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本級會議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市本級會議費管理,精簡會議,改進會風,提高會議效率和質量,節約會議費開支,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湖南省省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市本級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直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和市直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召開的各類會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會議費實行“分類管理、定點採購、歸口審批、綜合定額、直接支付”的辦法,嚴格控制會議數量、會期、規模和標準。
第二章會議分類、會期和規模
第四條會議分類如下:
一類會議:市黨代會、市人代會、市政協全會、全市勞模表彰大會、市委經濟工作會(三級幹部會)。
二類會議:市委全會、市委擴大會、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全會、市政協常委會、市紀委全會、縣(市、區)委書記會、縣(市、區)長會(不含市委 、市政府安排的縣市區委書記和縣市區長參加的部門會議)、各民主黨派和民眾團體代表大會。
三類會議:市人大、市政協專門委員會工作會,市直各單位召開的綜合性會議及專業性會議。
第五條除法律規定外,一類會議一般不得超過五天,各民主黨派和民眾團體代表大會不超過兩天,其他二類會議、三類會議一般不得超過一天,其中,單位內設機構召開的各類會議,會期一般不超過半天;傳達布置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半天。會議天數超過規定標準的,必須相應報經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審批。
會議報到時間按半天計算。
第六條各單位應嚴格控制會議規模。一類會議參會人數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審批的人數核定;二類會議中民主黨派和民眾團體代表大會的參會人數不超過200人,其餘二類會議參會人數不超過100人。工作人員分別按參會人數的12%、8%核定;三類會議參會人數,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組織召開的,原則上參會人數不超過100人,工作人員按參加人數的5%核定;由各單位自行召開的,參會人員一般不得超過50人,工作人員按參會人數的5%核定。
除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召開的有關全局工作的重要會議外,各單位召開的會議一般只開到縣(市、區)一級。各單位召開的本系統全市性會議,每年不超過1次。
各單位應嚴格控制會議規模和數量,能不開的會議堅決不開,能合併或套開的會議不單獨召開,能開小型會議的不開大會,能開電視電話、網路視頻會議的不開集中食宿的會議。
第七條市本級各類會議應當儘量使用單位內部的場所和車輛,內部場所不具備承接條件的,應在懷化城區內政府採購確定的定點場所召開。政府採購定點賓館,由市財政局委託市政府採購中心按財政部規定每兩年採購一次。
市本級各類會議(除現場會外)原則上必須在懷化城區內召開,不得到縣市區召開;不得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
第三章會議費開支標準和範圍
第八條會議費開支除會議室租金據實核報外,一伙食費、住宿費、其他費用實行綜合定額管理,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在綜合定額控制內據實報銷。
會議費綜合定額核報標準如下:元/天.人
其他費用是指除一伙食費、住宿費、會議室租金外的其他會議費用。
會議室租金按定點賓館的政府採購價格執行。
一伙食費、住宿費、會議室租金、其他費用隨政府採購定點單位協定價格及市場變化適時調整。
第九條會議費開支範圍包括一伙食費、住宿費、會議室租金、資料費、租車費、交通費等。
(一)一伙食費、住宿費:按核定的會議人數扣除按規定不安排一伙食費住宿費人數、天數和標準確定。
(二)其他費用:按核定會議人數和標準確定。
(三)會議室租金:按會議室的租用情況據實核定。會議室的租用,要本著節約和滿足會議需要的原則,參會人數一般不得少於會議室容納人數的80%。
在不影響會議正常召開的情況下,會議召開地同城代表原則上不安排住宿費、一伙食費;工作人員除安排必須的會務組房間外,不得安排住宿。
第十條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舉辦的各類業務培訓班,按照不高於三類會議的標準執行。
第四章開支渠道、會議審批、報賬程式
第十一條一、二類會議:按照相應開支範圍和標準,在市財政預算“會議費”中列支;
三類會議:綜合三類會議,即:市人大、市政協專門委員會工作會議,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部門會議、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各單位工作會議和各專業會議且沒有納入單位部門預算的,按照相應開支範圍和標準,市財政予以適當補助。每單位每年只安排補助一次,在市財政預算“會議費”中列支。參會人數在50人以下的,財政補助不超過5000元;參會人數在51-100人的,財政補助不超過10000元。無縣市區參會人員的會議,原則上財政不安排會議費。其他三類會議,包括各種學習班、座談會、紀念會、研討會、各部門召開的表彰會,各種片會、協作會(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除外)以及未經市委市政府審批同意舉行的各類工作會議、專業會議,由會議主辦單位承擔會議費。
經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在懷召開的全國性、全省性會議,市財政按二類會議的標準從市財政預算“會議費”中給予補助。
第十二條一、二類會議: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審批。
三類會議:需要在市財政預算“會議費”中給予補助經費的三類會議,相應由市委辦、市人大辦、市政府辦、市政協辦審批。
其他三類會議,各單位應當建立會議計畫編報和審批制度,將年度會議數量、會議名稱、召開的理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按程式報經單位領導辦公會或黨組(黨委)會審批後,列入年度部門預算。
第十三條由市財政預算(追加專項)承擔會議費的會議,辦會單位需將會議通知、議程及經費預算等,於會議前5個工作日報市財政局,所需會議經費由市財政局審批,辦會單位必須按審定的會議預算執行不得超支。會議結束後,除不能實行銀行轉賬或直接支付的小額、零星費用外,住宿、一伙食、會場租金、資料印刷等支出一律由市財政局直接支付。中央、省在我市召開的全國性、全省性會議,需要市財政補助會議費的,會議承辦單位應在會前報市委或市政府批准,並在會前5日抄送市財政局備案,由市財政局核定補貼金額,報市政府審批後直接撥付定點飯店(或服務提供商)。
會議主辦單位應在會議結束後及時到財務部門辦理報銷手續。會議費報銷時應當提供會議審批檔案、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定點飯店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財務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審核會議費開支,對未列入年度會議計畫,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經費不予報銷。
各單位會議費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以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禁止以現金方式結算。
各單位應當將非涉密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參會人數、經費開支等情況在單位內部公示,具備條件的應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會議紀律及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會議主辦單位不得組織遊覽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及與會議無關的物品;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
(二)各單位召開會議,不得向下屬單位攤派會議費或以其他方式轉嫁。
(三)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
(四)市委、市政府召開的各類市級表彰會應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受表彰的集體原則上不發獎金。受表彰人員的獎勵標準參照有關檔案執行,表彰方案需經市委市政府批准。
(五)嚴格執行會議用房標準,不得安排高檔套房;會議用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份量,提倡安排自助餐,嚴禁提供高檔菜餚,不安排宴請,不上菸酒;會場一律不擺花草,不製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六)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複印機、印表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
(七)接待會議定點飯店,應做到熱情接待、優質服務,嚴格履行政府採購確定的定點單位協定書的有關條款,其收費標準在協定期內原則上不得變動,如因飯店星級檔次變化等確需調整價格的,應逐級向上申報,由市財政部門審定重新簽訂協定並公布後執行。對違反規定的定點飯店,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會議舉辦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計畫外召開會議的;
(二)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會議費的;
(三)虛報會議人數、天數等進行報銷的;
(四)違規擴大會議費開支範圍,擅自提高會議費開支標準的;
(五)違規報銷與會議無關費用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按規定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本級以前檔案有關會議費管理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