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規定

《長春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規定》在1996.02.27由長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長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02.27
  • 實施時間:1996.01.01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吉林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規範我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工作,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市市區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價調辦)負責我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的統一管理工作。
市物價、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基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基金徵收的範圍、標準:
(一)市管產(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項目,凡涉及提價的,從提價之日起,按照一年內所增加收入的5%徵收。
(二)外埠進駐我市的建築、裝潢、施工企業,按照其所承包工程總造價的2%徵收;外埠建築、裝潢、施工企業與我市施工企業簽訂分包或者清包工程契約的,按照承包契約工程造價的0.5%徵收。
(三)外埠在我市常駐單位、辦事處生產、經營機構按註冊人數,按照每人每年120元徵收。
(四)外埠進入我市務工、經商的流動人口,按照每人每年60元徵收。
(五)市區內的賓館、招待所和旅店的住宿人員,在每日每床收費標準的基礎上,按固定金額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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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每床收費標準 ┃ 基金徵收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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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元以下  ┃  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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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元-100元  ┃  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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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元以上 ┃  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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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區內歌舞廳、歌舞餐廳、夜總會、卡拉OK餐廳、卡拉OK廳、檯球室、電子遊藝廳等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高檔桑那浴室、美容美髮廳,音像批發、零售、出租、放映業等,按照其營業收入的3%徵收;酒家、酒吧、咖啡廳、冷飲廳、飯店等,按照其營業收入的2%徵收。不易計算營業收入的,按照應繳納稅額測算營業收入。
(七)客運出租小汽車每輛每月按照30元標準全年一次性徵收;個體營運客車以普通車類為基準,按照核定定員每月每座位1元徵收;一噸以下車輛和無標記噸位的車輛,每台每月按照10元徵收。
(九)貨運服務業:汽車傳送業戶、貨物配載業戶按照營業收入的2%徵收,每戶每月徵收金額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徵收;個體運輸聯合體(聯合公司)每戶每月按照500元徵收;包裝轉運業戶、倉儲理貨業戶,每戶每月按照80元徵收。
(十)機動車維修行業按照營業收入的1%徵收,徵收額不足100元的,每戶每月按照100元徵收。
(十一)汽車配件銷售行業,按照營業收入的0.5%徵收。徵收額不足200元的,每戶每月按照200元徵收。
(十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按照培訓費收入的1%徵收。
(十三)非城鎮人口入城及異地調入我市的(不含大中專畢業生和高中級專業職稱人員)人員,每人按照5000元徵收。
(十四)前十三項規定以外的企事業單位,按照職工人數每人每月2元徵收。
凡我市市區範圍內企事業單位,不分隸屬關係和所有制形式,均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基金。
第五條 基金由下列部門負責徵收:
(一)外埠進駐我市的建築、裝潢、施工單位由市建委在辦理審批手續時代征。
(二)落戶人員及流動人口由市公安局在辦理戶口登記手續時代征。
(三)外埠駐長單位由市經協辦代征。
(四)市管產(商)品價格及收費項目提價的;機動車維修、汽車配件銷售行業;賓館、招待所和旅店的住宿人員及內部其他應徵項目由市物價部門負責徵收。
(五)市區內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和音像批發、零售、出租、放映等行業由市文化市場稽查支隊代征。
(六)高檔桑那浴室、美容美髮廳、酒家、酒吧、咖啡廳、冷飲廳、飯店等由市衛生防疫站代征。
(七)客運出租小汽車由市客運管理處代征。
(八)個體營運客車、貨車、貨運服務業,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由市運輸管理處、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處代征。
(九)“三資”企業由市國家稅務局代征。
(十)雙陽區範圍內的基金由雙陽區人民政府組織徵收。
(十一)前十項規定以外的企事業單位由市地方稅務局代征。
基金也可以委託銀行托收。銀行應當做好基金結轉和劃撥工作。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酌情免收或者減收基金:
(一)停產、半停產企業免收。
(二)民政部門開辦的社會福利企業免收。
(三)經省、市稅務部門批准的全額免稅企業免收。
(四)財政全額撥款單位免收。
(五)停產、半停產企業職工經商的及自產自銷的菜農免收。
(六)科教文衛等系統興辦的社會公益事業減半徵收。
(七)校辦企業減半徵收。
(八)“三資”企業、微利企業及經省、市稅務部門批准減稅照顧企業可酌情減收。
第七條 申請減免交納基金的單位,應當填寫《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減免審批表》,由徵收(代征)部門審核同意,報市價調辦批准。
基金減免額一次超過5萬元或者全年累計超過20萬元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中額度巨大的,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減免實行先繳後退制度。經批准免收的,自批准之月起執行,次月將已上繳基金退回;減收的,自批准之月起執行,已上繳部分可以抵項待繳部分。
第八條 各征(代)收部門應當做好基金的收繳和管理工作,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檢印的專用票據,按規定及時徵收,並於次月10日前將所征基金上繳市財政基金專戶;各征(代)收部門工作人員應當盡職盡責,不得玩忽職守、徇私枉法。
各基金繳納單位應當按時足額上繳基金並如實填報《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情況統計月報表》。
各單位繳納的基金,企業可列入管理費用。直接向住宿旅客收取的基金不記入營業收入。
第九條 征繳基金單位帳務處理:
(一)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單位:
借:管理費用 ─ 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
貸:其它應交款
(二)代收代繳單位:
(1)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賓館、旅店業:
代收時,收:現金(銀行存款)
收:暫存款
代繳時,付:暫存款
付:現金(銀行存款)
(2)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賓館、旅店業:
代收時,借:現金(銀行存款)
貸:其它應付款
代繳時,借:其它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三)徵收部門:
收到時,借:銀行存款
貸:其它應付款
上繳財政專戶時,借:其它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第十條 各繳納基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基金。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刁難征(代)收人員收繳基金。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可以按照征(代)收部門、單位徵收基金額的一定比例核撥徵收手續費,用以解決徵收工作中必要的辦公經費和勞務費用。
基金應當納入財政預算外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隨意挪用、坐支、截留基金。年終結餘基金,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十二條 基金的用途:
(一)用於影響人民生活的重要副食品臨時性、突發性價格波動的調控,防止暴漲暴落。
(二)用於國家調整價格引起連鎖反映,但又不能相應調價的個別重要副食品政策性補貼。
(三)發展副食品基地和投資建設“菜籃子”工程。
(四)重大節假日期間對主要副食品價格的補貼。
第十三條 基金的使用應當制定年度計畫,未列入年度計畫的,原則上不能使用基金。基金的年計畫由物價、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有償與無償相結合,以有償(低息)為主的原則。
使用基金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審批表》,按照基金管理許可權和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不足額交納基金的,征(代)收部門應當責令限期補交。但是故意不足額交納的,可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二)逾期30日內不交納的,每日可處以應交基金額1%的滯納金;超過30日的,由物價檢查部門按違反價格規定進行處罰。
(三)個體工商戶無故拒交基金的,由物價或代征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予以處罰。
(四)刁難征(代)收人員工作的,由徵收部門會同公安、工商部門聯合處理;妨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打罵徵收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五)有意阻攔、包庇或者拒絕交納基金的,由監察部門追究領導者責任。
(六)征(代)收、管理、監督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市場價格調節基金的通知》(長府〔1993〕7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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