核算制度,做到賬實相符、票款相符。每本票據使用完後,按規定審查無誤後方可存檔。
第三十七條 執收款由市級財政按規定統籌後,30%由市里統籌安排,專項用於市級路政治超管理機構工作經費、治超設施建設和維護、路政治超工作獎勵經費支出;其餘70%返還到治超檢測站(點)所在縣市區財政部門,專項用於縣級路政治超工作的專項經費、所轄區域內路政治超設施建設和維護等相關支出。
第三十八條 市本級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治超檢測站(點)建設和各相關部門派駐、巡查等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治超檢測站(點)建設、維護、設備購置、服裝購置、人員工資、外勤誤餐補助和工作經費等各項支出需要。
第三十九條 市治超辦工作經費由市治超辦編制資金使用計畫,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由市財政安排撥付。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四十條 相關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在治超執法工作中應當嚴格執法、規範執法、文明執法,嚴格遵守國家九部委治超執法工作“五不準”,防止在治超過程中出現新的公路“三亂”行為。
第四十一條 各縣市區及市直相關責任部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和電子信箱,主動接受社會輿論和民眾監督,並採取公開徵求意見、行風評議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民眾意見和建議。對社會各界和民眾舉報的案件,調查核實後,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相關責任部門和治超檢測站(點)治超工作進行專項考核,對治超責任落實到位、治超效果好的,予以表彰和獎勵,並對縣市區交通建設項目投資和交通公路有關經費安排予以傾斜;對措施不力、責任落實不到位、車輛違法超限超載運輸嚴重、考核沒有達標的,扣減交通公路有關經費,進行通報批評,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嚴格實行責任倒查制度。對查處的非法改裝車輛,要追查至非法改裝企業所屬地,追究當地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及企業責任人的責任。對治超檢測站點(含流動稽查)查獲的違法超限超載車輛,要逐段追究上游治超檢測站點(含流動稽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追究為車輛超標準裝載貨物的企業和裝載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