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辦法

懷化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充分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運用經濟手段調控市場,保持市場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湖南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實施細則》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價格調節基金,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調控價格、穩定市場、減少價格波動對人民民眾生活影響而依法設立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分級管理,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負責本級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管理和使用審批。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價格調節基金的主管機關,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辦公室承擔市本級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的具體工作。
財政、地稅、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公用事業、監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相關工作。
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公開透明、公平與效率相統一的原則。
第二章 徵收
第六條 市本級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範圍及標準:
(一)對納入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收費金額的3%計征。
(二)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項目,按收費金額的3%計征。經批准採取特殊價格政策產生的收入,按50%計征。
(三)對無法退還消費者的預付費、押金、保證金按50%計征。
(四)向社會徵收。按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稅的1%計征。其徵收範圍是:旅店業、飲食業、休閒娛樂業、菸草、酒類、化妝品行業和通信業等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
(五)對資源性產品等徵收:
1.對城市供水每噸價內徵收0.03元。
2.對地方電網按銷售電量每千瓦時價內徵收0.002元。
3.對管道燃氣按銷售量每立方米價內徵收0.03元。
4. 對國有土地出讓(含“招拍掛”和協定 )、轉讓(不含二手房交易中土地使用權轉讓),按成交價款總額的0.4%向受讓方徵收;對出租(租賃)的國有土地按每年應繳收益金的2%向出租方徵收。
5.對市本級城市規劃區內的建安工程按下列標準向建設單位計征:高層(指8層及以上)住宅2元/m2,非住宅3元/m2,多層及低層(指7層及以下)住宅3元/m2,非住宅4元/m2。各類保障性住房包括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和安置房免徵。
6.對房屋交易按成交額的0.4%向出售方徵收。
(六)省、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徵收項目。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適當增加價格調節基金徵收項目,其徵收範圍、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條 價格調節基金採取直接徵收和委託徵收兩種方式徵收。徵收的價格調節基金應及時繳入市級國庫或市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實行委託徵收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與相關部門簽訂委託徵收協定,並報財政部門備案。以下價格調節基金採取委託徵收方式徵收: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價格調節基金由財政部門代征。
(二)向社會徵收的價格調節基金由地方稅務部門代征。
(三)土地交易的價格調節基金由財政部門代征,市本級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土地價格調節基金統一由市財政部門代征。
(四)建安工程的價格調節基金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代征。
(五)房屋交易的價格調節基金由房產部門代征。
第八條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申報應繳數額,並如實報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申報表、銷售(經營)情況明細表以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代征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材料。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逾期不申報或不按要求提交申報材料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代征部門可根據有關財稅資料核算應繳數額。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嚴格按照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
第九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代征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後,應當及時匯總、編制《價格調節基金應繳數額明細表》,建立徵收台賬。徵收價格調節基金應開具非稅收入票據,屬於地方稅務機關代征的,一律使用稅收票證隨稅計征。
各級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辦公室應認真做好有關收入繳庫輔助台賬,及時與財政、銀行核對賬目。
第十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准減征、免徵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同時減繳、免繳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月實際繳納“三稅”不足3000元的,免徵價格調節基金。
第十一條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減繳、免繳或緩繳價格調節基金,並按照《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的規定,由繳納義務人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同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受理,按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審批。
(一)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申請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的,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懷化市非稅收入緩減免審批表》,主要內容包括申請單位名稱、理由、數額和起止時間等。
(二)財務會計報表、生產經營數據等材料。
(三)申請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者營業執照複印件等資質證明。
(四)申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代征部門的意見及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五)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報送的材料應真實、準確、齊全。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條 價格調節基金應建立滾存使用機制,在確保基金當年徵收額有積累的前提下,有重點、有計畫地投放使用。主要用於以下情形:
(一)“菜籃子”工程扶持及蔬菜市場體系建設和低收入群體動態價格補貼。
(二)對價格監測,信息採集、分析、預測並向消費者、經營者、生產者發布信息進行補助,對規範價格行為和市場秩序進行補助。
(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調控價格的相關工作。
本條第(二)款動用的價格調節基金不高於20%。
第十四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支配權屬同級人民政府。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應由使用部門和單位提出申請,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使用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同級價格、財政部門執行。
批准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應當明確具體的適用對象、使用途徑等。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價格調節基金,並及時向同級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如實報告使用情況。
第十六條 價格調節基金按照收支脫鉤的管理原則,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國庫,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將價格調節基金用於平衡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 價格調節基金征管費用的提取按有關規定執行。價格調節基金征管費用,應當用於價格調節基金征管、宣傳、獎勵等方面的必要支出。
第十八條 建立價格調節基金使用效果評估機制,對價格調節基金重點扶持的項目及分期投入項目建立項目庫,實行跟蹤管理。
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的監督和管理。各級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收支管理的監督檢查。市人民政府對縣市區價格調節基金收支管理情況,每年進行一次專項檢查。
審計、監察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解繳、入庫、撥付、使用情況等定期進行審計監督,審計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條 對在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同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欠繳、拒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責令限期繳納。經催告逾期拒不繳納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徵收。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截留、挪用、侵占價格調節基金的,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0月27日印發的《懷化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懷化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懷政發〔2009〕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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