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方案

海南省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方案自2004年6月我省集中開展治理車輛超限超載(以下簡稱治超)工作以來,超限超載率大幅下降,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明顯好轉,公路設施得到有效保護,公路通行效率有所提高,治超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一些深層次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超限超載的利益驅動依然存在,治超工作的任務仍然十分艱巨。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5〕30號)和2007年11月份召開的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進一步鞏固和擴大治超成果,制定本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方案
  • 發布時間:2008年1月27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政府
  • 檔案性質:地方法規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海南省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方案

一、正確分析當前我省治超工作形勢
治超工作不僅是對公路運輸行為的規範,對公路設施的保護,更重要的是直接體現了政府對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關注,體現了對發展道路運輸先進生產力的支持,體現了對建立和完善公平公正、規範有序的道路運輸市場的政策導向,這也是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把科學發展觀落實到交通運輸領域的具體體現。
當前,我省治超工作已開始進入由全面的集中治理向局部的重點治理,由集中的有力打擊向長效的治理防範轉變的新階段,深層次矛盾和問題愈加凸顯,面臨的形勢更為複雜。突出表現在:
一是違法超限超載出現了新的變化。表現為“七個轉移”,即從一般貨車向假冒軍警車輛轉移、從普通車型向非標準車型轉移、從重點稽查檢測路段向無檢測路段轉移、從白天分散通行向夜間集中通行轉移、從幹線公路向支線公路和農村公路轉移、從普通單一貨物向多種混裝貨物轉移、從個體單獨經營向由各政府部門人員參股經營轉移。
二是治理工作進展不平衡,特別是海文高速公路、東線高速公路和西部工業走廊主幹道,局部地區超限超載反彈較大,超大超重車輛在公路上夜間行駛繁忙。
三是因超限超載導致的橋樑損壞事故呈上升勢頭,對公路橋樑以及交通安全構成了很大威脅,目前我省已檢查發現四類以上危橋有123座,五類危橋有7座;東線、西線和海文高速公路部分路段及各市、縣新建公路受超限超載影響,路面和橋樑損壞嚴重。
四是公路通車裡程逐年增加,路政執法人員不足,沒有專門的治超執法機構,執法力度減弱。
五是源頭監管不到位,處罰措施不力,安全責任倒查制度有待完善。
六是暴力抗法和故意怠慢執法的事件增多,地方保護主義和黑惡勢力滲入其中。
七是個別政府公務人員充當保護傘,和違法運輸戶串通一氣。
八是經費缺乏,卸貨場地及流動治超配套設施不完善。
九是大型建設工地施工車輛對周圍公路橋樑損壞極為嚴重。
因此,治超工作必須要樹立長期作戰的思想,客觀分析,查找癥結,提出適應我省的治理思路和措施,使超限超載者有路難行、有車難開,使合法運營者在公路上行駛得更安全、更便捷。
二、指導思想
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積極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統領,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規範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護公路基礎設施為目的,進一步加強和深化全省治超工作,並在治理中不斷完善、在不斷完善中深化治理,確保治超工作長期有效和持續穩定地開展。
三、工作目標
從2008年起,全省再用3年時間,綜合運用行政、法律、經濟手段和各種技術措施,夯實基礎,規範行為,著力構建治超工作的長效機制。
(一)進一步建立健全我省公路管理的相關規定,儘快研究制定《海南省超限超載車輛管理規定》,加大對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行為的打擊力度。
(二)落實治超站所需用地及有關手續,完成交通部及省政府批覆的治超檢測站點建設任務,完善我省治超路面監控網路。
(三)建立健全路面執法協作和聯合治超機制,加快推進交通、公安部門治超協調機制的制度化,加大路面管理和執法力度,始終保持嚴管態勢。
(四)建立健全輿論監督和獎勵機制,推進治超工作的輿論宣傳工作日常化,實現治理力度與社會可接受程度相結合,依法行政與服務民眾相結合;採取有效獎勵機制,吸引公眾自覺參與並監督治超工作。
(五)建立健全治超經費保障機制,各級財政部門要將治超工作經費納入正常的部門預算和公路養路費的支出範圍,保證長效治超工作的有序開展。
(六)建立健全規範執法機制,全面加強隊伍管理和制度建設,做到執法許可權法定化、執法內容標準化、執法程式合法化、執法監督經常化、執法管理制度化。
四、職責分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5〕30號)要求,治超工作要堅持全國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工作機制,各市、縣政府及省政府有關部門要把治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點,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相關部門分別履行以下職責。
(一)交通部門。加快治超檢測站點規劃、建設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統的運行管理工作;加快設立專門的超限運輸管理機構,明確人員編制和裝備,大力組織路政執法人員開展路面執法;派員深入貨站、碼頭等源頭進行運輸裝載行為監管和檢查;建立違法超限超載通報制度及貨運企業、從業人員信息系統及信譽檔案等;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路化經營,鼓勵採用貨櫃、封閉廂式貨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非法改裝、拼裝車輛查處工作;路政部門負責路面執法,運政部門負責源頭監管,各司其職,規範管理,密切配合;設立臨時性流動治超檢測點要及時向公安交警部門通報。
(二)公安部門。加強車輛登記管理,禁止非法和違規車輛登記註冊,查處上路行駛的報廢、拼裝車輛,收繳並強制報廢;運輸單位的貨運車輛超載,經處罰仍不改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進行處罰;配合維護好流動治超檢測點的交通及治安秩序;組織交警開展路面執法,按程式依法查處超載等交通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阻礙執行職務等違法犯罪行為。
(三)發展與改革部門。指導和監督超限超載治理相關收費政策的執行,制定超限超載車輛卸載、貨物保管、停車管理等收費標準。
(四)工業經濟與信息產業部門。加強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管理,監督、檢查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查處違規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非法拼裝、改裝汽車及非法買賣拼裝、改裝汽車行為,依法取締非法拼裝、改裝汽車企業。
(六)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治超工作所需的檢測設備依法實施計量檢定;定期公布經整治驗收合格的承壓類汽車罐車充裝站單位名單;實施缺陷汽車召回制度;檢查從事改裝、拼裝車輛生產企業的生產場所及標準執行情況,杜絕無標生產行為;實施車輛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查處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
(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的安全監管,嚴禁超載、混裝;選擇公路沿線的大中型化工企業作為危險化學品的超載車輛卸載基地;會同有關部門,對因超限超載發生的特別重大的傷亡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八)監察機關(糾風機構)。對相關部門在治理超限超載工作中的執法行為和行業作風進行監督、檢查,查處行業不正之風及違紀違規等行為。
(九)法制部門。配合有關部門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載工作的相關規範性檔案,依法裁決相關行政複議案件。
(十)新聞單位。做好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宣傳報導,提高宣傳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五、工作要求及措施
今後一段時期全省治超工作總的要求是:按照“立足源頭、依法嚴管、標本兼治、長效治理”的工作思路,進一步落實國辦發〔2005〕30號檔案的要求,把治超工作納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點工作,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和技術管理手段,全面建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長效機制。
(一)路面治理。
1.要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勸返、普通公路站點執法監管、農村公路限寬限高保護”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治超監控網路,堅持以定點檢測和流動查處相結合的方式,利用高速公路服務區實施流動查處;要因地制宜,根據普通幹線公路超限超載運輸規律開展流動查處。管理主體要在農村公路重要出入口及節點位置,設定限寬限高設施,防止超限超載車輛駛入。
2.對被查處的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車輛,要責令停止行駛,採取卸載等糾正措施,消除違法行為,並按有關標準追繳賠(補)償費,同時還要進行相應的處罰。
3.會同軍警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開展對假冒軍隊、武警車輛進行超限超載的專項整治活動;對10噸以上的懸掛軍車號牌、運載非軍事裝備的載貨類假冒軍車,一律先暫扣車輛,追繳其欠逃規費,依法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源頭監管。
1.工業經濟與信息產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車輛生產、銷售企業的檢查,對生產、銷售違規車輛產品的企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2.公安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放機動車證件,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不予登記和發放車輛號牌。對現場查處的違法超限超載駕駛人給予違法記分處理。對累積記分超過規定限值的駕駛人,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理。
3.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工業經濟與信息產業、公安、交通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非法改裝、拼裝車輛的檢查,對非法改裝、拼裝車輛的車主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對從事非法改裝、拼裝車輛的企業給予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處罰;對無經營許可證從事上述違法活動的企業,一律予以取締。
4.交通部門應加強源頭檢查,推行對重要源頭地點的運政管理人員派駐制度,加強對貨物裝載源頭環節的全過程監管。同時,對為非法超限超載車輛配載並放行出場(站)的貨物裝載場(站)經營者,應責令改正並按相關規定給予處罰。建立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信譽檔案,實行重點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黑名單制度,對一年內超限3次以上的車輛或駕駛人,要列入黑名單予以曝光,並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其道路運輸營運證或從業資格證。
(三)經濟調節。
1.對經交通部核准公布的道路貨運汽車及汽車列車推薦車型,可給予不超過15%的養路費減免優惠,以進一步鼓勵多軸大型車輛發展。
2.繼續推進鮮活農產品“綠色通道”建設,對整車裝載併合法運輸鮮活農產品的車輛,要按要求落實通行費減免優惠政策,進一步減輕農產品運輸車輛的負擔。
(四)積極開展重點整治活動。
一是要重點整頓治超工作秩序。打擊地方保護主義和黑惡勢力聚眾惡意沖卡拒檢甚至暴力抗法等違法犯罪活動,淨化執法工作環境;規範治超執法行為,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政府工作人員參與非法超限超載車輛的運營或保護的行為進行查處。
二是重點整治總重超過橋樑承載能力的車輛。採取有效措施,嚴禁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上路過橋,確保橋樑等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運營,防止發生壓垮橋樑等重大安全事故。
(五)堅持責任追究。
各市、縣政府及相關單位要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層層簽訂治超責任狀,嚴格落實責任,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對於違法超限超載車輛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橋樑壓垮等重大安全事故的,除按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外,還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實行責任倒查,一併追究相關運輸業主、企業以及為其違法行為提供配載的貨主、貨運站場經營者的相關責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政府要從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和加強安全生產、促進道路運輸事業健康發展的高度,按照“力度不減、機構不散、責任不變、措施不松”的原則,繼續強化對治超工作的組織領導。要把治超工作列入政府年度工作的重點,明確各級治超辦的人員和職責,其工作經費要納入部門財政預算。交通主管部門要把治超工作作為公路保護和路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公安交警部門要將治超工作作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點,確保治超工作長期有效地開展下去。
(二)建立工作機構。各市、縣政府要完善治超辦的組織機構,落實人員和聯繫方式;健全治超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分析、研究治超工作形勢。
(三)建立工作責任。各市、縣政府及相關單位應將超限超載治理納入日常管理工作一併布置、一併檢查、一併考核,確保治超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四)加強宣傳。各市、縣政府及相關單位應建立治超宣傳保障機制,加大治超宣傳教育工作力度,要把宣傳教育始終貫穿到治超工作的全過程。新聞單位應根據超限超載治理要求,積極報導治超工作的進展情況,及時報導相關部門治超工作的做法和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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