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治理車輛非法超限超載規定》於2009年7月30日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9號公布;根據2012年5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改。該《規定》共14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治理車輛非法超限超載規定
- 發布編號:津政令第52號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2年5月11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天津市治理車輛非法超限超載規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津政令第52號
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已於2012年5月1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黃興國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通知》(國發〔2011〕25號),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下列市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
九、《天津市治理車輛非法超限超載規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9號)。
(一)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交通運輸經營企業(含車主,下同),不得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裝運貨物或者使用非法生產、改裝、拼裝的車輛裝運貨物。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裝運貨物的,一經發現由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並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拒不停止違法行為,其後果已經或將要危害交通安全的,可以依法採取代履行措施。”
(二)將第八條第三款修改為:“對擅自改裝的車輛,由公安交管部門責令違法責任人按照國家強制標準恢復原狀,拒不改正的,其後果已經或將要危害交通安全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依法採取代履行措施。”
…………。
相關市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進行修改並公布。
天津市治理車輛非法超限超載規定
(2009年7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9號公布;根據2012年5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 為了嚴格治理車輛非法超限超載,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車輛非法超限超載及相關違法行為實施治理(以下簡稱治超),適用本規定。
本市治理車輛非法超限超載工作應當遵循政府領導、企業自律、聯合執法、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含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東疆保稅港區、中新天津生態城管委會,下同)負責統一組織本區域內的治超工作,落實、完善治超聯合執法機制,實施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條 嚴禁超過核定載質量或者車貨總量55噸以上的車輛在本市內行駛。確需上路行駛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第五條 各類貨物運輸場站、港口、廠礦、建築工地等貨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運輸裝載場所的經營者(以下稱貨源企業),不得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裝載、配載貨物。貨源企業行業主管部門對其裝載、配載貨物行為負有監管責任。
貨源企業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裝載、配載貨物的,依法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每輛次處以1000元罰款。同一貨源企業三個月內累計達到五輛次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告其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並移送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經整頓後再次違法裝載、配載貨物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移送行業主管部門撤銷其相關許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非法設立配載點及經營場站的,一經發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
第六條 交通運輸經營企業(含車主,下同),不得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裝運貨物或者使用非法生產、改裝、拼裝的車輛裝運貨物。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裝運貨物的,一經發現由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並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拒不停止違法行為,其後果已經或將要危害交通安全的,可以依法採取代履行措施。
以行政處罰並責令卸載至核定載質量後方可放行上路。拒不卸載的,應當強制其卸去超限超載部分的貨物。
同一交通運輸經營企業三個月內非法超限超載累計達到五輛次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經整頓仍超限超載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吊銷其經營許可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因超限超載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交通運輸車輛駕駛人員不得駕駛超限超載車輛。一經發現,由公安交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並集中進行法制教育,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取消其從業資格。因超限超載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嚴禁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車型或者不按照國家強制標準生產、改裝的車輛。嚴禁擅自改裝、拼裝車輛。一經發現,由質監、工商、公安交管等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營業執照。
對拼裝車輛,由公安交管部門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其駕駛證。
對擅自改裝的車輛,由公安交管部門責令違法責任人按照國家強制標準恢復原狀,拒不改正的,其後果已經或將要危害交通安全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依法採取代履行措施。
第九條 外省市非法超限超載車輛一律不得進入本市。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各入市口聯合執法,對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強制勸返。
第十條 非法超限超載車輛惡意聚集、強行闖關或者阻礙、拒絕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市各入市口(含高速公路收費站)、貨源企業車輛出入口必須安裝稱重設備、車輛緩衝帶和自動路障裝置。
第十二條 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查處超限超載違法行為時,根據本規定需要追究貨源企業、交通運輸經營企業或者車輛生產、銷售、維修、改裝企業責任,屬於其他管理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移送其他管理部門予以處理。相關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移送處理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反饋移送部門。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行政執法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擅離職守、濫用職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依法給予警告、吊銷行政執法證件直至開除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予以通報。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