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有效減少道路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路基礎設施完好,維護正常的道路運輸市場和車輛生產使用秩序,保障我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現就治理違法超限超載車輛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於治理違法超限超載車輛確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見
-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 發文日期: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 通知對象: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
關於治理違法超限超載車輛確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見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有效減少道路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路基礎設施完好,維護正常的道路運輸市場和車輛生產使用秩序,保障我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現就治理違法超限超載車輛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提出如下意見。
一、認清形勢,提高做好治理超限超載工作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
治理違法超限超載車輛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經濟建設和社會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加強安全生產,促進道路運輸事業健康發展,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年來,我區按照“依法嚴管、標本兼治、立足源頭、長效治理”的總體要求,穩步推進治超工作,全區惡性超限超載現象得到了有效控制,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有所好轉,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我區違法超限超載車輛數量依然較大,暴力抗法、野蠻闖關事件仍時有發生,個別地區工作出現鬆懈,超限超載有所反彈,運輸車輛超限超載的深層次問題尚未消除,源頭治理未發揮作用,長效機制還未健全改善,治超工作向縱深推進的難度越來越大。各地要充分認識治理超限超載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建立健全組織領導機構,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主要領導作為本行政區域治超第一責任人。要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把治超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正常支出範圍,通過調劑等方式解決治超工作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等問題,全力構建“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導、市縣政府負責、部門協作實施、區域聯動治理、責任倒查保障”的工作機制。
二、明確重點,繼續堅持路面執法不鬆懈
(一)各級交通、公安部門要充分依託現有治超檢測站,派駐一定數量的執法人員,採取固定檢測與流動檢測相結合的方式,共同做好超限超載車輛的路面治理工作。特別是要以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違法超限超載車輛為重點,聯防聯控,嚴禁此類違法車輛上路過橋。對經檢測後確認的超限超載車輛,在實施卸載消除違法狀態的基礎上,由交通部門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超限超載車輛依法實施處罰。同時,對現場查處的違法超限超載駕駛人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給予記分處理。
(二)對在治超檢測站發生惡意堵路、阻礙執法、對治超執法人員進行人身傷害的事件,公安機關要及時依法嚴肅查處。
(三)各級安全監管、公安、交通等部門要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的安全監管,選擇有條件的單位作為易燃易爆、劇毒溶劑等重點品種危險化學品的卸載基地。對查獲的超限超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在交警和交通等部門的配合下,引導至就近指定的地點消除違法車輛後方可放行,同時要在道路運輸證上登記違法車輛並抄告車籍地有關執法監管機構。
(四)繼續實行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綠色通道”政策,對行駛在公路上整車運輸瓜果、蔬菜等鮮活農產品,車貨總重55噸以下的超限超載車輛,在保管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可暫不滯留、卸載和罰款,但必須在道路運輸證上登記其違法車輛,並抄告車籍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
(五)對在路面查處的海關鉛封超限超載車輛,由交通、公安部門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海關,並責令其駛入就近地海關監管場所,在海關監管下卸載。對出入口岸的中外籍貨運車輛,交通運輸部門實施檢查時,未經海關許可,海關施加的封志不得開啟或損毀。
(六)各地、州、市、縣(市)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縣道、鄉道、村道技術等級,會同當地公安機關設定相應設施,限制超過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在農村公路上行駛。
(七)對違法超限車輛,交通部門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款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具體違法情節,處罰標準如下:
對車貨總重超過認定標準30%(含30%)以內的車輛,按照超過部分的整噸位,每超1噸處100元罰款;對車貨總重超過認定標準30%-50%(含50%)以內的車輛,按照超過部分的整噸位,每超1噸處200元罰款;對車貨總重超過認定標準50%-100%(含100%)以內的車輛,按照超過部分的整噸位,每超1噸處300元罰款(對車輛的處罰按照整噸位計算,不足1噸的不計算);對車貨總重超過認定標準100%以上的車輛,處2萬元罰款;對惡意沖卡、超限突出的車輛,除路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上限給予嚴管重罰外,移交公安部門進行處理。
對超載車輛,公安部門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按照具體違法情節,處罰標準如下:
超過核定載質量不到30%的,處200元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不到50%的,處500元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50%以上不到100%的,處1000元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100%以上的,處2000元罰款。
三、標本兼治,全面加強源頭監管
(一)各地、州、市、縣(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負責本行政區內貨運源頭治超組織工作,建立貨運源頭治超工作責任制。發改、經信(機電行辦)、公安、國土資源、監察、交通、工商、質監、安監、煤炭等部門應當履行各自在貨運源頭治超工作中的職責,建立並公示本部門的貨運源頭治超工作責任制度。
(二)經信(機電行辦)、工商、質監部門應當加強對車輛生產製造、銷售企業的檢查,並使檢查工作制度化。發現機動車不符合國家標準強制性規定或虛假標定車輛技術數據的,由經信(機電行辦)部門逐級報請國家有關部門取消該產品《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資格;違規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行召回處理,拒不召回的,由質監部門責令限期召回;對銷售上述違規車輛產品的企業,由工商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登記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強制性國家標準和《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車輛不予登記和發放車輛號牌,並將相關信息抄告當地發改(經信)和質監部門。
(四)國土資源、煤炭等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礦山企業在礦產品合法裝載方面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對貨源企業為車輛超標準裝載、配載貨物的,由交通部門嚴厲查處。同一貨源企業三個月累計達到五輛次的,由交通部門報告其所在地區、縣(市)人民政府,並移送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經整頓後再次違法裝載、配載貨物的,由交通部門移送行業主管部門撤銷其相關許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責令當事人變更經營範圍或辦理註銷登記。對不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違法設立配載點及經營場站的,一經發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
(五)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從事違法超限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的管理,建立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信譽檔案,實行重點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黑名單制度。對一年內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車輛或駕駛人,要列入黑名單予以曝光,並撤銷其道路運輸營運證或從業資格證。
(六)對發現經認定的違法改裝車輛,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對違法改裝車輛的所有者依法實施處罰。並由發改部門牽頭,經信、工商部門配合進行責任倒查,吊銷其違法汽車改裝企業的生產經營證照,並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違法改裝企業屬外省管理的,要抄告所屬地工商部門處理。對發現的違法拼裝車輛,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四、規範執法,落實責任追究制
(一)各級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要依法行政、嚴格執法、文明執法,秉公辦事、公正廉潔,對經檢測後確認的超限超載車輛,要堅決消除違法狀態後方可放行,不得“以罰代管、以罰代卸”。
(二)各級交通、公安部門要加強對治超執法人員的培訓教育和管理,杜絕不廉潔車輛,對違法違紀案件要嚴肅查處。
(三)自治區法制、監察(糾風)部門要加強對治超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治超不力,不履行職責的地、州、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執法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同時,對不正確履行職責,違反規定構成公路“三亂”的單位和人員,也要嚴格實施責任追究;對發生嚴重公路“三亂”問題的,除追究當事人直接責任外,還要追究部門分管領導和政府分管領導的責任。
(四)各地要把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列入年初重點工作之一,嚴格落實目標責任制。自治區將對各地治超工作進行專項考核。對治超責任制落實好、治超效果好的地州市和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同時,對治超工作突出的地州市在交通建設項目投資和管理經費上給予傾斜。對治超責任不落實,不履行職責,超限超載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地州市進行通報批評,並在媒體上公開曝光;同時,對交通等相關部門實行項目限批。
五、加強引導,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宣傳部門及新聞媒體要把治超工作作為一項民生工程,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利用各種宣傳手段,加大治超宣傳教育工作力度,宣傳治理超限超載工作的重要意義,積極報導治超工作進展和好的做法和經驗,把宣傳教育始終貫穿到治超工作的全過程。要加強對相關職能部門的輿論監督,加大對惡意堵車、阻礙執法、對治超執法人員進行人身傷害等典型事件的曝光力度。要向社會公布治超部門行政執法程式、處罰標準和監督舉報電話,自覺接受全社會的監督。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